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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797-2018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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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797-2018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 2797 2018 黑龙港 东流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修改
ICS 13.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27972018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8-29 发布 2018-10-01 实施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2797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3 6 实施与监督.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5 DB13/27972018 II 前 言 为加强对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工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月锋、张东生、田在峰、马雄飞、张义明、吴亦红、任芝军、张爱国、朱静。DB13/27972018 1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内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2171-201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13/2171-201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13/27972018 2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3.2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4 新(改、扩)建排污单位 new(rebuilding、extending)pollutantdischarging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改、扩)建排污单位。3.5 现有排污单位 existing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排污单位。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控制区划分 根据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将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详见附录A。4.2 控制要求 4.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当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表 1 规定:a)排污单位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b)排污单位与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运营单位相同,或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超标时的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c)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及相关监测设施设备,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和相关规范的规定。4.2.2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表 1 规定执行。DB13/27972018 3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控制项目名称 重点控制区 排放限值 一般控制区 排放限值 化学需氧量(COD)40 5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 10 氨氮(NH3-N)2.0(3.5)5(8)总氮(以 N 计)15 15 总磷(以 P 计)0.4 0.5 注: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4.3 其它要求 4.3.1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4.3.2 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4.3.3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iiQCCYQ总基实基(1)式中: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实测排水量,m3;iY第i种产品产量,t;iQ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C实实测水污染排放浓度,mg/L。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DB13/27972018 4 5.1 应在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水污染物指标;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 对污水总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排污单位,应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参照排放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要求同步开展监测。5.3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执行。5.4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执行。5.5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对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国家有新标准颁布时,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表 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化学需氧量(COD)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0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86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氨氮(NH3-N)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总氮(以 N 计)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总磷(以 P 计)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相应区域规定一定范围的生态缓冲带,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DB13/27972018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 A.1 表A.1 规定了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表 A.1 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控制区及排放标准划分 控制区 分类 排放 标准 控制区域 重 点 控 制 区 重点控制区 排放限值 邯郸市:邱县、曲周县(侯村镇、依庄乡)、广平县(东张孟乡)衡水市:枣强县、桃城区(彭杜村乡、郑家河沿镇)、阜城县(阜城镇、漫河乡)、故城县(建国镇、军屯镇、饶阳店镇、三朗乡、武官寨镇、西半屯镇)、景县(广川镇、后留名府乡、龙华镇)、武邑县(大紫塔乡、清凉店镇、审坡镇、肖桥头镇)、冀州区(冀州镇、魏家屯镇、小寨乡、徐家庄乡、周村镇、北漳淮乡、南午村镇)邢台市:威县、临西县(吕寨乡、下堡寺镇、摇鞍镇乡)、南宫市(北胡街道、垂杨镇、大高村镇、大屯乡、段芦头镇、凤岗街道、明化镇、南杜街道、王道寨乡、薛吴村乡、紫冢镇)、清河县(坝营镇、葛仙庄镇、连庄镇、王官庄镇、谢炉镇)一 般 控 制 区 一般控制区 排放限值 邯郸市:馆陶县 邢台市:临西县(大刘庄乡、东枣园乡、河西镇、尖冢镇、老官寨镇、临西镇)、清河县(油坊镇)衡水市:阜城县(崔家庙镇、大白乡、古城镇、建桥乡、蒋坊乡、码头镇、王集乡、霞口镇)、故城县(房庄乡、故城镇、里老乡、青罕镇、夏庄镇、辛庄乡、郑口镇)、景县(安陵镇、北留智镇、杜桥镇、洚河流镇、景州镇、连镇乡、梁集乡、刘集乡、留智庙镇、青兰乡、王谦寺镇、王瞳镇、温城乡)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泊头市、东光县、海兴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吴桥县、盐山县、黄骅市、沧县、南皮县、青县、河间市(景和镇、黎民居乡)、献县(陈庄镇、郭庄镇、韩村乡、河城街镇、淮镇镇、垒头乡、南河头乡、徐留高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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