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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499.5-2018
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第5部分:卫生防疫
499.5
2018
北京
饲养
管理
技术规范
部分
卫生防疫
ICS 65.020.30 B 4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499.52018 代替 DB11/T 499.52007 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卫生防疫 Specification of Beijing black pig feeding management technology Part 5:Hygiene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2018-06-15 发布 2018-10-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499.520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防疫总则.2 5 人员管理.2 6 兽药使用.2 6.1 使用原则.2 6.2 使用记录.2 7 卫生消毒.2 7.1 消毒的基本原则.2 7.2 场区的消毒.2 7.3 生产区的消毒.3 7.4 空圈舍消毒.3 7.5 带猪消毒.3 7.6 消毒记录.3 8 免疫.3 8.1 免疫原则.3 8.2 免疫种类.3 8.3 免疫程序.3 8.4 疫苗使用要求.3 8.5 免疫效果评价.4 9 疫病监测.4 10 疫病的控制和扑灭.4 11 灭鼠、驱虫.4 12 调运.5 13 疫病净化.5 DB11/T 499.52018 II 前 言 DB11/T 499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分为5个部分:第 1 部分:品种;第 2 部分:选育;第 3 部分:饲养管理;第 4 部分:营养与饲料;第 5 部分:卫生防疫。本部分为DB11/T 499的第5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11/T 499.52007 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第5部分:卫生防疫,与DB11/T 499.5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2007年版的2);修改了防疫总则(见4,2007年版的4);修改了人员管理(见5,2007年版的5);修改了兽药使用(见6,2007年版的6);修改了卫生消毒(见7,2007年版的7);修改了免疫(见8,2007年版的8);修改了疫病监测(见9,2007年版的9);修改了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见10,2007年版的10);增加了疫病净化(见13);删除了附录A(2007年版的附录A)。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黑六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石国华、刘先策、杨洪平、程利安、王红卫。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发布情况:DB11/T 499.52007。DB11/T 499.52018 1 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卫生防疫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北京黑猪猪场在防疫总则、人员管理、兽药使用、卫生消毒、免疫、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灭鼠、驱虫、调运、疫病净化等方面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北京黑猪的卫生防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T 1952 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添加剂)。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药品(化学药品、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3.2 抗菌药 antibacterial drugs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3.3 抗寄生虫药 antiparasitic drug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3.4 疫苗 vaccine DB11/T 499.52018 2 由特定细菌、病毒、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3.5 消毒防腐药 disinfectant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杀灭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4 防疫总则 4.1 疾病防治方针以预防为主、防重于治。4.2 场区分为生活区和生产区,场内禁止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4.3 猪场食堂不应外购生鲜猪肉、牛肉等偶蹄动物肉类及副产品。4.4 进入猪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实施消毒措施。4.5 引种防疫按照 NY/T 5033 的规定进行。4.6 种猪出售、检疫按 GB 16567 的规定执行。4.7 死亡猪只接触过的器具及其被污染的场所应严格清洁消毒。5 人员管理 5.1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2 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它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5.3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按规定路线行走。6 兽药使用 6.1 使用原则 兽药使用原则按NY 5030执行,并依据有关防疫要求进行安全用药,不得滥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兽药。使用兽药后,严格按照有关兽药休药期要求执行,并应符合农业部第278公告要求。6.2 使用记录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主要包括免疫记录、防治记录、药品出入库记录等。7 卫生消毒 7.1 消毒的基本原则 7.1.1 消毒药应来源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7.1.2 消毒药应为高效低毒的消毒药品,并交替使用。7.1.3 日常消毒程序为清扫浸泡冲洗消毒干燥。7.2 场区的消毒 7.2.1 场区大门口应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消毒通道,并确保所驶过车辆的车轮完全得到消毒。DB11/T 499.52018 3 7.2.2 进场人员应换上猪场配备的鞋靴趟过消毒池。7.2.3 在消毒室用有效消毒液洗手浸泡 2min3min。7.2.4 消毒室定时进行(如紫外线灯)消毒。7.2.5 场区环境定期进行消毒。7.3 生产区的消毒 7.3.1 进入猪场生产区前,人员在入口处更衣室更换经过消毒的衣服、胶靴、帽子,并进行洗手消毒和鞋靴消毒后,方可进入。7.3.2 各栋猪舍入口处应设置相应消毒池。进出各舍时,双脚应踏入含有效消毒液的消毒池内进行鞋靴消毒。7.3.3 舍内工作服不应穿到舍外,个人使用物品不应进入舍内生产区。7.4 空圈舍消毒 7.4.1 空圈舍消毒 7.4.1.1 清扫粪便等及其它污染物。7.4.1.2 高压水枪清洗墙壁、顶棚、地面、设备、器具等。7.4.1.3 均匀喷洒消毒药,进行喷雾消毒时的药液用量一般为 0.3L/m20.5L/m2。7.4.1.4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采用火焰消毒。7.5 带猪消毒 7.5.1 使用刺激小的有效消毒药。7.5.2 每周喷洒 23 次,特殊时期每天 1 次。7.5.3 每次消毒药使用量应达到规定的浓度要求。7.6 消毒记录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毒记录,主要内容含日期、地点、原因、消毒药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次、消毒方法、消毒浓度、责任人等。8 免疫 8.1 免疫原则 结合当地猪病流行情况制定免疫程序和方法,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8.2 免疫种类 8.2.1 强制免疫: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8.2.2 计划免疫:按照本场要求进行计划免疫。8.3 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4 疫苗使用要求 8.4.1 疫苗来源、运输与保存 DB11/T 499.52018 4 8.4.1.1 应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疫苗。8.4.1.2 运输疫苗应使用保温设备并按期将疫苗运到目的地。8.4.1.3 应根据疫苗说明来保存,不同性质的疫苗与稀释液,应分别妥善保管。8.4.1.4 保存前和使用时,检查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包装有无破损、瓶口瓶盖是否封严。8.4.2 疫苗使用 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稀释、注射,现配现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否则废弃,剩余的活菌苗不可随意丢弃,应集中起来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接种前后所有容器、用具应进行消毒,以防传染。8.4.3 免疫注射操作 依据NY/T 1952执行。8.4.4 免疫后的标记 首免口蹄疫疫苗后,佩戴畜禽标识。8.4.5 免疫记录 应符合本部分6.2规定。8.5 免疫效果评价 应在免疫前后对猪只进行采样检测,监测免疫抗体效果。9 疫病监测 9.1 依据疫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确定监测的疫病种类。9.2 监测疫病时,应随机采样,采样比例依据猪群大小而定。9.3 按检测项目的要求采集样品。9.4 根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猪场实际疫病情况,制定相应的疫病监测方案,并定期对疫病进行监测,填写相关记录。10 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10.1 防疫消毒措施 发生疫病的猪场,按GB/T 16569进行消毒。10.2 染疫动物的处理 10.2.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将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不得出售。10.2.2 传染病和中毒性猪肉尸及其产品按 GB 16548 要求执行。10.2.3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10.2.4 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10.2.5 做好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记录。11 灭鼠、驱虫 DB11/T 499.52018 5 11.1 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11.2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 NY 5031 标准。12 调运 12.1 种猪调运检疫按 GB 16567 执行。12.2 商品猪上市前应根据 GB 16549 的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并出具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2.3 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清扫、洗刷和消毒。12.4 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只编号、销售地等相关记录,以备查询。13 疫病净化 按照国家和区域要求,制定疫病净化方案,并进行实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