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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719-2010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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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719-2010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719 2010 家禽 屠宰 检疫 技术规范
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28405-20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192010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quarantine for poultry slaughtering 2010-06-28 发布 2010-10-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719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全录、曹克昌、卢旺、刘钧、李德义、李宏伟、彭红、王小军、仇妍虹。DB11/T 7192010 1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宰后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和检疫记录的保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家禽的屠宰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家禽 poultry 人工养殖的鸡、鸭、鹅、鸽子、鹌鹑等禽类。3.2 屠体 poultry body 经过屠宰、放血、脱毛后的禽体。3.3 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在待宰或运输中出现的除一类疫病以外的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家禽,为了防止传染或避免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的紧急宰杀。3.4 同步检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在屠宰中,对同一家禽的屠体、内脏实行同时、等速、对照的现场检疫。3.5 同群家禽 flock of poultry DB11/T 7192010 2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与疑似染疫家禽在同一环境中的家禽。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生长禽群的产品。4 宰前检疫 4.1 家禽入厂时应查验并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2 核对种类和数量,了解运输途中病、死情况。进行群体检疫,对发现的可疑病禽,进行个体临床检查,剔出可疑病禽。检查方法应按 GB 16549 的要求执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4.3 由官方兽医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格式和内容见附录 A 表 A.1,并将收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归档保存。4.4 在待宰期间,应随时对待宰家禽进行临床观察。宰前应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家禽。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宰前检疫合格的家禽由官方兽医出具“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待宰家禽凭“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进入屠宰线。通知单格式见附录 A 表 A.2。5.2 宰前检疫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和鸭瘟时,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病禽应按 GB 165482006 中的3.2 处理。同群家禽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体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2 处理。病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彻底消毒。5.3 宰前检疫发现小鹅瘟、马立克氏病、禽霍乱、禽伤寒、禽痘、鸡白痢等二类动物疫病时,病禽按GB 165482006 中的 3.3 处理。同群家禽急宰,内脏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3 处理。病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二类动物疫病名录参见附录 B。5.4 除 5.2 和 5.3 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家禽应实行急宰,剔除的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按GB 165482006 中的 3.3 规定的方法处理。5.5 凡判为急宰的家禽,将其宰前检疫后的处理结果填写在“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中,记录表格式和内容见附录 A 表 A.1,以供对同群家禽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5.6 按照 5.2、5.3 和 5.4 处理的家禽应将其宰前检疫后的处理结果填写在“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中。6 宰后检疫 6.1 操作要求 6.1.1 家禽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内脏摘除。6.1.2 家禽内脏和屠体应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6.1.3 家禽皮肤、内脏和体腔应逐只进行视检,必要时应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注意屠体的质地、颜色和气味的异常变化,特别应注意区分因屠宰操作不当可能引起的异常变化。宰后检疫过程中发现异常屠体和内脏,应进行实验室检验。6.2 屠体检疫 DB11/T 7192010 3 视检皮肤色泽,观察皮肤有无病变、关节有无水肿,检查头部和各天然孔有无异常。6.3 内脏检疫 视检腺胃、肌胃有无异常,必要时切开检查腺胃乳头,观察有无出血、溃疡,必要时撕去肌胃角质膜,视检有无出血和溃疡;视检肝脏表面、色泽、大小有无异常,胆囊有无变化;脾脏是否充血肿大,有无结节;肠系膜有无变化,必要时切开肠管,观察肠粘膜有无出血点、溃疡等病变,特别注意盲肠有无坏死灶、出血和溃疡。6.4 体腔检疫 视检体腔内有无异常,观察肾脏有无病变。6.5 检疫记录 根据检疫结果,由官方兽医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2)”,记录表格式和内容见附录A 表 A.3。7 宰后检疫后的处理 7.1 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 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由官方兽医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7.2 发现疫病的家禽产品 7.2.1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鸭瘟时,按以下步骤处理:a)立即停止生产;b)生产车间彻底清洗、严格消毒;c)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d)病禽屠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应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2 处理;e)同批产品及副产品应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2 处理。7.2.2 发现小鹅瘟、马立克氏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时,按下列步骤处理:a)执行 7.2.1 中 a)、b)、c)、d)处理方法;b)同批产品及副产品应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3 处理,其余可按正常产品出场(厂)。7.2.3 发现鸡球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a)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屠体和内脏做工业用或销毁;肌肉无变化者剔除病变部分做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b)病变轻微,剔除病变部分做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7.2.4 发现患有其他疫病时,应按 GB 165482006 中的 3.3 处理。7.2.5 发现肿瘤时,全尸做工业用或销毁。7.2.6 发现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理损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做工业用或销毁: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的家禽;b)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剔除病变部分做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的淤血、出血、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c)需做无害化处理的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厂内处理。DB11/T 7192010 4 7.3 检疫处理记录 根据检疫结果,由官方兽医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2)”,记录表格式和内容见附录 A 表 A.3。8 检疫记录的保存 官方兽医登记记录,即附录 A 表 A.1A.3,应分类保存两年以上。DB11/T 7192010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官方兽医登记记录格式 表A.1 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日期 畜主 产地 数量 检疫证明编号 宰前检疫及处理 签字人 合格 不合格 数量 待宰圈号 处理方法 填 写 说 明:1.本记录适用于屠宰环节,具体指动物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负责登记保存。2.动物屠宰时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处理记录(1)。3.产地一栏填写动物来源地。4.检疫证明编号一栏填写动物原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编号。5.不合格一栏中上栏填写不合格原因,下栏填写数量(只)。家禽宰前常见不合格原因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小鹅瘟、鸭瘟等。6.处理方法一栏填写“急宰”、“化制”、“焚烧”、“高温处理”等处理方法。DB11/T 7192010 6 表 A.2 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 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 No.圈号(车号)(单位/个人)头(只)(动物种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经宰前检疫合格,准予屠宰。派驻官方兽医(签字):年 月 日 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 No.圈号(车号)(单位/个人)头(只)(动物种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经宰前检疫合格,准予屠宰。派驻官方兽医(签字):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本记录适用于屠宰环节,具体指动物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负责登记并保存第二联。2.动物屠宰前,经宰前检疫合格,凭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出具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3.本通知单第一联交屠宰车间,第二联存档。4.“No.”一栏填写进入屠宰生产线的顺序号。5.“圈号”一栏填写待宰圈号或车号。6.“单位/个人”一栏填写畜主。第一联 第二联第二联 第一联 DB11/T 7192010 7 表A.3 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2)填 写 说 明:1.本记录适用于屠宰环节,具体指动物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负责登记保存。2.总计指动物屠宰宰后检疫合格数和不合格数之和。3.检疫证明编号一栏填写合格产品出具的检疫证明编号。4.不合格一栏中上栏填写不合格原因(包括疾病、分割废弃物等),下栏填写数量。家禽宰前常见不合格原因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小鹅瘟、鸭瘟等。5.处理方法一栏填写“急宰”、“化制”、“焚烧”、“高温处理”等处理方法。日期 动物准宰 通知单编号 总计 合 格 不合格 签字人 数量 检疫证明编号 处理方法 DB11/T 7192010 8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摘录)B.1 一类动物疫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B.2 二类动物疫病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DB11/T 7192010 9 参 考 文 献 1 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2 GB/T 194782004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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