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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85-1996
食源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85
1996
性急
有机磷
农药
中毒
诊断
标准
处理
原则
WS/T85-1996d.呼吸麻痹。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3.3.4迟发性神经病在急性重度中毒症状消失后2一3周,有的病例可出现感觉运动型周围神经病,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原性损害。3.4实验室诊断3.4.1中毒者的全血胆减酯酶活性测定:按GB7794附录A或附录B操作。3.4.2,中毒者的剩余食物作有机磷农药含量测定:按GB/T5009.20操作。3.4.3中毒者的呕吐物或胃内容物,作有机磷农药含量测定:按GB/T5009.20操作。4判定原则4.1符合流行病学调查特点,确认中毒由食物引起。4.2临床表现符合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4.3实验室检查4.3.1,中毒者的剩余食物中检出超过最大残留限量的有机磷农药。4.3.2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低于70%。4.3.3有条件时,可测定中毒者呕吐物或胃内容物有机磷农药含量。4.3.4排除其他途径摄入有机磷农药的可能性。5处理原则5.1按GB14938执行。5.2积极治疗病人。5.2.1清除毒物:迅速给予中毒者催吐、洗胃,以排出毒物。5.2.2特效解毒药:轻度中毒者可单独给予阿托品,中度或重度中毒者,需要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如解磷定、氯磷定)两者并用。敌敌畏、乐果等中毒时,由于胆碱酯酶复能剂的疗效差,治疗应以阿托品为主。5.2.3对症治疗:处理原则同内科。5.2.4急性中毒者临床表现消失后,应继续观察23d。乐果、马拉硫磷、久效磷等中毒者,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重度中毒者,应避免过早活动,以防病情突变。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临夏、鲁锡荣。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