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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423-2021 燃气工业锅炉运行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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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423-2021 燃气工业锅炉运行技术规程 3423 2021 燃气 工业锅炉 运行 技术规程
ICS 27.060.01 CCS F0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4232021 燃气工业锅炉运行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operation of gas-fired industrial boiler 2021-04-30 发布 2021-05-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34232021 I 目 次 前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1 5 锅炉设备启动前的准备.2 6 锅炉设备的启动.4 7 锅炉设备的运行与调节.4 8 锅炉设备的停止运行.6 9 锅炉设备的事故及处理.6 10 锅炉的维护保养.7 DB21/T 3423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喜文、崔剑光、韩志新、赵博、栾泉、李赫男、韩志龙、钟春雷、姜懿廷、张宇。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024-96315-3215。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新河街20号,0411-82494870。DB21/T 34232021 1 燃气工业锅炉运行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气工业锅炉的运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内容及运行前的准备、启动、运行与调节、停炉、常见事故及处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0.1MPa,小于等于2.5M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等于30L的固定的燃气工业锅炉,热水锅炉可参照执行。本文件涉及的“燃气”是指天然气、城市煤气和液化石油气。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JB/T 10354 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4.1 安全运行的管理 4.1.1 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1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进行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4.1.2 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配备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满足锅炉运行需要的持证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作业人员。4.1.3 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健全。4.1.4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维护保养与检查、故障和交接班等记录齐全,并保存记录一年以上。4.1.5 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锅炉事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DB21/T 34232021 2 4.1.6 对燃烧器应当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燃烧器管路(含阀门)是否密封、安全与控制装置是否齐全和完好、安全与控制功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燃烧器运行是否正常。4.1.7 锅炉及附属设备良好。4.2 经济运行的管理 4.2.1 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规定建立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技术档案。4.2.2 锅炉应在经济负荷下运行,控制正常经济运行指标。锅炉热效率、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等技术指标应符合 TSG G 000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4.2.3 锅炉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保温应符合 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的要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 50。4.2.4 应经常检查锅炉本体及风、烟设备的密封性,发现泄漏要及时修理。锅炉受热面保持清洁,提高传热效率。4.2.5 加强锅炉给水处理,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降低锅炉排污损失。4.2.6 在用锅炉宜配备能反映锅炉经济运行状态的仪器和仪表,并定期检查、校验。4.2.7 安装、改造后的锅炉应当进行热效率测试;运行锅炉每 2 年应进行一次热效率测试。4.3 环保运行的管理 4.3.1 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规定,污染物限值见表 4。表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在用燃气锅炉a 新建燃气锅炉b 颗粒物 3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100 50 氮氧化物 400 200 a 2014 年 7 月 1 日前建成在用的工业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b 2014 年 7 月 1 日后新建的工业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3.2 锅炉及辅机的噪声应符合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的规定。4.3.3 出力大于等于 20 t/h 的锅炉应推广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4.3.4 当地方环境标准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时,应符合地方标准。5 锅炉设备启动前的准备 5.1 一般要求 锅炉启动前必须对锅炉本体、汽水管道、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做好启动准备。DB21/T 34232021 3 5.2 锅炉本体及汽水管道的检查 5.2.1 检查锅筒(壳)、炉胆、管板、烟管、水管、封头及拉撑等受压部件是否完好,有无腐蚀及变形、裂纹等缺陷。5.2.2 锅筒(锅壳)、集箱及受热面管子内的水垢、杂物等应清除干净;排污管、进水管及仪表管等管孔应畅通无堵塞。5.2.3 风道及烟道应畅通,无杂物,风道及烟道内的调节门、挡板须完整严密,开关灵活,启闭度指示准确。5.2.4 锅炉外部炉墙、各部位保温及各连接处密封应完好无损,防爆门是否完好、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5.2.5 锅炉的蒸汽管道、进出水管道、疏放水管道等畅通无阻,各阀门应完好且开关灵活,阀门的启闭度应指示准确,各管道的支、吊装置完好牢固。5.2.6 各位置人孔门、看火孔等应完整齐全并关闭严密。5.3 锅炉安全附件、控制保护装置的检查 5.3.1 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及其连接管应装设正确并符合规定。5.3.2 安全阀应在校验有效期,铅封完整,排气和疏水管应当畅通。5.3.3 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铅封完整,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三通旋塞启闭灵活。5.3.4 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汽、水连管应畅通,其上的阀门应启闭灵活并在在全开位置。5.3.5 温度计、流量计等计量仪表及其连接件应齐全完好,数值指示正确。5.3.6 水位、压力、温度、燃气检漏、点火程序控制与熄火等联锁保护装置应进行功能试验,达到动作灵敏、准确。5.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及试运行 5.4.1 给水及水处理设备、通风设备、脱硫脱硝设备等的检查按 JB/T 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的规定执行。5.4.2 电气系统检查(1)检查锅炉辅助设备供电电源的额定电压是否符合要求,供电电路是否畅通;(2)检查程序控制系统的电路是否正常。5.4.3 燃气供给系统检查(1)燃气管路尤其是燃气调压站出口阀至燃烧器前手动快速切断阀的管道是否畅通、严密;若锅炉停用一段时间,每次使用前均应对此管道进行泄漏检测;(2)检查燃气稳压阀是否灵敏、准确,供气压力是否达到要求;阀门是否关严,开关位置是否正确;管路接地电阻和法兰间跨线是否完好;(3)每次锅炉启动前,均应做燃气放散试验,保证燃气放散系统灵敏,可靠。5.4.4 火焰监视器探头、熄火保护装置探头是否牢固、清洁。5.4.5 燃烧器安装是否牢固正确;电机转向是否正确;点火电极是否完好。5.4.6 燃烧器的调试,一般由专业厂家进行,包括点火试验、联动装置的动作试验、燃料量调整、安全装置的动作试验及设定等内容。DB21/T 34232021 4 5.4.7 冷态总体试运行 当所有的转动设备单机试运行成功后,把所有转动设备程序启动,考核整体联合运行的统一性,具备安全启动条件。5.5 锅炉上水 按 GB/T 17954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的规定执行。6 锅炉设备的启动 6.1 一般要求 锅炉及辅助设备启动前的所有检查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向主管领导报告,确认点火条件具备,下达点火令。对于新投入、停用间隔较长的锅炉,启动前需暖炉。6.2 点火升压 6.2.1 点火 锅炉具体点火方法按锅炉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6.2.2 升压 锅炉点火升压所需的时间是根据锅炉形式和容量而定的。一般立式锅炉水容量小,所需的时间短些;而卧式锅炉或水容量大的锅炉,所需的时间长些。总的原则是点火升压要缓慢进行,具体操作按锅炉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6.2.3 点火升压过程中应进行的检查和操作 锅炉点火升压过程中,不仅要保证锅炉本体各部分均匀地受热膨胀,还要对各种安全附件、自动控制设备和各种阀门进行全面的检查、核实,保证其灵敏可靠,为锅炉正常运行创造必要条件。具体检查和操作按 JB/T 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的规定执行。6.3 暖管与并汽(或通汽)具体操作按 JB/T 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的规定执行。7 锅炉设备的运行与调节 7.1 三大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 7.1.1 安全阀 (1)锅炉运行中安全阀应当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操作时要轻拉、轻抬、轻放;(2)锅炉运行中安全阀禁止解列。7.1.2 压力表 (1)压力表上的三通旋塞,在使用中应保证其在全开的位置;DB21/T 34232021 5 (2)压力表应定期进行冲洗。冲洗后,不要立即打开存水弯管上的三通旋塞,必须在存水弯管存满水后再打开旋塞;(3)压力表使用中发现有停滞、失准等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应当停止使用及时更换。7.1.3 水位表(1)水位表应定期进行冲洗。发现玻璃板(管)不清晰或水位不正常等影响水位准确指示的现象,要随时冲洗;(2)锅炉运行时,水位表汽、水连接管上的阀门应当处于全开位置。7.2 辅机的运行 具体操作按 JB/T 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的规定执行。7.3 蒸汽压力和水位调节 具体操作按 JB/T 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的规定执行。7.4 燃烧调整 锅炉的燃烧调整按锅炉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7.5 排污 合理控制排污率,锅水应定时取样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调整连续排污阀的开度和定期排污的次数,制定一个勤排、少排、均匀排污的合理方法。定期排污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1)定期排污操作方法:1)先缓慢开启靠近锅炉的慢开阀,然后稍开远离锅炉的快开阀预热管道;2)预热后再间断开、关快开阀,间隔不宜过长,进行短促快速排污;3)排污结束后,先关快开阀,再关慢开阀,然后再稍开快开阀,放尽积水后关闭。并检查排污阀是否已关闭严密,无泄漏。(2)定期排污注意事项:1)排污前要将锅炉水位调至略高于正常水位线。排污时要通知监盘人员严密监视水位,防止因排污过量造成锅炉缺水;2)排污宜在低负荷情况时进行。每班至少排污一次,排污量不超过给水量的 5%10%;3)排污时不能进行其它操作,若必须进行其它操作时,应先停止排污;不允许同时开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循环回路排污阀进行排污。7.6 自动控制与连锁保护装置的操作要求(1)自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时,仍需监视锅炉运行参数的变化,注意自动控制系统的动作情况,避免因失灵而造成不良后果;(2)当自动控制系统不能维持锅炉运行参数在允许范围内变化或自动失灵时,应解列有关的自动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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