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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748-2019 “兴安盟大米”产品储运销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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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748-2019 “兴安盟大米”产品储运销售管理规范 1748 2019 兴安盟 大米 产品 储运 销售 管理 规范
ICS 67.060 B 22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748-2019 “兴安盟大米”产品储运销售管理规范 Hinggan League rice storage,transportation and sales management standard 2019-11-05 发布 2019-12-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1748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储藏和运输要求.1 4 售后服务.3 DB15/T 1748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张文胜、曹艳秋、白筱、武晶明、温清松、张春明。DB15/T 17482019 1“兴安盟大米”产品储运销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兴安盟大米”储藏运输要求、销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兴安盟大米”的储藏、运输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354 大米 GB/T 17891 优质稻谷 NY/T 419 绿色食品 稻米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15/T 1747“兴安盟大米”产品包装规范 3 储藏和运输要求 3.1 储藏 3.1.1 储藏设施的设计、建造、建筑材料 用于储存兴安盟大米的仓库,其设施结构和质量应符合本产品的贮藏设施设计规范的规定。对产品产生污染或潜在污染的建筑材料与物品不应使用。仓库应设置防鼠板或捕鼠笼,应安装纱窗,悬挂蚊蝇捕捉器,通风口应有防雀纱网等,保证其具有防虫、防鼠、防雀的功能,并能保证库房的阴凉干燥。成品库房其容量应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3.1.2 贮藏设施周围环境 周围环境应清洁和卫生,并远离污染源。3.1.3 贮藏设施的卫生要求 贮藏设施及其四周要定期进行卫生清洁,贮藏设备及使用工具在使用前后均应进行清理。3.1.4 出入库 经检验合格的原料及产品才能出入库,并保存出入库记录,以便于产品追溯。DB15/T 17482019 2 3.1.5 堆放 3.1.5.1 按产品的种类、等级的要求选择相应的贮藏设施存放,存放产品应整齐、分区存放,标识清楚,留出运输通道,保证产品的“先入先出”。贮存的物品还应与墙壁、地面保持相当距离。3.1.5.2 堆放方式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影响。3.1.5.3 不应和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3.1.5.4 保证产品批次清楚,不应超期积压,并及时剔除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3.1.6 贮藏条件 应符合本产品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贮藏要求。3.1.7 保质处理 应优先采用紫外光消毒等物理与机械的方法和措施。3.1.8 管理和工作人员 管理和工作人员要求如下:a)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和库房卫生,定期清理、消毒和通风换气,保持洁净卫生;b)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c)应建立适当的仓储贮藏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有关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3.1.9 记录 建立贮藏设施管理记录程序:a)应保留所有搬运设备、贮藏设施和容器的使用登记表或核查记录;b)应保留贮藏记录。详细记载进入库产品的名称、入库日期、种类、等级、批次、数量、质量、包装情况、运输方式,并保留相应的记录。3.2 运输 3.2.1 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要求如下要求:a)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输产品,运输工具的铺垫物、遮盖物等应清洁、无毒、无害;b)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如果使用非专用的运输工具,应在装载产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必要时进行灭菌消毒,防止虫害感染。3.2.2 运输销售 运输销售要求如下:a)装运前应对产品进行检查,在产品、标签与单据三者相符合的情况下,才能装运;b)应防止产品受到不良影响。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和剧烈震动。桶状容器在运输中应避免碰撞和滚动,袋类容器应防止日晒、雨淋和污染;c)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外包装及产品标签等有关“兴安盟大米”的标志,不得被玷污和销毁;DB15/T 17482019 3 d)在产品出厂销售时,应当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以便于能够及时追溯。4 售后服务 4.1 质量 承诺向消费者销售的本产品质量,在保证其达到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符合兴安盟大米标准及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条例及规定。4.2 原料 4.2.1 原粮 保证产品生产加工所使用的原粮水稻为符合 GB/T 17891 规定的兴安盟地产优质水稻。4.2.2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应符合 DB15/T 1747 的相关规定,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3 产品召回管理 4.3.1 应进行市场调查并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信息,调查顾客满意度。4.3.2 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或管理规程。4.3.3 当发现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4.3.4 对被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产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4.4 产品质量检验 4.4.1 原粮检验 原粮检验按 GB/T 17891 规定进行。4.4.2 产品出厂检验 4.4.2.1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出厂前需进行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加工精度、杂质总量、无机杂质含量、水分。4.4.2.2 检验要求 4.4.2.2.1 应设置一定规模的检验室和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满足出厂检验的要求。4.4.2.2.2 检验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用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校准,及时维护,使其处于正常状态下,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4.4.2.2.3 在检验过程中,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单。DB15/T 17482019 4 4.4.3 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污染物及卫生指标要求 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真菌毒素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污染物、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NY/T 419 的规定。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国家规定中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的指标有调整,且严于 NY/T 419 的规定,则按最新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4.4.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4.5 严禁以次充好 4.5.1 原料 兴安盟大米加工所使用的原粮必须是源自兴安盟境内的优质水稻,应符合 GB/T 17891 的标准规定。4.5.2 生产过程 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生产规范要求,具体实施参照 GB 14881 的相关内容执行。4.5.3 出厂质量把关 工厂质量管理部门要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做到产品出厂要批批检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允许出厂销售,不合格产品禁止放行。产品等级分明,不得以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要确保“兴安盟大米”的质量,维护“兴安盟大米”的声誉,严禁以次充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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