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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62-2017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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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62-2017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162 2017 建筑 消防设施 检验 规程
ICS 13.220 C 80 备案号:56319-2017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1622017 代替 DB22/162-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s 2017-06-12 发布 2017-08-12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2/T 1622017 I 目 次 前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1 4.1 资料检查.1 4.2 不合格分类.1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 5.1 布线.2 5.2 火灾探测器.3 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7 5.4 火灾报警控制器.7 5.5 多线制控制盘.9 5.6 火灾应急广播.9 5.7 火灾警报器.11 5.8 消防专用电话.12 5.9 消防电梯.13 5.10 模块的设置.15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5 5.12 消防控制室.16 6 消防给水系统.17 6.1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17 6.2 消防水泵.18 6.3 消防水泵控制柜.19 6.4 控制功能.19 6.5 水泵接合器.20 6.6 消防水泵房.20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 7.1 报警阀组.20 7.2 系统管网.22 7.3 系统试压和冲洗.26 7.4 喷头.27 7.5 系统联动试验.30 7.6 局部应用系统.32 DB22/T 1622017 II 8 水喷雾灭火系统.33 8.1 管道.33 8.2 水雾喷头.33 8.3 雨淋阀组安装.35 8.4 系统功能.35 8.5 响应时间.36 9 消火栓和消防炮系统.36 9.1 消火栓系统.36 9.2 消防炮.39 10 气体灭火系统.41 10.1 管网灭火系统.41 10.2 预置灭火系统.48 11 泡沫灭火系统.49 11.1 泡沫泵站.49 11.2 泡沫消防泵.49 11.3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49 11.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50 11.5 泡沫产生装置.50 11.6 阀门和管道.52 11.7 泡沫-水喷淋系统.53 11.8 系统功能.54 12 干粉灭火系统.54 12.1 系统组件.54 12.2 系统功能.55 13 防火卷帘.56 13.1 外观质量.56 13.2 材料.56 13.3 帘板帘面的安装.57 13.4 导轨的安装.58 13.5 座板.58 13.6 门楣.58 13.7 传动装置.59 13.8 卷门机.59 13.9 控制箱.60 13.10 手动控制按钮.61 13.11 电源线及控制回路布线.62 13.12 运行平稳性能.62 13.13 噪声.62 13.14 温控释放性能.62 13.15 防护罩.63 DB22/T 1622017 III 13.16 系统功能.63 14 防火门.63 14.1 外观质量.63 14.2 材料及配件.64 14.3 防火玻璃.64 14.4 安装.64 14.5 控制功能.65 14.6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65 15 防排烟系统.66 1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66 15.2 机械排烟系统.69 15.3 防火阀.72 15.4 挡烟垂壁.73 16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74 16.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74 16.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74 16.3 电源及保护接地.75 16.4 功能.75 17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76 17.1 外观质量.76 17.2 涂层厚度.76 18 消防供电.77 18.1 消防电源.77 18.2 自备发电机(组).78 18.3 配电线路敷设.78 18.4 导线与设备连接.79 18.5 管道井、电缆井.79 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79 19.1 设置.79 19.2 系统自检功能.80 19.3 消防应急灯具.80 19.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81 19.5 应急照明配电箱.82 19.6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性能.82 19.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性能.82 20 检验规则.83 20.1 抽样比例、数量.83 20.2 判定原则.84 DB22/T 1622017 IV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了DB22/162-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该标准的主要差异如下:对 10 个系统的联动控制部分进行了变更;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水泵房的检测项目;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的变更。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与公共安全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椿宜、李洪刚、尤晓飞、胡琼、孟瑶、王晓阳、田野。本标准历次版本情况:DB22/1621998;DB22/1622002;DB22/1622010。DB22/T 1622017 1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验的一般规定,相关子系统的技术要求、检验类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检查及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877-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235-201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防排烟、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的总称。4 一般规定 4.1 资料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时,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施工资料:a)系统调试记录;b)系统管网试压、冲洗记录;c)隐蔽工程施工记录;d)系统主要设备、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及设备清单。4.2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设施运行中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分为:DB22/T 1622017 2 a)A 类(关键项),直接影响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存在的致命缺陷和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造成危害的项目;b)B 类(主要项),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可靠性的项目;c)C 类(一般项),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一般影响的项目。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 布线 5.1.1 室内布线 5.1.1.1 布线的要求 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a)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穿线管口、管子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b)金属管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c)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d)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 mm;e)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f)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 2 m;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h)传输线路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的线芯应满足:穿管敷设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1.00 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0.75 mm2,多芯电缆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0.50 mm2。5.1.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b)、c)、d)、e)、h)为 B 类;f)、g)为 A 类。5.1.1.3 检验方法 现扬查看并用刚卷尺、千分尺进行测量。5.1.2 接地电阻 5.1.2.1 技术要求 5.1.2.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DB22/T 1622017 3 5.1.2.1.2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5.1.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1.2.3 检验方法 现扬查看并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进行测试。5.1.3 导线穿管保护 5.1.3.1 导线穿管保护的要求 5.1.3.1.1 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5.1.3.1.2 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5.1.3.1.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5.1.3.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B类。5.1.3.3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5.2 火灾探测器 5.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2.1.1 安装 5.2.1.1.1 安装要求 5.2.1.1.1.1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5.2.1.1.1.2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5.2.1.1.1.3 探测器水平距离 0.5 m 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5.2.1.1.1.4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5.2.1.1.1.5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 m。5.2.1.1.1.6 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 m。5.2.1.1.1.7 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5.2.1.1.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C类。5.2.1.1.3 检验方法 采用目测、尺量。DB22/T 1622017 4 5.2.1.2 报警功能 5.2.1.2.1 报警功能要求 5.2.1.2.1.1 点型感烟探测器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2.1.2.1.2 点型感温探测器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正常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5.2.1.2.2 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应为A类。5.2.1.2.3 检验方法 5.2.1.2.3.1 用发烟装置向感烟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5.2.1.2.3.2 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使用温度不低于 54 的热源加热,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移开加热源,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情况;不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采用线路模拟的方式试验。5.2.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5.2.2.1 安装 5.2.2.1.1 安装要求 5.2.2.1.1.1 相邻两组探测器光束轴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0 m;探测器光束轴线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0 m,且不应小于 0.5 m;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 m。5.2.2.1.1.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5.2.2.1.1.3 发射器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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