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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320-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2320
2014
饲料
饲料添加剂
生产
企业
化验室
建设
规范
ICS 65.040.99 B 46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320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 建设规范 2014-07-05 发布 2014-09-05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320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人员和资质.1 5 选址和布局.2 6 场所和设施.2 7 制度及记录.4 8 档案管理.5 DB21/T 2320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汲全柱、刘再胜、张建华、刘伟、权崇斌、李杰、程屹、关贵岩。DB21/T 23202014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人员和资质、选址和布局、场所和设施要求、制度及记录等。本标准适用于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的规范化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3.2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3.3 化验室化验室 是为控制产品质量、技术改造、新产品试验及其他科研工作而进行分析检验等工作的场所。4 人员和资质 4.1 人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和化验员。4.2 资质 DB21/T 23202014 2 4.2.1 化验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签订劳动合同。4.2.2 企业应当配备 2 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并签订劳动合同。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5 选址和布局 5.1 选址 生产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避免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温度、有害气体、振动等因素的干扰。5.2 布局 化验室整体布局宜为南北方向,较大化验室一般在平面布置中采用中间走廊的布局。合理化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5.2.1 同类型分析室设置在一起。5.2.2 管路较多的分析室尽量设置在一起。5.2.3 洁净级别不同的分析室根据分析流程组合在一起。5.2.4 有特殊要求的分析室组合在一起(无菌、预处理等)。6 场所和设施 6.1 场所 企业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企业应建立微生物检验室。各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应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化验室总面积应不低于 60 平方米。6.2 设施要求 6.2.1 天平室 6.2.1.1 环境要求 天平室应清洁干净,应远离热源和高强电磁场等环境,有温湿度控制设施,温度应控制在 1530,湿度控制在 60%以下。6.2.1.2 设备要求 天平室应配备万分之一电子天平。6.2.1.3 设施要求 DB21/T 23202014 3 天平室应有空调、窗帘,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天平台必须防震。6.2.2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 6.2.2.1 环境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保持清洁,有良好的通风。6.2.2.2 设备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摆放常规检验仪器设备,包括常用加热设备、常用玻璃仪器及专用仪器等。常用加热设备包括:调温电炉、电热板、高温电阻炉、恒温干燥箱、水浴锅等。常用玻璃仪器包括:烧杯、烧瓶、具塞三角瓶、滴定管、量筒、量杯、容量瓶、锥形瓶、广口瓶和细口瓶、普通试管、离心管、比色管、移液管、蛋白消化管、干燥器等。专用仪器包括:酸度计、凯氏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蒸馏水器、坩埚及古氏坩埚、漏斗及布氏漏斗、坩埚钳等。6.2.2.3 设施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采用耐酸碱、耐腐蚀防滑地面。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以及避光、控温、供水和排水等设备设施;前处理室除有能够满足以上要求的设备设施外,还应有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通风柜采用的金属材料应防火防爆,内涂防腐涂料,要采用能耐酸碱气体腐蚀通风管道。排气管应高于屋顶。实验台要由台面、台下的支架和储藏柜组成。台面常用耐蚀贴面理化板、耐蚀实芯理化板、环氧树脂板或高温陶瓷板等制成,应平整、不易碎裂、耐热、耐酸碱及溶剂腐蚀等。台上可设置试剂架,台的两端可安装水槽。器皿柜和试剂柜柜体应采用耐强酸、强碱与抗腐蚀的材质,材质应环保,防水防潮。气瓶柜要用非燃或难燃材料构造,应设置报警装置,要远离热源、火源及可燃物,要避免阳光照射,并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供水要保证满足仪器设备冷却和清洗的需要,室内总阀门应设在易操作的显著位置。实验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要求。下水道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材料,地面应有地漏。配备标准液场所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6.2.3 仪器室 6.2.3.1 环境要求 仪器室应保持清洁,有良好的通风。6.2.3.2 设备要求 DB21/T 23202014 4 仪器室应有满足检验用的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等设备,生产固态、液态维生素预混合、复合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生产微量元素预混合、复合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配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6.2.3.3 设施要求 仪器室可用水磨石地或防静电地板,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两仪器上方均应设局部排气罩。6.2.4 微生物检验室 6.2.4.1 环境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环境应符合 GB 4789.1 相关要求。6.2.4.2 设备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应满足微生物检验要求,配备超净工作台或安全柜、显微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器、水浴锅等仪器设备。6.2.4.3 设施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分为缓冲间和洁净区,并设置传递窗口。缓冲间用来准备实验用品,或者放置培养箱。洁净区应按面积安装紫外杀菌灯,设置超净工作台或安全柜。6.2.5 留样观察室 留样观察室要通风、避光,并且专用,要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样品柜内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应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保证留样质量。6.2.6 试剂和试药的储存 应配备空调或冰箱存放需要低温保存的化学试剂、试验溶液溶剂。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相关要求,并有双人双锁管理。7 制度及记录 化验室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其管理制度和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7.1 制度 7.1.1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7.1.2 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7.1.3 计量管理制度 7.1.4 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7.1.5 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DB21/T 23202014 5 7.1.6 危险品、剧毒品管理制度 7.1.7 “三废”处理制度 7.1.8 档案管理制度 7.2 记录 7.2.1 产品留样观察记录 7.2.2 标准物质管理记录 7.2.3 计量设备检定记录 7.2.4 精密仪器使用记录 7.2.5 技术人员培训记录 7.2.6 危险、剧毒品出入库管理记录 7.2.7 “三废”处理记录 7.2.8 档案管理记录 8 档案管理 8.1 化验室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归档,专柜保存,专人负责。8.2 化验室应保存各项记录等有关档案至少 2 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