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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
976
2019
锡林
羊肉
ICS 67.120.10 X 22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9762019 代替 DB15/T 976-2016 锡林郭勒羊肉 Xilinguole mutton 2019-10-25 发布 2020-01-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976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2 5 试验方法.4 6 检验规则.4 7 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5 DB15/T 976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5/T 976-2016锡林郭勒羊肉,与DB15/T 976-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修改了品种(见4.4.1,2016年版的3.1.1);增加了理化指标(见4.6);增加了稳定同位素丰度值指标(见4.8);修订了判定规则(见6.2.2.3,2016年版的5.3.2.3);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肉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内蒙古科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宏博、郭莉、范鑫、郭梁、贾祥坤、靳志敏、阿拉坦朝格兰、高智慧。本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DB15/T 976-2016。DB15/T 9762019 1 锡林郭勒羊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林郭勒羊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行政辖区内草原地产羊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822 乌珠穆沁羊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T 2799 绿色食品 畜肉 DB15/T 428 苏尼特羊 DB15/T 975 畜产品牛羊肉中碳、氮同位素丰度比检测方法 DB15/T 1348 地理标志产品 察哈尔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15/T 9762019 2 3.1 锡林郭勒羊肉 Xilinguole Mutton 生长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的,符合GB/T 3822、DB15/T 428和DB15/T 1348规定的草原地产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和察哈尔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屠宰加工后的羊肉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品种:乌珠穆沁羊,苏尼特羊,察哈尔羊。4.1.2 饲养条件和方式:生长在锡林郭勒草原的天然草场上,自然放牧。4.1.3 宰杀羊:经检验、检疫合格。4.2 屠宰加工要求 4.2.1 屠宰厂应满足 GB/T 17237 规定,屠宰检疫按 NY 467 规定执行。4.2.2 采用吊挂断三管方式刺杀屠宰,放血完全,无瘀血。4.2.3 剥皮、去头、蹄及内脏(包括肾脏),去腔动脉、乳房、生殖器、三腺(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4.2.4 修割整齐,冲洗干净,无病变组织、无伤斑、无残留小片皮、无浮毛、无粪污、无胆污和泥污、无凝血块。4.3 分割要求 4.3.1 按产品生产要求对部位肉进行分割包装。4.3.2 卷羊肉中不应有碎骨、软骨。4.4 冷冻加工 4.4.1 冷却羊肉,按照 NY 467 的规定执行。4.4.2 冷冻羊肉,其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4.5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鲜羊肉 冻羊肉 色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 肌肉有光泽,色鲜艳;脂肪呈乳白色 弹性(组织状态)肌纤维致密,坚实,有弹性,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坚实感,肌纤维韧性强 粘度 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粘手 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或湿润不粘手 滋味、气味 具有新鲜羊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肉质口感鲜嫩。具有羊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气肉质口感鲜嫩。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DB15/T 9762019 3 4.6 理化指标 4.6.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和表 3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鲜、冻羊肉 水分,%77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铅(以Pb计),mg/kg 0.2 总砷(以As计),mg/kg 0.5 总汞(以Hg计),mg/kg 0.05 镉(以Cd计),mg/kg 0.1 铬(以Cr计),mg/kg 1.0 4.6.2 氨基酸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氨基酸指标 项 目 鲜、冻羊肉 谷氨酸,g/100g 2.0 天冬氨酸,g/100g 1.2 苏氨酸,g/100g 0.5 蛋氨酸,g/100g 0.3 赖氨酸,g/100g 1.2 亮氨酸,g/100g 0.5 异亮氨酸,g/100g 0.5 苯丙氨酸,g/100g 0.5 缬氨酸,g/100g 0.7 色氨酸,g/100g 1.0 4.7 卫生指标 4.7.1 微生物指标 按照NY/T 2799的规定执行。4.7.2 兽药残留限量 按照NY/T 2799的规定执行。4.8 稳定同位素丰度值指标 应符合表4规定。DB15/T 9762019 4 表4 稳定同位素丰度值指标 单位为百分比 项目 指标 13C(干燥脱脂)-18.00-27.00 15N(干燥脱脂)3.5012.00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检验 5.1.1 色泽:目测。5.1.2 粘度、弹性(组织状态):手触、目测。5.1.3 滋味、气味:感官检验。5.1.4 煮沸后的肉汤:按 GB 5009.44 的规定检验。5.1.5 杂质:将被检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凭目测检验其是否有肉眼可见杂质。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按 GB 183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氨基酸:按 GB 5009.12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卫生指标检验 5.3.1 微生物指标:按 NY/T 27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兽药残留限量:按 NY/T 27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稳定同位素丰度检验 按照DB15/T 97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按GB/T 9695.19的规定执行。DB15/T 9762019 5 6.3 产品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方能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标签和包装。6.3.1.3 判定规则:感官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3.2 型式检验 6.3.2.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3.2.3 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指标、氨基酸指标和同位素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其他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标识 7.1.1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按 GB 7718 的规定执行。7.1.2 运输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和 GB/T 6388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干燥、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规定。7.2.2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和 GB/T 4456 规定。7.3 贮存 7.3.1 冷鲜羊肉应贮存在 0 4条件。7.3.2 冷冻羊肉应贮存在-18 的冷藏库,贮存不超过 12 个月。7.4 运输 7.4.1 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箱)或保温车(箱)。7.4.2 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混装、混运。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