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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5T
044-2005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044
2005
家禽
屠宰
检疫
技术规范
邢 D B 1 305台市地方标准D B 1 3 0 5/T 0 4 4-2 0 0 5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2 0 0 5-1 1-2 5 发布2 0 0 5-1 1-2 5 实施邢 台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布DB 1 3 0 5/T 0 4 4-2 0 0 5月 青本标准由邢台市畜牧水产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邢台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保江、武保清、秦莉、回新彩、郭景林。DB 1 3 0 5/T0 4 4-2 0 0 5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屠宰过程中的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规范性引用文件 卜 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6 5 4 8-1 9 9 6 畜禽病害肉 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 B 1 6 5 4 9 一1 9 9 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 B 1 6 5 5 0 一1 9 9 6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G B 1 9 4 4 2 一2 0 0 4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宰前检疫3.1 活禽入场时,查验并收缴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3.2 核对家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死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禽,进行详细的个体临 床检查,方法按G B 1 6 5 4 9-1 9 9 6 的 规定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3.3 对待宰期间的家禽应随时进行临床观察。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病、死禽。4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4.1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G B 1 9 4 4 2-2 0 0 4 的规定进行处理。4.2 检出鸡新城疫时,按G B 1 6 5 4 8-1 9 9 6 和G B 1 6 5 5 0-1 9 9 6的规定进行处理。4.3 检出小鹅瘟、鸭瘟、马立克氏病时,按G B 1 6 5 4 8-1 9 9 6中3.1 的要求处理,同群禽急宰,月 同 体和内脏按G B 1 6 5 4 8 一1 9 9 6中3.3的要求处理。4.4 检出其他疫病的家禽时,实行急宰,剔除其病变部位作销毁处理,其余部分按G B 1 6 5 4 8-1 9 9 6中3.3规定的方法处理。4.5 急宰的家禽应将其宰前检疫报告单及时通知有关检疫人员,以供对同群家禽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5 宰后检疫5.1 基本要求5.1.1 家禽宰后检疫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5.1.2 家禽屠宰后应立即摘除内脏,内脏和胭体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5.2 宰后检疫的程序和方法5.2.1 月 同 体检疫 D B 1 3 0 5/T 0 4 4-2 0 0 5 视检皮肤、脂肪、肌肉色泽,判定放血程度。检查头部、体腔及天然孔有无异常。5.2.2 内 脏检疫 视检食道、气管、腺胃、肌胃、肠道、心脏、肝脏、胆囊、脾脏、肾脏、胰腺、卵巢、输卵管等的色泽、大小,有无肿胀、出血、坏死及病理性结节、增生等。必要时切开脏器,重点检查喉头、心冠脂肪、腺胃、肌胃腺胃交界处、盲肠扁桃体、小肠、直肠等有无出血,法氏囊是否肿大、出血等病理变化。6 宰后检疫后的处理6.1 检疫合格的家禽胭体(肉品)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或加贴检疫合格标识,并由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外包装加贴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封签。6.2 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G B 1 9 4 4 2-2 0 0 4 的 规定处理。6.3 检出鸡新城疫时,按 G B 1 6 5 4 8-1 9 9 6和 G B 1 6 5 5 0-1 9 9 6的规定处理,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G B 1 6 5 4 8一1 9 9 6中3.3的规定处理。6.4 检出小鹅瘟、鸭瘟、马立克氏病时,按G B 1 6 5 4 8-1 9 9 6中3.3的规定处理。6.5 经宰后检疫发现其它传染病时,按G B 1 6 5 4 8 一1 9 9 6 的规定处理。6.6 检出球虫病的处理6.6.1 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的,月 同 体和内 脏作工业用或销毁。6.6.2 肌肉无变化的,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厂)。6.6.3 病变轻微,剔除的病变部分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厂).6.7 检出肿瘤的处理6.7.1 一个器官有肿瘤病变,月 同 体不瘩瘦,且无其他病变的,患病脏器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 l 体瘩瘦或肌肉有病变的,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6.7.2 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有肿瘤病变的,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6.7.3 检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的,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6.8 检出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的处理6.8.1 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急性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的,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6.8.2 局部有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淤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缩等,病变部分作厂 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7 检疫记录 驻屠宰场的检疫人员应做好宰前、宰后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屠宰检疫登记,装订成册,保存两年以上。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一、立项背景 目前,我市禽类养殖得到了迅速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肉类食品的安全越来越重视。国家先后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国家动物检疫技术标准和地方检疫技术标准,对动物检疫工作做了明确的要求。我市全面开展了对猪、牛、羊、家禽等动物及产品的检疫工作,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了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了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对于家禽的屠宰检疫,国家和河北省还没有制定一套相应的检疫技术规范。检疫人员在家禽屠宰检疫中没有统一的操作步骤,检疫对象、检疫方法不规范,有的只大致看一眼,有的检疫操作对禽 n 体完整性损害较大,影响禽 体美观和销售。故急需制定一个对家禽检疫比较适用的检疫技术规范,作为地方标准 以补充国家和省级标准的不足,规范我市家禽屠宰检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家禽疫病的发生、传播与流行,促进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屠宰者的合法利益,确保进入流通领域的家禽及其产品的卫生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邢台市畜牧水产局畜牧业标准化工作规划,我所承担了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的起草编制工作。本标准的起草编制是我所在多年的检疫实践基础上,根据家禽屠宰检疫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外省市家禽屠宰检疫的标准、方法制定的。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技术资料和书籍,尤其是根据家禽疫病的流行特点,对高致病性禽流感作了重点规定,初稿完成后,我们又请基层直接从事多年家禽检疫的技术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并经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反复讨论,进行了多次修改,确定此稿。二、本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 9 9 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 9 9 8 年 1 月 1日起实施)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 0 0 2 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 0 0 2 年 1 2月 1日实施)3,河北省动物消毒管理办法(1 9 9 9年省政府 1 6号令)4、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2 0 0 1 年省政府5号令)5,河北省动物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管理办法 2 0 0 1 年省政府 6号令)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 B 1 6 5 4 8 一 1 9 9 6)7,(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 B 1 6 5 4 9-1 9 9 6)8.(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G B 1 6 5 5 0-1 9 9 6)9,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C G B 1 9 4 4 2-2 0 0 4)二00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