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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130-2020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与管理规范
130
2020
农贸市场
升级
改造
建设
管理
规范
ICS 03.100.20 CCS A 10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与管理规范 Upgrad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farmers market 2020-12-16 发布 2021-01-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1302020 DB4403/T 1302020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农贸市场.1 3.2 大型农贸市场.1 3.3 中小型农贸市场.1 3.4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1 3.5 经营户.2 4 建设场地.2 4.1 选址.2 4.2 建筑.2 4.3 配套设施.2 4.4 装修.2 5 场内布局.3 6 设施设备.3 6.1 供水设施.3 6.2 排水设施.3 6.3 供电设施.3 6.4 通风设施.4 6.5 环卫设施.4 6.6 消防设施.4 6.7 计量设施.4 6.8 检测设施.4 6.9 经营设施.4 6.10 监控设施.5 6.11 信息化设施.5 6.12 服务设施.5 7 商品管理.5 7.1 商品准入.5 7.2 商品陈列.6 7.3 包装.7 8 食品安全管理.7 8.1 组织机构.7 DB4403/T 1302020 II 8.2 工作制度.7 8.3 食品进场查验制度与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7 9 环境卫生管理.8 10 市场周边管理.9 11 安全生产管理.9 12 经营秩序管理.9 12.1 管理机构.9 12.2 证照管理.9 12.3 价格管理.9 12.4 计量管理.10 12.5 消费者维权管理.10 12.6 诚信经营管理.10 12.7 文化建设.10 13 评价分级.11 附录 A(规范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评分标准.13 附录 B(规范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管理规范评分标准.16 参考文献.21 DB4403/T 130202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欧阳锋、周兰芳、周鹏、刘涛、唐晓龙、龙江、杨志花、颜方沁、黄飞鹏、赵云龙、谭韵、吴萍、蒋青青、杨寓涵、王丽丽、李霄霞、陈欣怡、崔媛媛、谢妙琪。DB4403/T 1302020 1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与管理中的相关规范,包括建设场地、场内布局、设施设备、商品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市场周边、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新建和升级的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SZJG 27 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DB4403/T 23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DB4403/T 41 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贸市场 farmers market 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3.2 大型农贸市场 large farmers market 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农贸市场。3.3 中小型农贸市场 middle to small sized farmers market 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3.4 DB4403/T 1302020 2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 initiator of farmers market 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风险防控、日常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3.5 经营户 seller 在市场从事食用农产品现货销售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4 建设场地 4.1 选址 4.1.1 农贸市场选址应遵循节约集约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齐全。4.1.2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宜落于交通便利处。4.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千米以内,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4.2 建筑 4.2.1 农贸市场应为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4.2.2 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4.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多层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并设置自动扶梯,方便顾客购物。4.2.4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应不小于 4.5 米,扩建或改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在不影响市场运行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条件。4.2.5 大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根据 GB 50016 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 4 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 5 米,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 2.3 米;中小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 2 个,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3 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4.2.6 农贸市场应配套设置公厕,公厕设置标准应符合 CJJ14、DB4403/T 23 和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要求,厕所门不宜面向交易区开设,不得设在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区附近。厕所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或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至少有 1 个方便残障者、老年人、伤病人或孕妇儿童使用的带扶手的坐便器或蹲便器。4.3 配套设施 4.3.1 农贸市场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或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4.3.2 农贸市场应综合考虑人流、物流、车流的合理布局,科学设置交通流线。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经营户用车与消费者用车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4.3.3 农贸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装卸场所、仓储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4.4 装修 4.4.1 农贸市场正门应设置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入口处设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户外广告设计应整洁、美观。DB4403/T 1302020 3 4.4.2 农贸市场门牌、广告牌、店铺招牌等应统一设计;农贸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实用,内外装饰与周围环境协调,实现市场宣传与装潢美观相结合。4.4.3 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展示行业规范,应统一规范经营户字号标牌,室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4.4.4 农贸市场地面应按照排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铺设防滑地砖,地砖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坡度设计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4.4.5 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 1.8 米。4.4.6 农贸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施设备宜隐蔽设置。4.4.7 农贸市场进、出口应设置护栏,禁止车辆进出。4.4.8 农贸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通道上方或地面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5 场内布局 5.1 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严格分开。5.2 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熟食卤品的应设专柜或专间。5.3 农贸市场经营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不得与烧腊及其它熟食档相邻相对,相隔距离不小于 5 米。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或专间距离厕所、垃圾房等的间距不小于 25 米。6 设施设备 6.1 供水设施 6.1.1 农贸市场水源要符合 GB 5749 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6.1.2 农贸市场供水设施应按各交易区的用水需求设置,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一户一表。水产品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6.1.3 农贸市场应设置热水供应区供经营户和消费者使用。6.2 排水设施 6.2.1 农贸市场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置防鼠隔离网。6.2.2 农贸市场排水沟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 PVC 塑料管制造,宽度应为 20 厘米左右,弧底深度应不少于 12 厘米。6.2.3 农贸市场各类档台面应从通道一侧向档内一侧倾斜,并设置台面排水槽及垂直排水管。6.2.4 农贸市场排水系统应按环保要求统一设置三级过滤处理设施,保障排水过滤后排入市政渠道。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应设置初级过滤处理设施,污水经过初级过滤后方可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6.2.5 农贸市场应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做好场内排水系统与市政管网接驳,确保污水在排入市政管网前得到妥善处理。6.3 供电设施 DB4403/T 1302020 4 6.3.1 农贸市场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敷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户外、潮湿场所需要供电的,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6.3.2 农贸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 GB50034 的要求。柜台应配置统一美观的节能照明灯具,场内通道配备节能照明灯。6.3.3 农贸市场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6.3.4 农贸市场应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场内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6.4 通风设施 6.4.1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设施应尽量降低噪声影响,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6.4.2 农贸市场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区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和温控设施。6.5 环卫设施 6.5.1 农贸市场每个摊位应设置密闭果蔬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分类收集经营产生的垃圾。6.5.2 农贸市场应至少选择 1 处人流较大、便于投放的场地设置分类投放点,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增加设置。分类投放点应分别设置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6.5.3 农贸市场应在根据垃圾处理能力在有需要的餐厨垃圾处配备有机生活垃圾处理机、压榨处理机,对果蔬垃圾就地就近进行处置。6.5.4 农贸市场垃圾收集点应配备足够的加盖密闭果蔬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配备完善的冲洗设备和供、排水设施,排水管(道)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垃圾收集点应配备专人管理,设置标识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应摆放整齐,确保外观整洁、功能完好。6.5.5 农贸市场垃圾车转运应做到清洁、密闭。6.6 消防设施 6.6.1 农贸市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 GB 50016、GB 50974 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6.6.2 农贸市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各出口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牌,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6.6.3 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6.7 计量设施 6.7.1 农贸市场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智能溯源电子秤作为计量器具,并参考 DB4403/T 41 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6.7.2 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维修。6.8 检测设施 6.8.1 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