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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421-2018 猪瘟防制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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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421-2018 猪瘟防制技术规程 1421 2018 猪瘟 技术规程
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59314-2018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4212018 代替蒙 DB 52089 猪瘟防制技术规程 2018-06-05 发布 2018-09-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5/T 1421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诊断技术.1 4 防制措施.1 5 考核验收程序与标准.3 DB15/T 1421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了蒙 DB520-89。与蒙 DB520-8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净化、监测及净化标准的相关内容。修改了病理学诊断、病原学诊断及免疫学诊断。删除了扑灭标准及消灭标准。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心力、武拉俊、王永杰、马立峰、特木尔巴根、戴晓光、张伶俐、云涛、萨茹拉、申捷、郭宇、贾皓、郭文、苏胜杰。DB15/T 14212018 1 猪瘟防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瘟的诊断技术、防制措施、防制成果考核验收程序与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生猪的单位和个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551 猪瘟诊断技术 GB/T 27540 猪瘟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 3 诊断技术 3.1 流行病学诊断:本病仅感染猪,四季均可发生,不同年龄、性别、品种都可感染,流行快,病死率高。3.2 临床诊断:典型症状为高热稽留,脓性结膜炎,先便秘、后腹泻,后躯摇摆无力,病至末期皮肤出现局限性或弥漫性紫斑或出血。非典型病例症状轻或不明显。3.3 病理学诊断:全身粘膜、浆膜和皮下出血。肾脏扁桃体、膀胱、肺脏和会咽部点状出血。淋巴结肿大、出血,切面呈大理石样,肾脏皮质有出血点、出血斑。常见脾脏边缘梗死。慢性病历盲肠、结肠和回肠瓣处有纽扣状溃疡。3.4 病原学诊断:实时荧光 RT-PCR 或 RT-PC。按 GB/T 27540 的规定执行。3.5 免疫学诊断:ELISA。按 GB/T 16551 的规定执行。4 防制措施 4.1 预防 4.1.1 总则 以免疫为主,采取“免、检、消、杀”相结合的综合性防制措施。4.1.2 消毒 使用对猪瘟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如氢氧化钠、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对猪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消毒。DB15/T 14212018 2 4.1.3 免疫程度 用猪瘟弱毒疫苗,对猪群进行免疫接种。参考免疫程序如下: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1次。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1次。散养猪: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1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4.1.4 免疫监测 免疫21d后,对免疫猪群应用 ELISA方法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抗体阳性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4.1.5 交易、运输、屠宰 交易、运输、屠宰生猪,需参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引进的猪,隔离观察40d,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4.2 疫情处理 4.2.1 应急处理 发现猪瘟或可疑猪瘟疫情后,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可疑猪瘟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员到现场诊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初步诊断为疑似猪瘟时,应立即对病猪及同群猪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必要时将样品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为猪瘟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猪瘟疫情。4.2.2 疫点、疫区的划定 疫点: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外延3Km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Km范围内的区域。DB15/T 14212018 3 4.2.3 封锁 4.2.3.1 由旗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具体如下: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猪和带毒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限制人员出入,严禁车辆进出,严禁猪只及其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猪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停止疫区内猪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禁止易感猪只及其产品运出;对猪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受威胁区。对未免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的易感猪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进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4.2.3.2 疫点疫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不准外运,也不准从外地调入生猪。待最后 1 头病猪死亡或处理后 3 周以上,彻底消毒后,方可外运或调入。4.2.4 解除封锁 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彻底消毒10d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4.3 净化及监测 4.3.1 净化 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以逐步净化猪瘟。4.3.2 监测 对于各类种猪场及旗县(市、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年度监测计划进行病原学监测。5 考核验收程序与标准 5.1 程序 达到控制、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可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种猪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自治区级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级种猪场由自治区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地市级种猪场由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旗县(市、区)达到控制、净化标准时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经盟市兽医主管部门逐项查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和自查验收报告。自治区收到盟市考核验收申请并审核盟市自查验收报告合格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考核。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旗县(市、区)要做好病原学监测净化维持工作。DB15/T 14212018 4 5.2 标准 5.2.1 控制标准:12 个月内无猪瘟临床病例及猪瘟病毒感染。5.2.2 净化标准:达到控制标准后,连续 24 个月内无猪瘟临床病例及猪瘟病毒感染。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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