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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55-2016
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1355
2016
低温
作业
冷水
职业
卫生
技术规范
ICS 13.100 C 52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552016 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ld work in the workplace 2016-10-19 发布 2017-05-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55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1 5 管理要求.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体力劳动强度分级.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不宜从事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范围.4 DB11/T 13552016 I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规范起草单位: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珏、牛东升、李静芸、王会宁、乔娟、孙伟、王建国、方小云。DB11/T 13552016 1 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低温作业、冷水作业防护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存在低温作业、冷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3459 劳动防护服 防寒保暖要求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低温作业 work(job)under cold stress 平均气温5的作业。GBZ/T 2242010,定义3.7.2.3 3.2 冷水作业 work(job)under cold water 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12的作业。GB/T 1443993,定义2.1 3.3 静态作业 static(sedentary)work 主要依靠肌肉等长性收缩来维持体位,使躯体和四肢关节保持不动所进行的作业。GBZ/T 2242010,定义4.7 4 技术要求 4.1 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4.1.1 低温作业、冷水作业过程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工艺,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DB11/T 13552016 2 4.1.2 室内工作场所应控制风速,风速不宜超过 1m/s;工艺需要增加风速时,宜设置防风屏等工作区遮蔽设施。4.1.3 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休息室或取暖室(棚),其采暖温度应不低于 18,其房间面积应满足最大班次作业人员的需要。4.1.4 工作场所附近宜设置烘干设备(或烘干室)及热水浴室,浴室温度应不低于 25,水温宜控制在 3842之间。4.1.5 工作场所温度低于-1时,金属手柄和控制杆应覆盖隔热材料。4.1.6 作业人员用裸手完成精细工作时,应采取暖风机等防护措施,以保持手部温暖。4.1.7 应对工作场所的环境温度进行定期监测。4.1.8 存在或者产生低温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健康危害、预防措施等内容。4.1.9 应对低温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4.2 个体防护装备 4.2.1 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 GB/T 11651、GB/T 29510 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建立发放台账。4.2.2 低温作业人员应穿戴与寒冷水平和身体活动相适应的防寒服装,防寒服的防寒保暖要求可根据工作场所气温参考 GB/T 13459。4.2.3 冷水作业个体防护装备应防寒保暖,并且防潮防水,保证手和脚的皮肤温度不低于 16。4.2.4 静态作业、级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以及不要求手部灵活性的作业,应使用防寒手套;环境温度低于-17.5,宜使用连指防寒手套。常见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附录 A。4.3 劳动组织 4.3.1 每日低温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4h。级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人员持续低温作业后宜在温暖处休息至少 10min;对于级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在 4h 工作时间内宜安排 12 次休息;静态作业的最长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40min。4.3.2 环境温度低于-12的工作场所,应对作业进行持续监控,宜采取多人作业方式。4.3.3 宜为低温作业人员提供含糖饮料等热饮以及富含营养、高能量的热食。5 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健全低温防护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及岗位操作规程,将低温作业、冷水作业涉及的低温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装备、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现场监测、应急救援等相关资料纳入职业卫生档案。5.2 不宜从事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范围参见附录 B。5.3 应对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作业人员。5.4 应对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DB11/T 13552016 3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表A.1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职业描述(轻劳动)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中等劳动)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运输操作);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重劳动)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极重劳动)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律的极强活动。DB11/T 13552016 4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不宜从事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人员范围 B.1 低温作业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从事低温作业: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患有心脏病;患有胃肠功能障碍等疾病。B.2 冷水作业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从事冷水作业:患有关节炎;患有雷诺氏征;患有末梢循环障碍;对寒冷敏感;有长期冻伤、“冻疮”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