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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664-2018 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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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664-2018 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664 2018 狂犬病 防治 技术规范
ICS 65.020.30 B 41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6642018 代替 DB51/T 664-2007 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orm for Pseudorabies Virus 2018-04-18 发布 2018-05-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1/T 66420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免疫.1 5 检疫.3 6 监测.3 7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4 8 诊断.4 9 疫病处理.5 10 消毒.5 11 无害化处理技术.6 12 净化.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方案.7 DB51/T 664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于2007年首次发布,2017年11月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DB51/T 6642007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修訂。本标准起草人:陈弟诗、陈斌、周明忠、裴超信、张毅、邓飞、邵靓、李丽、周莉媛、张睿。DB51/T 6642018 1 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伪狂犬病的免疫、检疫、监测、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净化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饲养、加工、经营生猪及其产品,以及从事相关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41-2002 伪狂犬病诊断技术 NY/T 541-2016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猪伪狂犬病 由疱疹病毒科伪狂犬属的猪疱疹病毒 I 型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传染病。潜伏期一般为 36 天,怀孕母猪感染常发生流产、产死胎、弱仔、木乃伊胎等症状;青年母猪和空怀母猪常出现返情而屡配不孕或不发情;公猪常出现睾丸肿胀、萎缩、性功能下降、失去种用能力;育肥猪表现为呼吸道症状和增重滞缓;新生仔猪大量急性死亡,伴有呕吐、腹泻及发抖,震颤和运动失调等神经症状;15 日龄内仔猪死亡率可达 100%;断奶仔猪发病率 20%30%,死亡率为 10%20%。4 免疫 4.1 免疫范围及对象 养殖场内所有猪进行免疫。各地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确定重点免疫对象。DB51/T 6642018 2 4.2 疫苗选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选择经农业部批准的疫苗。4.3 疫苗运输和贮藏 4.3.1 在运输、贮藏过程中,必须按疫苗保存要求进行运输、贮藏。4.3.2 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4.3.3 疫苗的入库和发放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记载。4.3.4 疫苗的运输、贮藏和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4.4 接种要求 4.4.1 猪只准备 4.4.1.1 接种前的猪临床未见异常,处于安静、舒适状态,并保持猪体表清洁。4.4.1.2 病猪、体质瘦弱猪只暂不接种,待患猪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4.4.1.3 种猪、仔猪的免疫应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4.4.2 疫苗准备 4.4.2.1 冻干疫苗应在常温下解冻和使用,接种前将疫苗充分混合均匀。4.4.2.2 疫苗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的每批次疫苗留样,并至少保存半年。4.4.2.3 灭活苗等水剂苗应按出厂厂家的使用说明书恢复到常温后使用。4.4.3 器械准备 4.4.3.1 10kg 以下猪只:用 9 号针头;1030 公斤猪只:用 12 号针头;30100 公斤猪只:用 1216 号针头。4.4.3.2 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并用湿热方法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法消毒至少 15min,严禁使用化学方法消毒。4.4.3.3 灭菌后的注射器与针头应置于无菌盒内。4.4.3.4 灭菌后未开启的注射器、针头超过 1 周,使用前应重新灭菌消毒。4.4.4 接种安全 4.4.4.1 色泽异常、瓶内有异物、发霉等的疫苗不得使用。4.4.4.2 每个场首次使用或更换疫苗前,应选择一定数量猪(约 30 头)进行小范围试用,无异常反应后,方可扩大接种面。4.4.5 接种操作 4.4.5.1 疫苗在使用间歇中应冷藏、避免日光直射。4.4.5.2 吸出的疫苗不可回注于瓶内;针筒排气溢出的疫苗液应吸积于酒精棉球上,用过的酒精棉球、碘酊棉等应集中无害化处理。4.4.5.3 采用肌肉注射,仔猪可采用滴鼻方式 4.5 免疫程序 根据所选择的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以及各养殖场监测结果综合制定免疫程序。DB51/T 6642018 3 4.6 免疫档案 疫苗接种后的生猪应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须填写畜主姓名、免疫日龄、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免疫剂量、时间、耳标编号、防疫员签名、畜主签名等内容。4.7 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接种后,应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按照 GB/T 18641-2002 进行免疫效果判定。5 检疫 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6 监测 6.1 监测对象 各地根据当地(场)本病流行和发病情况,确定不同日龄猪作为监测对象。6.2 监测方法 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方法和病原学方法进行监测。6.3 监测方式 6.3.1 常规监测 6.3.1.1 监测范围及时间 根据各地(场)的实际情况对猪场定期进行监测。6.3.1.2 采样比例 监测时种公猪(含后备种公猪)应100%、种母猪(含后备种母猪)按10%20%的比例抽样;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100%进行检测。6.3.2 疫点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按照伪狂犬病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受威胁区的种猪群每周1次进行连续30天临床观察,如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由当地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实验室进行确诊。6.3.2.1 疫点封锁解除后的监测 疫点内重新使用的猪舍中,应首先饲养未免疫的5头岗哨猪,进行血清学检测;血清学检测分别在重新饲养岗哨动物后7天、14天和1个月时进行。对血清学阳性猪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如果怀疑或确诊为伪狂犬病,按照疫情处置规范执行,如果检测均为阴性可重新恢复饲养。6.4 监测结果处理 6.4.1 监测结果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6.4.2 及时对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和落实情况。DB51/T 6642018 4 7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按 NY/T 541-2016 执行。8 诊断 8.1.1 流行病学特点 本病潜伏期一般为3天6天。带毒猪和带毒鼠是本病重要的传染源,母猪可通过胎盘感染仔猪,公猪可通过精液传播。母猪感染后导致繁殖障碍,公猪无明显症状,哺乳仔猪日龄越小,发病率和病死率越高。常呈地方性流行。8.1.2 临床症状 母猪感染伪狂犬病病毒后常发生流产、产死胎、弱仔、木乃伊胎等症状。青年母猪和空怀母猪常出现返情而屡配不孕或不发情;公猪常出现睾丸肿胀、萎缩、性功能下降、失去种用能力;育肥猪表现为呼吸道症状和增重滞缓;新生仔猪大量急性死亡,伴有呕吐、腹泻及发抖,震颤和运动失调等神经症状,15 日龄内仔猪死亡率可达 100%;断奶仔猪发病率 20%30%,死亡率为 10%20%。8.1.3 病理变化 伪狂犬病毒感染一般无特征性病变。剖检眼观主要见肾脏有针尖状出血点;可见不同程度的卡他性胃炎和肠炎;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明显时,脑膜明显充血,脑脊髓液量过多;肝、脾等实质脏器常可见灰白色坏死病灶;肺充血、水肿和坏死点。子宫内感染后可发展为溶解坏死性胎盘炎。组织学病变主要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弥散性非化脓性脑膜脑炎及神经节炎,有明显的血管套及弥散性局部胶质细胞坏死。在脑神经细胞内、鼻咽黏膜、脾及淋巴结的淋巴细胞内可见核内嗜酸性包涵体和出血性炎症。有时可见肝脏小叶周边出现凝固性坏死。肺泡隔核小叶质增宽,淋巴细胞、单核细胞浸润。8.1.4 实验室诊断 8.1.4.1 病原学诊断 8.1.4.2 病毒分离鉴定:按照 GB/T 18641-2002 执行 8.1.4.3 聚合酶链式反应诊断:按照 GB/T 18641-2002 执行。8.1.4.4 动物接种:按 GB/T 18641-2002 执行。8.1.4.5 血清学诊断 8.1.4.6 微量病毒中和试验:按照 GB/T 18641-2002 执行。8.1.4.7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选择经农业部批准,能够区分疫苗和野毒感染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盒,按照试剂盒说明书执行。8.1.5 结果判定 根据本病的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和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病原分离鉴定及血清学试验。8.1.5.1 符合 8.1.4.1.1 或 8.1.4.1.2 或 8.1.4.2.1 或 8.1.4.2.2 阳性的,判定为伪狂犬病阳性猪。8.1.5.2 8.1.4.2.2 可疑结果的,按 8.1.4.1 之一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确诊,阳性的判定为伪狂犬病阳性猪。DB51/T 6642018 5 9 疫病处理 9.1 发现疑似疫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进行隔离淘汰。9.2 确诊本病爆发流行后,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进行处理。10 消毒 10.1 设备和用品 10.1.1 清洗工具:扫帚、叉、铲、锹和冲洗用水管。10.1.2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10.1.3 消毒剂:氧化剂类、卤制剂类等适合的消毒剂。10.1.4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10.2 预防消毒 种猪场、猪产品加工厂及经营单位建立和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对活猪和猪产品集贸市场的场地和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对农村猪舍结合春秋防疫和高温季节开展消毒、灭鼠工作或日常清粪除污卫生,定期进行预防消毒。10.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消毒 10.3.1 疫点内饲养圈舍清理、清洗和消毒 10.3.2 对圈舍内外先消毒后进行清理和清洗,清洗完毕后再消毒。对蚊、鼠、蟑螂等害虫进行杀灭。10.3.3 清理污物、粪便、饲料等。饲养圈舍内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10.3.4 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圈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10.3.5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10.3.6 对饲养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10.4 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10.4.1 对发生疫病地方的相关人员、运输工具及物品进行消毒。10.4.2 发生疫病地方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内、外及所有角和缝隙都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用清水彻底冲洗。10.4.3 车辆上的物品做好消毒。10.4.4 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作无害化处理。10.5 生猪市场消毒清洗 10.5.1 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10.5.2 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10.6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10.6.1 所有感染病猪可在严格监管和控制下进行处理。10.6.2 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10.6.3 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DB51/T 6642018 6 10.6.4 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10.6.5 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10.6.6 疫点每天消毒 1 次连续 1 周,1 周以后每两天消毒 1 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消毒 1次。持续至疫情彻底扑灭。11 无害化处理技术 所有死亡猪、胎儿及病畜按 GB 16548-2006 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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