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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095-2017
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
1095
2017
食用
屠宰
动物
卫生
检验
规范
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54480-2017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10952017 代替 DB 22/T 1095-2006 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 The norm of inspection for slaughtering edible dog 2017-05-08 发布 2017-06-08 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1095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翠玉、李威、王龙涛、胡斌、孙亮、高胜普、李鹏、马冲、冯凯、任虹、张明珠。本标准替代DB22/T 1095-2006肉用犬屠宰检疫监督技术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范围”部分将“肉用犬”修改为“食用犬”。“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胴体”和“同步检验”的概念。“检验内容”增加了为狂犬病、布鲁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旋毛虫病及肉品质量卫生。“检疫程序”部分增加了申报检疫项目。增加了疫情报告和人员防护要求。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10952017 1 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犬屠宰的检验内容、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验、疫情报告、人员防护要求、记录等。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犬的屠宰卫生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胴体 carcass 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犬肉体。3.2 同步检验 synchronization inspection 在轨道运行中,对同一犬的胴体、内脏、头、蹄等实施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疫。4 检验内容 本标准规定的卫生检验内容为狂犬病、布鲁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旋毛虫病及肉品质量卫生。5 检疫申报 5.1 入场查验 屠宰场(厂、点)方应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的食用犬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5.2 申报受理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10952017 2 屠宰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 小时以网络、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6 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 2 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方法和内容实施。6.2 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临床检查可疑的,送隔离圈进行继续观察;一般性疾病和伤残畜送急宰间进行急宰;死宰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按 GB 16548 有关规定处理。6.3 疑似患有本标准规定疫病,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7 同步检验 7.1 检验后处理 动物卫生检验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应按GB 16548有关规定处理;疑似患有本标准疫病不能临床确诊的送实验室检测。7.2 胴体检查 7.2.1 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等有无淤血、出血、积液、病变和其他异常等。7.2.2 剖检颌下淋巴结、颈浅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化脓、增生等炎症。7.3 内脏检查 7.3.1 胃肠粘膜有无充血、出血、水肿和溃疡等变化。7.3.2 肝脏有无变性、肿大、松软、发黄等异常变化。7.3.3 肺有无水肿、气肿及炎症等异常变化。7.3.4 心脏有无出血、心包有无积液等异常变化。7.3.5 肾脏有无肿大、充血、出血等异常变化。7.3.6 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出血、肿瘤等异常变化。7.4 旋毛虫检查 取膈肌角30 g,剪取24 个肉粒制作压片,在50100 倍显微镜下观察是否有虫体。8 疫情报告 屠宰检疫各环节发现本规定疫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10952017 3 9 人员防护要求 9.1 进入屠宰场工作前,穿戴防护用品,配备防护设施。9.2 防护服不得和日常服饰混放。9.3 每班清洗和每日消毒。10 记录 10.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入场登记查验、肉品卫生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10.2 官方兽医应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各项记录。10.3 记录应保存 24 个月以上。_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