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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13T 7-2019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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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13T 7-2019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2019 地理 标志 产品 罗浮山 大米
ICS 6 7.0 6 0 B 2 2 DB4413 惠州市地方标准 DB 4 4 1 3/T 7 2 0 1 9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uofushan rice 2 0 1 9 -1 2 -2 6 发布 2 0 2 0 -0 1 -2 6 实施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 B 4 4 1 3/T 7 2 0 1 9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2 0 0 5 年第7 8 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 B/T 1 7 9 2 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和G B/T 1.1-2 0 0 9 的相关要求,结合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质量特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技术审查通过的罗浮山大米质量技术要求基础上进行制订。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惠州伴永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博罗县特种设备和计量标准化协会、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琴、谢永佳、黄锦城、罗晟佳。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 B 4 4 1 3/T 7 2 0 1 9 1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的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 0 1 5 年第1 4 3 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定义 下列定义及G B/T 1 3 5 4、G B/T 1 7 8 9 1 使用的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uofushan rice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uofushan rice 在本标准第4 章规定的范围内,采用无公害种植技术生产的优质籼稻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米粒大小均匀、饱满,无腹白或腹白小,横断面呈扁圆形,细长苗条成长粒形的大米。D B 4 4 1 3/T 7 2 0 1 9 2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保护范围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现辖行政区域内(北纬2 3 0 3 5 0 2 3 4 3 2 0,东经1 1 3 4 9 5 0 1 1 4 4 5 5 0),见附录A。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地理位置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保护区域位于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山麓下,属于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区域内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气候温和,湿润。5.1.2 日照 年平均日照时数2 0 5 0 h。5.1.3 气温 年平均气温2 1.8,无霜期3 3 0 d。最热7 月平均气温2 8.4,最冷1 月平均气温1 5.2。5.1.4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1 8 2 7.6 m m,平均相对湿度为8 2%。5.1.5 土壤 土壤类型为水稻土,质地为壤土,有机质含量2%,p H 值为 5.5 7.0。5.1.6 大气 大气符合G B 3 0 9 5 规定。5.2 栽培管理 5.2.1 品种选择 选用通过国家或本省省级审定适应博罗县境内种植的籼稻品种。5.2.2 育苗 育苗地选择无污染,背风向阳、土壤肥沃疏松,地下水位低,排水良好灌溉方便的旱地、旱田或菜地。早造3 月上旬,塑盘育秧,秧田期2 5 d 3 0 d,每6 6 7 用种量为2 k g 籼稻;晚造7 月上旬,秧田期1 5 d 2 0 d,每6 6 7 用种量为2 k g。5.2.3 抛秧 适宜的抛植叶龄为4 片6 片。抛秧早稻3 月底4 月初,晚稻在7 月下旬至8 月初。5.2.4 田间管理 D B 4 4 1 3/T 7 2 0 1 9 3 根据土壤肥力配方施肥,施肥量为:全生育期每6 6 7(亩)施腐熟有机肥8 0 0 k g。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灌溉用水应符合G B 5 0 8 4 的规定,灌溉方法:浅水层回青,浅水促蘖,够苗晒田,幼穗分化、抽穗和灌浆期浅水灌溉,灌浆成熟期干湿交替,黄熟期排水晒田。5.2.5 采收 采收时间为早造7月中下旬,晚造10月下旬至11月上中旬。当黄熟谷粒达到95%分品种收割,分品种自然晾晒。5.3 生产加工 5.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在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地理范围内按5.2规定的栽植管理收获,质量符合GB/T 17891规定的稻谷。5.3.2 设备 应具备与生产加工工艺涉及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5.3.3 生产工艺 5.3.3.1 风选清理去杂砻谷谷糙分离碾米精选分级检验包装入库。5.3.3.2 除水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5.3.4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5.3.4.1 应符合 G B 1 4 8 8 1 规定的卫生要求。5.3.4.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 B 5 7 4 9 规定。5.4 质量技术要求 5.4.1 感官要求 米粒整齐匀称、色泽洁白鲜亮;米饭油亮、香润粘滑、冷却后不回生。5.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参 数 特级 一级 加工精度 对照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分为特级和一级)直链淀粉含量/(%)1 5 2 0 胶稠度/(m m)7 0.0 垩白粒率/(%)1 4 粗蛋白质(干基)/(%)7.0 5.4.3 净含量 D B 4 4 1 3/T 7 2 0 1 9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0 0 5 第7 5 号令的规定。5.4.4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G B 2 7 1 5 的规定。5.5 标志 应加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口尝、目测、鼻嗅。6.2 质量检验 6.2.1 加工精度 按G B/T 5 5 0 2 规定的方法执行。6.2.2 直链淀粉含量 按G B/T 1 5 6 8 3 规定的方法执行。6.2.3 胶稠度 按G B/T 1 7 8 9 1 规定的方法执行。6.2.4 垩白粒率 按G B/T 1 7 8 9 1 规定的方法执行。6.2.5 粗蛋白质(干基)按G B 5 0 0 9.5 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净含量 按J J F 1 0 7 0 规定的方法执行。6.4 食品安全指标 按G B 2 7 1 5 规定的方法执行。7 检验规则 7.1 一般要求 7.1.1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常规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和销售。7.1.2 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加工精度以实物标准样或合同成交样为依据。7.2 组批和抽样 D B 4 4 1 3/T 7 2 0 1 9 5 产品以相同工艺、相同原材料、相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按G B/T 5 4 9 1 的规定进行抽样。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3.1.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加工精度、胶稠度和垩白粒率。7.3.2 型式检验 7.3.2.1 型式试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型式试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5.4 规定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 7.4.1 感官要求不符合则判为不合格。7.4.2 凡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判为非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7.4.3 产品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为合格产品,复检不合格,则判为非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8.1.1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品专用标志。8.1.2 标签应符合 G B 7 7 1 8、G B 2 8 0 5 0 的要求。8.2 包装 8.2.1 包装应符合 G B 1 7 1 0 9 的规定和卫生要求。8.2.2 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8.3 运输、贮存 8.3.1 成品贮存、运输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和撞击等影响质量的情况。8.3.2 运输工具、车辆应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8.3.3 非厢式运输工具、车辆应配有防尘、防日晒雨淋的帆布、塑胶布等遮盖物。8.3.4 成品应按品种、包装形式、生产日期分别储存,以“先进先出”为原则。8.3.5 成品不得直接放置在仓房地面上。成品库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易腐、易燃品以及可能引起串味的物品。8.3.6 成品储存应定期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仓房应有温度、温度记录。包装破损或经长时间储存的成品,其质量应重新检验。8.3.7 成品的入库和运输应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批号、出(入)库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D B 4 4 1 3/T 7 2 0 1 9 6 8.4 保质期 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贮存条件下,采用真空包装的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保质期不应低于1 2 个月,采用编织袋包装的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保质期不应低于3 个月。D B 4 4 1 3/T 7 2 0 1 9 7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地理标志产品 罗浮山大米保护范围图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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