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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529-2014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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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529-2014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范 529 2014 种猪 场猪伪 狂犬病 净化 技术规范
/ICS 67.120.10 B 43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DB12/T 5292014 种猪种猪场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范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leaning Pseudorabies in breeding pig farm 2014-08-04 发布 2014-09-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5292014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立力、李颖、杨爱华、石瑜、李秀梅、张立新、袁雪涛、蒙晓雷、梁智选、王保有。DB12/T 5292014 2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净化群的建立、净化场的认定和净化群的维持。本标准适用于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641-2002 伪狂犬病诊断技术 NY/T 678-2003 猪伪狂犬病免疫酶试验方法 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伪狂犬病 Pseudorabies;PR 由疱疹病毒科疱疹病毒型伪狂犬病毒引起的猪及多种家畜和野生动物的传染病。3.2 净化 cleaning 对某病发病地区采取一系列措施,达到消灭和清除传染源的目标。3.3 变异指数 coefficient of variance;CV值 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它是衡量资料中各观测值变异程度的一个统计量。3.4 基因缺失疫苗 gene-deleted vaccine 利用基因工程去掉病毒基因组中负责毒力的基因中的某一片段,使其成为基因缺损病毒株,利用这种基因缺损病毒株所制成的一类疫苗。3.5 种猪 breeding pig 供繁殖用的成年公、母猪。3.6 后备猪 replacement pig 70日龄至配种前选留作繁殖用的青年公、母猪。DB12/T 5292014 3 4 要求 4.1 使用合格的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进行免疫接种,且免疫后满 12 个月。4.2 猪伪狂犬病野毒感染阳性率10%。4.3 种猪场近12个月内应无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发生。4.4 应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4.5 应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4.6 生产管理状况良好。5 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 5.1 检测方法 5.1.1 病原学检测 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 活猪采集扁桃体,病死猪或流产胎儿采集大脑、三叉神经节、扁桃体、肺脏等组织,依据 GB/T 18641-2002,利用聚合酶链反应,检测组织中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5.1.2 血清学检测 5.1.2.1 猪伪狂犬病病毒 gB(PRV-gB)抗体检测 采集猪血清,依据 GB/T 18641-2002,利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方法,检测猪血清中的 PRV-gB 抗体,评估免疫抗体水平。5.1.2.2 猪伪狂犬病病毒 gE(PRV-gE)特异性抗体检测 采集猪血清,依据 NY/T 678-2003,利用 E糖蛋白酶联免疫吸附试验(gE-ELISA)方法,检测猪血清中的 PRV-gE 特异性抗体。5.2 合格免疫抗体判定标准 5.2.1 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PRV-gB抗体按5.1.2.1检测,S/P值应0.5。5.2.2 群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 群体 PRV-gB 抗体阳性率在 90%以上,CV 值40%。6 净化群的建立 6.1 免疫 对所有5周龄以上的猪只进行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的强化免疫。6.2 监测 6.2.1 采样时间和采样数量 6.2.1.1 种公猪 免疫后34周,种公猪按100%比例采血,或同时按100%比例采集活体猪扁桃体。6.2.1.2 母猪 可根据母猪群的数量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a)免疫后34周,母猪群一次性按100%比例采血,或同时按100%比例采集活体猪扁桃体。b)母猪群每季度按25%比例采血,或同时按25%比例采集活体猪扁桃体。连续12个月内,同1头母猪不进行2次采样。6.2.1.3 后备猪 所有选留的后备猪在转入种猪群前 12 周,按 100%比例采血,或同时按 100%比例采活体猪扁桃体。6.2.1.4 1周内完成待检猪血清样品或活体猪扁桃体样品的采集。6.2.2 检测方法和处置 6.2.2.1 检测方法 a)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按 5.1.1 执行。b)PRV-gB 抗体检测按 5.1.2.1 执行。c)PRV-gE 特异性抗体检测按 5.1.2.2 执行。DB12/T 5292014 4 6.2.2.2 处置 a)PRV-gE 特异性抗体阳性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者,应淘汰处理。b)PRV-gE 特异性抗体阴性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且 PRV-gB 抗体阳性者,可作为种猪保留。c)PRV-gE 特异性抗体阴性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且 PRV-gB 个体抗体水平不符合 5.2.1免疫抗体合格标准的种猪,用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再次强化免疫,免疫后 34 周重新采样进行PRV-gB 及 PRV-gE 特异性抗体检测。d)强化免疫后个体免疫抗体水平仍未达到 5.2.1 合格标准的种猪,应淘汰处理。6.2.3 在最后 1 头阳性猪淘汰后 3 个月且猪群免疫后 4 周以上,在 7 日内对种公猪按 100%比例、母猪按 10%比例采血或同时按相同比例采集活体猪扁桃体样品,再次进行 PRV-gB 抗体和 PRV-gE 特异性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6.2.4 如抽检种猪群 PRV-gE 特异性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全部阴性且群体抗体水平符合5.2.2 免疫抗体合格标准可视为假定猪伪狂犬病阴性群。6.2.5 建立后的假定猪伪狂犬病阴性群,按照 8 净化群的维持要求进行监测。6.3 综合性卫生防疫措施 6.3.1 引进猪只的检疫 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号)规定引进猪只。建立专门隔离饲养舍,严格检疫引进猪只。在种猪启运前对拟引进猪只逐头进行检测,确定PRV-gE特异性抗体阴性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且PRV-gB抗体合格后方可启运引进,引进后隔离饲养4560天,再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6.3.2 外来供精种猪的检疫 使用外来种公猪的精液时,必须在购买前对供精种公猪进行严格检疫,保证供精种公猪 PRV-gE 特异性抗体阴性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且 PRV-gB 免疫抗体合格。6.3.3 病死猪的检测 6.3.3.1 要及时收集病死猪及母猪所生产的弱仔猪、死胎、流产胎儿,进行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检测方法按 5.1.1 执行。6.3.3.2 若弱仔猪、死胎及流产胎儿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则检测对应的亲本母猪,阳性者淘汰。6.3.4 人员和车辆等物品的消毒 6.3.4.1 控制人员出入,猪场门口和各猪舍门口应设立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药水。6.3.4.2 进入猪场的车辆除过消毒池消毒外,还应对车身进行喷洒消毒。6.3.4.3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衣物等方式消毒。6.3.4.4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6.3.4.5 一线饲养人员严禁串舍,生产工具不得混用。6.3.5 场内及舍内环境的消毒 6.3.5.1 场内应设置净道和污道,对场内道路和明沟可用2%的氢氧化钠溶液喷洒消毒。6.3.5.2 猪舍在有猪的状态下,要选用无刺激或刺激性小的消毒药进行舍内环境消毒,平时预防一般1周消毒12次。6.3.6 无害化处理措施 病死猪及母猪所生产的弱仔猪、死胎、流产胎儿按GB 16548-2006的要求、粪便按NY/T 1168-2006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6.3.7 杀虫防蝇灭鼠措施 禁止在猪场内饲养猫、犬等其他易感动物。定期开展杀虫、灭鼠、防蝇工作。7 净化场的认定 种猪场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即达到猪伪狂犬病净化标准。DB12/T 5292014 5 7.1 种猪场连续 12 个月对所有 6 月龄以上种猪至少进行 1 次血清学或病原学监测,监测结果为阴性。7.2 连续 2 年内使用合格的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7.3 种猪场种公猪按 100%比例抽样,母猪按 20%比例抽样,进行 PRV-gB 抗体检测,检测方法按 5.1.2.1执行,PRV-gB 抗体水平符合 5.2.1 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且符合 5.2.2 群体免疫抗体合格标准。7.4 种猪场种公猪按 100%比例抽样,母猪按 20%比例抽样,进行 PRV-gE 特异性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检测方法按 5.1.2.2 或 5.1.1 执行,PRV-gE 特异性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7.5 有监测证据表明在过去 12 个月内猪群没有出现猪伪狂犬病临床病例。8 净化群的维持 8.1 免疫 种猪场要制定并实施合理的免疫程序,选用合格的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疫苗,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8.2 监测 8.2.1 日常检测 8.2.1.1 每年对假定猪伪狂犬病阴性种猪群进行 34 次抽检。每次采集血清或活体扁桃体样品,抽样比例为存栏种猪的 25%35%。应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所有 6 月龄以上种猪每头至少进行 1 次 PRV-gB抗体和 PRV-gE 特异性抗体检测或 1 次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检测方法按 5.1.2.1、5.1.2.2 或 5.1.1执行。8.2.1.2 个体免疫抗体水平符合5.2.1且群体免疫抗体水平符合 5.2.2合格标准者,为免疫抗体合格。8.2.1.3 抽样复查如PRV-gE特异性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出现阳性,应重新按照6.2对种猪群开展净化,确保种猪群PRV-gE特异性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阴性。8.2.2 后备猪的检测 选留的后备猪在转入种猪群前,进行 PRV-gE 特异性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及 PRV-gB 免疫抗体检测,确保转入种猪群的猪只 PRV-gE 特异性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保持阴性且个体免疫抗体水平符合5.2.1 合格标准,样品采集、检测方法及处置同 6.2.1.3、6.2.2。8.2.3 引进猪只的检疫 对引进猪只严格进行检疫、隔离,确保引进猪只没有猪伪狂犬病病毒感染和带毒,具体按 6.3.1执行。8.2.4 病死猪的检测 要及时收集病死猪及母猪所生产的弱仔猪、死胎、流产胎儿,进行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检测方法同 6.3.3。如若检出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阳性,应重新按 6.2 对种猪群开展净化。8.2.5 外来供精种猪的检疫 对外来供精种公猪进行检疫,保证供精种猪 PRV-gE 特异性抗体或猪伪狂犬病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及PRV-gB 抗体水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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