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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22.15-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5部分:仓储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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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22.15-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1322.15 2017 安全生产 等级 评定 技术规范 15 部分 仓储 企业
ICS 13.100 C.65 备案号:56055-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15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5 部分:仓储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5:Warehousing enterprises 2017-06-29 发布 2018-01-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15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3.1 基础管理要求.1 3.2 场所环境.3 3.3 生产设备设施.4 3.4 特种设备.5 3.5 公用辅助设备设施.5 3.6 用电.6 3.7 消防.7 3.8 危险化学品.7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8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8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8 4 评定细则.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4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5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细则.67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0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1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2 DB11/T 1322.15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仓储);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第 9 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 10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第 12 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 13 部分:机械制造企业;第 14 部分:汽车制造企业;第 15 部分:仓储企业;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15部分。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制冷学会、北京全方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波、贾海江、张振广、唐俊杰、商跃、李鹏、王昕、綦长茂、闫益民、马进、孙大琪、孙赟。DB11/T 1322.15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5 部分:仓储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仓储企业安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部分适用于储存丙、丁、戊类物品的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粮库和白酒库除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23468 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30041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 GB/T 30134 冷库管理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3.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2.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职责范围、所分管的工作内容及资格要求;b)健立、健全、执行、检查和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的要求;c)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包括必要资源、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等;DB11/T 1322.152017 2 d)安全生产事故检查、处置、上报和应急救援的要求。3.1.2.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职责范围、所分管的工作内容及资格要求;b)贯彻、执行、检查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c)对安全生产事故检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要求。3.1.2.3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资格要求;b)学习、遵守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的要求;c)岗位检查、事故隐患上报、设备设施保养、岗位记录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的要求。3.1.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3.1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企业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1.3.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3.1.3.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1.4 应急救援 3.1.4.1 应建立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3.1.4.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3.1.5 劳动防护用品 3.1.5.1 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3.1.5.2 应按照识别、评价和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a)接触有毒和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防毒、防尘、防静电劳动用品;b)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 8h 的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0dB 小于 85dB 的工作场所时,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 8h 的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dB 的工作场所时,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c)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 GB/T29510 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d)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应参照 GB/T 11651、GB/T 30041 和 GB/T 23468 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3.1.5.3 应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3.1.5.4 应放在通风容易获取的专用柜子里,并有明显标志,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3.1.6 特种设备安全 3.1.6.1 使用特种设备的工程项目设计、更新改造设计应由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DB11/T 1322.152017 3 3.1.6.2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由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和维修单位进行。3.1.6.3 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产品。购置的特种设备应在设备明显部位装设产品名牌和注册名牌。3.1.6.4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其产品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3.1.6.5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安装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3.2 场所环境 3.2.1 一般要求 3.2.1.1 仓库和制冷机房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3.2.1.2 仓库的防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3.2.1.3 仓库内应按照设计要求划定堆装区域线和储存物品。3.2.1.4 储存的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楼地面的安全载荷,当储存吸水性物品时,应考虑灭火时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3.2.1.5 仓库应按照 GB 50057 的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每年检测一次。3.2.1.6 金属设备、金属管道、电缆钢铠外皮及钢筋构架应等电位联结。3.2.1.7 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3.2.1.8 库区内应设视频监控系统,库内宜装视频监控系统。3.2.1.9 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限速和限高等安全警示标志,标志的颜色和式样应符合 GB 2893 和 GB 2894 的规定。3.2.1.10 场(厂)内机动车充电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应采用增安型灯具,并保持良好的通风。3.2.1.11 库区车辆应停放有序,行驶畅通。3.2.1.12 库区环境应保持清洁,排水系统畅通。3.2.1.13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 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 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2.2 冷库 3.2.2.1 冷库内不应设置与仓库、堆场生产和管理无关的其它用房。3.2.2.2 冷库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3.2.2.3 氨制冷系统的建筑、安装在室外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与其它建筑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50072的规定。3.2.2.4 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3.2.2.5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 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 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3.2.2.6 氨制冷的冷库,其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其报警浓度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并应能在报警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DB11/T 1322.152017 4 3.2.2.7 氨制冷的冷库,其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其照度和持续时间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氨制冷机房靠近其疏散出口的外墙上,应设置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灯具以外制冷机房其它用电设备的手动电源紧急切断装置,并应有警示标识。3.2.2.8 氨制冷的冷库,其制冷机房泄压设施应按设计和验收要求维护,不得随意更改。3.2.2.9 氨制冷的冷库液氨管线不应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3.2.2.10 氨制冷的冷库,在库区的明显位置设置风向标。3.2.2.11 氨制冷的冷库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3.2.2.12 氨制冷的冷库,库房的安全出口应设在穿堂附近,开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多层、高层冷库的办公和更衣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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