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020CCSC10/29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3461—2021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制规范Specificationsforcompilationofoccupationalhealthexaminationreport2021-06-30发布2021-07-30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1/T3461—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素梅、刘源、郭昕薇、邢威、石颖。本规范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201,联系电话:024-23381009。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联系电话:024-23349169。DB21/T3461—20212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制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内容及格式。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报告的编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复查对象thereviewer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体检结果异常,可能罹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需要重新检查的人员。3.2疑似职业病suspectedoccupationaldisease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或其他医疗机构认为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须经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疾病。4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及内容4.1职业健康检查种类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4.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包括转岗人员;b)拟从事有特种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4.3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4.4离岗时职业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