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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2711-2022
库伦苦荞茶质量要求
2711
2022
库伦
苦荞茶
质量
要求
ICS 67.060 CCS X 11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7112022 库伦苦荞茶质量要求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Kuluntartary buckwheat tea 2022-08-15 发布 2022-09-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711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库伦旗蕴绿菌业食品有限公司、通辽市农牧科学研究所、库伦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绿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弘达盛茂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大利、张春华、呼瑞梅、刘伟春、郭富、黄前晶、张桂华、伙秀兰、于晓弘、崔凤娟、贾娟霞、王健、张力焱、王宏伟、塔娜、潘君香。DB15/T 27112022 1 库伦苦荞茶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库伦苦荞茶质量要求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库伦苦荞茶生产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295 荞麦及其制品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 DB15/T 951 地理标志产品 库伦荞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DB15/T 27112022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库伦苦荞茶 Kulun tartary buckwheat tea 以库伦苦荞麦为原料,经蒸煮、干燥、脱壳、烘炒而制作的供人们饮用的产品。4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4.1.1 苦荞麦:产自库伦荞麦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种植的苦荞麦,并符合 DB15/T 951 的规定。4.1.2 水:来自库伦荞麦产地范围内地下水,水质按 GB 5749 规定执行。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橙黄色或浅黄褐色,无焦糊色,色泽基本均匀。滋味、气味 具有苦荞经炒制后特有的滋味、气味,无焦糊味及其他异味。组织状态 呈颗粒状,大小基本均匀。汤 色 开水冲泡后茶汤清亮,呈浅黄色或黄绿色,无浑浊。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6.0 总灰分,g/100 g 5.0 总黄酮(以芦丁计),g/100 g 1.0 铅,mg/kg 0.2 总砷,mg/kg 0.1 镉,mg/kg 0.1 铬,mg/kg 1.0 黄曲霉毒素 B1,g/kg 不得检出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的规定。DB15/T 27112022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60 大肠菌群,CFU/g 10 安全卫生要求 按国家卫生法规和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执行。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 感官指标 6.1.1 色泽、组织形态、滋味、气味 随机抽取2个最小包装样品散放于白色洁净的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6.1.2 汤色 取10 g样品至500 ml烧杯中,加入100 ml沸水,浸泡 3 min5 min,观察汤色。理化指标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总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总黄酮 按NY/T 1295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DB15/T 27112022 4 6.2.6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黄曲霉毒素 B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农残最大残留限量检验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 6.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组批 以一次投料、同一生产条件生产的具有相同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的产品为一批。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600 g,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查。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净含量。每批次产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及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c)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波动和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B15/T 27112022 5 7.4.2 型式检验项目 第4章中规定的项目。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自同批产品中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安全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产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8.1.2 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重和数量,涉及到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收发货标志应分别符合 GB/T 191、GB/T 6388 的规定。包装 8.2.1 包装场地应具备通风、干燥、防雨、防潮的功能,卫生符合洁净、无污染的条件。8.2.2 包装应封装严密,不应有破损现象。包装箱应牢固,胶封结实。8.2.3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NY/T 658 的规定。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应曝晒、雨淋、受潮。贮存 8.4.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防雨、防潮、防虫、防鼠设施的库房内,产品应隔墙离地存放,离地需 20 cm 以上,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9 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