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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543-2018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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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543-2018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1543 2018 环境监测 机构 监测 质量管理 技术规范
ICS 13.020.10 Z 0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5432018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 on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2018-06-15 发布 2018-06-15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543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要求.3 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6 6 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要求.9 DB11/T 1543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本东、孙彤卉、刘卫红、陈圆圆、鹿海峰、金蕾、姜涛。DB11/T 15432018 1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活动应遵循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241 电声学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785.1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T 14581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5173 电声学 声校准器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 52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5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DB11/T 15432018 2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 793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结构噪声监测方法 HJ 918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 TB/T 3050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 TB/T 3152 铁路环境振动测量 DB11/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DB11/T 783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DB11/T 838 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 DB11/T 1178 地铁车辆段、停车场区域建设敏感建筑物项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 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T 1278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环境监测机构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 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环境监测能力,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专业技术组织。3.2 质量管理 Quality management 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3.3 质量保证 Quality assurance 为了表明整个环境监测过程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质量管理活动。3.4 质量控制 Quality control DB11/T 15432018 3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技术或措施,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3.5 质量监督 Quality supervision 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环境监测过程及其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场所和环境条件 4.1.1 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场所的工作环境应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基本设施应当满足样品贮存和制备、监测人员分析操作、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技术档案贮存、实验室安全保障和人员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等要求。4.1.2 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环境条件对环境监测结果的影响。当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4.1.3 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4.1.4 应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样品,其环境条件应满足样品存放的要求。4.1.5 应设置独立的区域放置采样仪器设备、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并实施分类管理。4.1.6 监测活动中使用的药品和试剂应按照安全和保存要求分类存放,可能对安全和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其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1.7 监测活动中产生的废液和废渣应集中收集在可密闭的容器中,做好标记,分类保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4.2 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4.2.1 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与分析、安全防护等设备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设施的功能、技术指标和类别、数量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及监测工作要求。4.2.2 对监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的辅助设备,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4.2.3 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均应有状态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如果设备脱离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维修后的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其能正常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4.2.4 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受控并现行有效,便于操作人员取用。DB11/T 15432018 4 4.2.5 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制定期间核查年度计划并有效实施。可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对于状态不稳定、使用频率过高或过低、使用环境恶劣、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仪器设备应增加期间核查频次。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应记录并保存。4.3 标准物质 4.3.1 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4.3.2 应优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使用无证标准物质时,应确保其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4.3.3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使用标准物质时,应按照监测方法要求,使用可溯源的器具和符合要求的试剂进行配制。4.3.4 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对于有证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查包装情况、物理性状、储存条件、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核查并记录。对于无证标准物质,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核查,或采取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量值的确认:a)机构间比对;b)仪器比对;c)送有资质的校准机构校准;d)测试近期参加过的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样品。4.4 人员能力 4.4.1 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其数量应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以及正常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应建立并保留所有监测人员的档案,包括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4.4.2 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熟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掌握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4.4.3 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监测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对新员工进行重点培训,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准确实施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培训记录应归档保存。4.4.4 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现场监测、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分别持证。上岗证中应明确所持证项目并能追溯到监测方法,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每个监测项目(包括样品采集)应保持至少两人持证。人员在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4.4.5 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和上岗证管理等要求。4.4.6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可采取标准样品测试、实际样品测试、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方法比对、人员比对和操作演示等方式。考核内容应覆盖到考核项目及方法。持证人员在正式开展相应项目的首次监测活动前,必要时,应对所用方法的检出限、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技术指标进行实验验证,在其实际操作技能、实验结果满足要求后,方能承担该项目监测工作。DB11/T 15432018 5 4.4.7 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原始记录,包括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员理论考核试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样品分析或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材料。4.4.8 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持证后监督,确保监测人员的能力持续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4.5 监测方法 4.5.1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环境监测活动。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标准方法。4.5.2 应具备完整的现行有效的受控方法标准文本,包括样品采集和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如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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