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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701-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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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701-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701 2012 电气 火灾 监控 系统 设计 施工 验收 规范
ICS 13.220.20 C 81 备案号:35992-2013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1701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12 12 21 发布 2013-01-01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2/T 1701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靳威、张椿宜、杨伟民、李飞跃、李贵仁、姜英、孙宇、王尧、余龙山、马玉。DB22/T 17012012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定义、设置要求、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不适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28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electric fire protection 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探测器(包括漏电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电流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3.3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 main unit for electric fire monitor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3.4 电气火灾监控器 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 DB22/T 17012012 2 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3.5 漏电探测器 residual curren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3.6 测温式探测器 hea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3.7 电流探测器 curren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3.8 系统总线 system bus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各电气火灾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3.9 有线网络 cable network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 TCP/IP 有线传输网络。3.10 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 network access module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3.11 监控节点 monitoring node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件。4 设置要求 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4.2 下列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符合 GB 50116 中规定的保护对象为特级、一级除住宅外的场所;b)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500 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c)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幼儿园,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敬老院、福利院和老年公寓。DB22/T 17012012 3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互联,并应能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以漏电、温度、电流及电压监控为主。5.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5.1.4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电压数值)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5.1.5 监控节点少于 10 点的系统可不配置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器和探测器,同时应将各电气火灾监控器通过系统总线连接至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由该模块接入至 TCP/IP网络,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5.1.6 监控节点大于或等于 10 点的系统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并通过 TCP/IP 网络接口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5.1.7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电压数值)。5.2 系统配置 5.2.1 应在以下场所进行监控点的配置:a)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b)动力总配电箱进线处;c)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d)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e)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架构的古建筑,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分控配电箱进线处;f)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g)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h)工业厂房的变电所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i)仓库照明、动力配电箱的进线处。5.2.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5.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5.3 参数配置 5.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系统调试中可根据电气火灾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5.3.2 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之和的 4 倍。5.3.3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 L1、L2、L3、N 四个线缆(或铜排)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 55140 的范围内。DB22/T 17012012 4 5.3.4 监控节点处分别探测 L1、L2、L3 电流,过电流报警设定值应为 1.15 ln1.5 ln 范围内。5.4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5.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漏电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5.4.2 漏电监控节点应按附录 A 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5.4.3 TN-C 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须将 TN-C 系统改造成 TN-C-S 系统或局部TT 系统,TN-C-S 接地系统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漏电动作保护应使用在 PE 线与 N 线分开以后的部分。6 施工 6.1 施工准备 6.1.1 进行产品外观检查,产品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6.1.2 产品附件、配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应齐全。6.1.3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6.1.4 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型号。6.2 电气火灾监控器及探测器的安装 6.2.1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方向均匀穿过漏电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上,并确保接触良好。6.2.2 保护地线(PE 线)不得穿过漏电探测器。6.2.3 配电箱中装有漏电探测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 B 所示要求连接。6.3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的安装 6.3.1 柜式电气火灾监控主机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箱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6.3.2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源应按照建筑保护类别设置消防电源。6.4 接地 符合 GB 50116 的规定。6.5 布线要求 6.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a)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c)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6.5.2 系统总线应采用 RVVSP21.0 屏蔽双绞线,且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在强电井道中敷设时应穿金属管。6.5.3 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 2.2 m 以上的侧墙上。6.6 系统调试 DB22/T 17012012 5 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下列项目调试: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测试;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设置;系统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设定;系统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和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操作密码设定;建筑内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连接及功能调试。6.7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和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调试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对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和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按 GB 14287.114287.3 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自检和试验功能;消音和复位功能;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的 2%,但不少于 2 点);系统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的远程设定功能(选择任意 2 点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 2 处总线);系统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6.8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进行建筑内系统对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功能检查: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的 2%,但不少于 2 点);故障报警后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发来的短消息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 2 处总线);系统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7 验收 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附录 C 的要求进行检测。7.2 系统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系统检测按附录 C 所列项目逐项检查,全部合格时为检测合格,当有不合格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者,为检测不合格。7.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系统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记录;产品检验合格证;系统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DB22/T 17012012 6 系统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5 系统使用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系统结构和性能;系统操作使用方法;系统常用故障说明;系统维护保养要求。DB22/T 17012012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在不同接地形式的配电系统中的应用 A.1 TT 系统中的应用见图A.1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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