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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324-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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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324-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规范 2324 2014 饲料 饲料添加剂 经营管理 规范
ICS 65.120 B 46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T 2324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规范 2014-07-05 发布 2014-09-05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324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资质.1 5 经营场所与仓库.2 6 人员.2 7 采购与入库.2 8 贮存与销售.2 9 售后服务.3 10 制度与记录管理.3 DB21/T 2324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业东、刘再胜、刘凤山、冯大兴、孙绿江、唐晓云、穆君、王利。DB21/T 23242014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经营者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饲料经营者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648 饲料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3.1 饲料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料和精料补充料。3.2 饲料原料饲料原料 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3.3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3.4 饲料经营者饲料经营者 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活动,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4 资质 饲料经营者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DB21/T 23242014 2 5 经营场所与仓库 5.1 饲料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5.2 经营场所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具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5.3 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信息公示板,公示饲料假劣信息通告、举报电话等内容。5.4 仓库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具有与产品贮存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具有防霉、防潮、防虫、防鸟、防鼠等设施。5.5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6 人员 6.1 饲料经营者应配备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6.2 饲料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饲料法律法规及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人员培训、考核记录。7 采购与入库 7.1 饲料经营者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条件的供应商,采购的饲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7.2 饲料经营者应对供应企业(商)进行选择评价,审核供应企业(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建立供应企业(商)质量评估档案。7.3 审核合格的,建立合格供应企业(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明文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等。7.4 饲料经营者应对采购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检查验收。查验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地、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内容。查验饲料标签应依据 GB 10648。7.5 查验合格的,按品种、进货时间进行分类入库,实行先进先出制,并建立采购与入库记录。采购与入库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入日期、经手人等。7.6 查验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并建立不合格产品退货记录。不合格产品退货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供货单位、生产日期、不合格项目、处理方式等内容。8 贮存与销售 8.1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按照品种、进货时间及饲料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等,分类、分区存放,并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距离。8.2 饲料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饲料。8.3 饲料经营者不得对饲料产品进行拆包销售,不得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DB21/T 23242014 3 8.4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8.5 经营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应配备温控设施。8.6 饲料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并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销售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购买者姓名、联系电话、经手人等。9 售后服务 9.1 饲料经营者应按照饲料标签等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9.2 饲料经营者应当注意收集饲料使用信息及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现经营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记录通知情况,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10 制度与记录管理 10.1 饲料经营者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购销台账制度。10.2 饲料经营者应对各项记录实行存档管理,有专人负责。10.3 记录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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