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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3031-2011
进出口新资源食品检验规程
3031
2011
进出口
资源
食品
检验
规程
SN/T3031-20114基本要求4.1新资源食品应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性评价,获得批准生产和销售。国内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参见附录A。4.2申报进出口新资源食品时,应提供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标签等与质量安全相关的资料。4.3除非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或贸易合同另有规定,应根据产品特征按第5章规定的项目对进出口新资源食品进行检验。4.4本标准的使用者可根据需要,选择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第5章规定的项目的检验。5检验5.1抽样和制样5.1.1抽样工具根据不同食品特征、包装规格、检验检疫要求,选择适宜的抽样工具和容器。抽样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并能对样品提供足够的防护。对需做微生物学检测的,抽样工具和容器还应经过灭菌处理并保持无菌状态。5.1.2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生产厂、品名、规格、包装、生产批号和等级。5.1.3抽样方法按报检单所列品名、规格、数(质)量、批号、标记及唛头等与实际货物核对相符合后,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代表性样品,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2L或2kg。5.1.4抽样数量5.1.4.1散装货物按SN/T0800.1相应的抽样规定执行。5.1.4.2件装货物尚无相关抽样标准或规定不明确时,按照总数的算术平方根(N)取整数(小数进位)抽出,再从每个外包装中抽取1件一3件。5.1.5样品的制备将抽取的样品分成4份,分别用于感官、理化、生物学检验和留样。5.1.6样品的保存样品应附有标签,注明品名、生产批号、报检号、抽样人和抽样日期;样品应保存于温湿度适宜的条件以保持其原始状态,送检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检验,留样样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2SN/T3031-20115.2技术要求5.2.1产品符合性审核应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工艺、成分、标签等内容进行审核,保证相应产品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和销售的新资源食品。相关法规及批准文件对新资源食品的适宜人群、警示语、使用范围、食用限量等有特殊规定的,应对相应标签内容的符合性进行审核。5.2.2感官检验检查产品的色泽、气味、滋味、组织形态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态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5.2.3理化检验5.2.3.1污染物根据产品归类,选择GB2762规定的相应检测项目进行检验。5.2.3.2农药残留根据产品归类,选择GB2763规定的相应检测项目进行检验。5.2.3.3兽药残留对养殖类的新资源食品,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兽药残留项目进行检验。5.2.3.4真菌毒素根据产品归类,选择GB2761规定的相应检测项目进行检验。5.2.3.5食品添加剂根据产品的归类,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选择GB2760规定的相应检测项目进行检验。5.2.4微生物检验5.2.4.1菌落总数按GB4789.2的规定执行。5.2.4.2大肠菌群按GB4789.3的规定执行。5.2.4.3霉菌及酵母计数按GB4789.15的规定执行。5.2.4.4沙门氏菌按GB4789.4的规定执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