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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395-2017 地理标志产品 涉县柴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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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395-2017 地理标志产品 涉县柴胡 2395 2017 地理 标志 产品 涉县 柴胡
ICS 67.080.10 B 31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23952017 地理标志产品 涉县柴胡 2017-03-29 发布 2017-06-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2395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本标准提出单位: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起草单位: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河北工程大学、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邯郸太行山中药材基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兴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县贾庄大南岭中药材合作社、涉县新土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献林、贾和田、陈玉明、王丽叶、张恩瑜、江宏亮、宋彦斌、王全廷、路美章、李树斌、霍海军。DB13/T 23952017 1 地理标志产品 涉县柴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县柴胡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生长环境、种质、栽培和采收、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涉县柴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13/T 2396-2017 地理标志产品 涉县柴胡栽培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文件。3.1 涉县柴胡 Shexian chaihu 涉县柴胡为伞形科(Umbelliferae)柴胡属(Bupleurum)植物柴胡Bupleurum chinense DC.的干燥根。3.2 柴胡皂苷a和柴胡皂苷d Saikosaponin A and Saikosaponin D 是苷元为三萜或螺旋甾烷类化合物的一类糖苷,柴胡的主要有效成分指标。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涉县柴胡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涉县行政辖区的偏城镇、偏店乡、鹿头乡、辽城乡、索堡镇、河南店镇、固新镇、西达镇、合漳乡、关防乡、更乐镇、井店镇、西戌镇、龙虎乡、木井乡、涉城镇、神头乡等17个乡镇308个村,见附录A。DB13/T 23952017 2 5 生长环境、种质、栽培 5.1 生长环境 5.1.1 适宜区域 以海拔200 m1500 m的中山区和低山区为宜。5.1.2 土壤 涉县境内的土壤多为石灰性褐土,pH值范围为7.98.4,土质疏松、透气排水良好,土层厚度30cm有机质含量1.34%。5.1.3 气候 年日照时数平均为2288.6 h,年平均气温12.4,0活动积温4700左右,年平均降雨量约540 mm。5.2 种质 伞形科柴胡属植物柴胡,经种植筛选的优质种源,原植物图见附录B。5.3 栽培技术 栽培技术见DB13/T 2396-2017 地理标志产品 涉县柴胡栽培技术规程。6 质量要求 6.1 性状要求 性状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性状要求 6.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目 要求 形状 根粗大、呈圆柱形或长圆锥形,长 6 cm,直径 0.3cm。根头膨大,顶端残留茎基或短纤维状叶基,下部分枝。质硬而韧,不易折断。色泽 表面黑褐色或浅棕色。气味 气微香,味微苦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DB13/T 23952017 3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柴胡皂苷a和柴胡皂苷d的总量/%0.34 浸出物/%13.0 总灰分/%8.0 酸不溶灰分/%3.0 水分/%10.0 6.3 安全质量指标 安全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安全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重金属限量 铅(以Pb计)/(mg/kg)5.0 镉(以Cd计)/(mg/kg)0.3 砷(以As计)/(mg/kg)2.0 汞(以Hg计)/(mg/kg)0.2 铜(以Cu计)/(mg/kg)20.0 农药残留量 六六六(BHC)/(mg/kg)0.2 滴滴涕(DDT)/(mg/kg)0.2 五氯硝基苯/(mg/kg)0.1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按干燥品计。其他未列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凡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农药不得检出。6.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关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性状要求 取100 g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观察外形、色泽,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7.2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中附录 H 的方法进行测定。7.3 总灰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中附录 K的方法进行测定。7.4 酸不溶灰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中附录 K的方法进行测定。DB13/T 23952017 4 7.5 浸出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中附录 A的方法进行测定。7.6 柴胡皂苷 a 和柴胡皂苷 d 的总含量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中附录 D的方法进行测定。7.7 重金属含量 铅、镉、砷、汞、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附录 B的方法测定。7.8 农药残留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附录 Q的方法进行测定。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产区、同一采收批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8.2 抽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附录A“药材取样法”规定执行。8.3 检验项目 8.3.1 交(验)收检验 性状要求、水分、柴胡皂苷a和柴胡皂苷d的总量。8.3.2 型式检验 每个采收季节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第6章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试验:a)生长环境、栽培技术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规则 8.4.1 交收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周期型式检验合格。8.4.2 安全质量指标中的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均判为不合格。8.4.3 性状要求、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为不合格。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8 号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DB13/T 23952017 5 9.1.2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9.1.3 标签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名、产品标准号、等级、重量、批号或生产日期。包装袋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选择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要牢固,防止有毒有害物的污染。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农药、化肥等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运。运载工具应通气、干燥,应防雨、防潮。9.4 贮存 加工好的柴胡产品应有专门仓库进行贮存,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仓库应干燥透气,产品应离墙60 cm,离地50 cm存放。DB13/T 23952017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涉县柴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图A.1 给出了涉县柴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A.1 涉县柴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DB13/T 23952017 7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涉县柴胡原植物图 图B.1 给出了涉县柴胡原植物形态。图B.1 涉县柴胡原植物形态图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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