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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001-1995
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0001
1995
出口商品
农药
兽药
残留
生物
毒素
检验
方法
标准
编写
基本
规定
S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 N/T 0 0 0 1-1 9 9 5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 残留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 e n e r a l r u l e s f o r d r a f t i n g t h e s t a n d a r dme t h o d s f o r t h e d e t e r mi n a t i o nv e t e r i n a r y d r u g r e s i d u e s a n do f p e s t i c i d e,b i o t o x i n si n c o mmo d i t i e s f o r e x p o r t1 9 9 5 一 0 6 一 2 3 发布1 9 9 5 一 0 7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 布目次前言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出口商品中 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编写的 基本要求 ,(1)4 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的构成“,(1)5 概述要素 “,.,“”,“”,.,“一(2)6 标准要素 ”“一(3)7 补充要素”“”,“,”“,”(4)附录A(标准的附录)出口 商品中 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的测定低限、回收 率、精密度规定”“”“”“”(5)附录B(提示的附录)出口 商品中 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的商品分类规定 (7)S N/T 0 0 0 1-1 9 9 5前言 本标准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G B/T 1.1-1 9 9 3 对标 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要求,对S N/T 0 0 0 1-9 3 出口 商品中 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 编写的基本规定作了 修改。本次修改基本上保留了S N/T 0 0 1-9 3的核心部分,对照新的G B/T 1.1-1 9 9 3 作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在概述要素中增加了前言和 目次,去掉了引言;在标准要素中修改了引用标准,增加了标准的附录;在补充 要素中,只保留原附录中的参考件部分,并改为 提示的附录。本标准对附 录A作了 修订,规定更加明确,对附录B增加了油籽大类,删去不必要的小类。自1 9 9 5 年7 月1 日 起所有报批的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都应符合 本规定。本标准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附录 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商品研究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富恩承、钱毅、庄无忌、陈余英、孙兆芬、裴山、唐光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 残留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e n e r a l r u l e s f o r d r a f t i n g t h e s t a n d a r dme t h o d s f o r t h e d e t e r mi n a t i o n o f p e s t i c i d e,v e t e r in a r y d r u g r e s i d u e s a n d b i o t o x i n s i n c o mmo d i t i e s f o r e x p o r tS N/T 0 0 0 1-1 9 9 5代替 S N/T 0 0 0 1-9 31 范困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标准的构成和条文的编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编写出口 商品中 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T 1.1-1 9 9 3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 部分:标准编写的 基本规定 G B 1.4-8 8 标准化工作导则 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编写规定 G B 8 1 7 0-8 7 数值修约规则3 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f及 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组写 的墓本要求3.1 出口 商品中 农药、兽药残留量 及生物毒素检 验方法编写的 基本要求应符合G B/T 1.1-1 9 9 3 中的规定。3.2 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 及生 物毒素 检验方法标准应将商品 适当归 类,见附录B。一般以同类商品为 对象制定标准。当标准中部 分内容 与发布 的标准相同时,可直接引用这些标准,不需 重复。3.3 根据商检工作需要,可分别制定 单一和多种 农药、兽药残留 量和生物毒素的检验方法标准。3.4 根据商检工作需要,为测定同一种商品同一种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的含量时,可以制定不同的检验方法标准。3.5 报送标准草案(送审 稿)时,要附 有英文 译本。4 出口 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f及 生物毒紊检验方法 标准的构 成 标准的一般构成和编写顺序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 9 9 5-0 6-2 3 批准199 5 一0 7一 01实施S N/T 0 0 0 1-1 9 9 5概 述 要,标准要一封面前言首页标准名称范围引用标准“千 检验批 抽样数量抽 样 和 制 样 钾 赞 干 县J 一”抽样方法 试样的制备 L 试样保存 f 方法提要或原理 试剂和材料测定方法弓 仪器和设备 测定步骤 L 结果计算和表述测定低限、回 收率、精密 度标准的附录其他“提 示 的 附 录 脚 注补 充 要 素 万 条 文 中 的 注 表 注 和 图 注 t 采用说明的注资根据标准编写情况取舍.5 概述要紊5.1 出口 商品中 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 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的 封面与首页应符合G B/T 1.1-1 9 9 3 中4.2.1-4.2.5 条的规定。5.2 出口 商品中 农药、兽药残留 量及生 物毒素 检验方法标准的封面与首页的 标准名称下面,应书写标准英文名称。5.3 前言5.3.1 每个标准都应有 前言,它由 专用部分和基本部分(即附加说明)组成。专用部分适当给出下列信息:指明采用国际标 准、国外先 进标准的采用程度和版本;说明对国际导则或 其它类似标准、规范等文件的采用情况;指明与采用对象的主要技术差异及简要理由,与前版的 重要技 术内 容改 变情况的 说明,与其他标准文件或其他文件关系的说明;实施过 渡期的 要求:该标准导致废止或代替其它标准文件的全部或一部 分的 说明;指明哪 些附 录是标准的附 录,哪些是提示的附录。基本部分适当给出下列信息;本标准由xxx部门提出;S N/T 0 0 0 1-1 9 9 5 本标准由xxx 单位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当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 5 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 7 人,本标准首次发布、历次修订或复审确认年、月;本标准委托xxx单位负责解释。5.3.2 当等同、等效采用国 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 根据国际导则及其它类似的标准、规范等文件制定为我国标准时,应在前言(见5.3.1)之后保留 采用 对象的前言。非等同等效采用时,也可根据需要保留采用对象的前言。其标题为“xxxx前言”,如采用I S O标准时,其标题为“i s()前言气6 标准要紊6.1 标准名称应按商品分类名称加上农药(或兽药、生物毒素)品种确定。例 1:出口水果中灭菌丹残留量检验方法 例2:出口 蜂产品中 杀虫眯残留 量检验方法 澳化 一 气相色谱法62 范围 应简要说明标准的主要内容。采用下面用语:“本标准规定了。”应说明本标准适用的具体商品名称及被检测的农药(或兽药、生物毒素)名称。采用下面用语:“本标准适用于。”6.3 引用标准 这是可 酌情取舍的 要素。这一要素应列出标准中 直接引用和必要配合使用的标准。应由 下列导语开头: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 本标准中引用 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 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6.4 抽样和制样6.4.1 检验批 以不超过xx单位商品为一检验批(包装商品以包装件数计,如包、箱、袋等为单位,散装商品以重量或体积计)。同一检验批内商品应具有同一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等级等。6.4.2 抽样数量6.4.3 抽样工具6.4.4 抽样方法6.4.5 试样制备6.46 试样保存 应规定样品保存环境条件、时间。6.5 测定方法6.5.1 方法提要或原理 应简要叙述所用方法的主要步骤及采用的基本原理。6.5.2 试剂和材料 按照G B 1.4-8 8 中6.4 条的 有关规定。需进行纯度检查的试剂,要写明检查方法。6.5.3 仪器和设备 应列出主要的和专用的仪器和设备。6.5.4 测定步骤6.5.4.1 提取S N/T 0 0 0 1-1 9 9 56.5-4.2 净化6.5-4.3 测定(以 气相色谱测定为例可分述如下):a)气相色谱条件;b)气相色谱测定;c)标准品气相色谱图。6.5-4.4 空白试验 空白试验系指除不加样品外,或仅加空白样品然后须与测定方法中采用完全相同的步骤、试剂进行平行操作。6.5.5 结果计算和表述 根据所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确定测定结果的有效位数,一般比规定的限量值多取一位数。有效位 数数 值的 修约 按照G B 8 1 7 0-8 7,在残留量测定结果的表述时,应注明是以何种残留 物进行的计量测定结果,以m g/k g 或k g/k g 表不。6.6 方法的测定低限、回收 率、精密度的规定见附录A。在标准正文仅列出上述各 项的 计算结果。6.7 标准的附录按G B/T 1.1-1 9 9 3 中4.4.8 编写。6.8 其他 除上述技术内容外,还可根据检验方法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写其他技术内容,如对特殊情况的说明、试验报告、有关图表等。7 争 卜 充要寨7.1 提示的附录 按GB/T 1.1-1 9 9 3中第 4.5.1 条编写。了2 脚注 按G B/T 1.1-1 9 9 3 中 第4.5.2 条编写。7.3 条文中的注释 按G B/T 1.1-1 9 9 3 中 第4.5.3 条编写。74 表注和图注 按 G B/T 1.1-1 9 9 3中第 4.5.4 条编写。了.5 采用说明的注 按 G B/T 1.1-1 9 9 3中第 4.5.5 条编写。附录A(标准的附录)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t及生物 毒亲检验方法标准的测定低限、回收率、精密度规定A 1 测定低限 测定低限是指用添加法经测定方法的全过程能可靠地定量测出特定商品中农药、兽药和生物毒素的最低浓度,单位以m g/k g(或K g/k g)表示。根据进口国对商品中农药、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和生物毒素含量的规定,决定检验方法的测定低限,检验方法的 测定低限必须低于或等于相应的最高残留 限量。方法的 测定低限 与规定的 最高 残留 限量的相应值的数值关系见表A l,表 Al m g/k 最高限量0.0 01 0.0 10.0 20.0 50 10.20.5I251 0测定低限0.00 10.00 50.0 10.0 20.0 20.0 40.10.10.20.50.5务 如最高限量O.0 5 m g/k g 时,则测定低限可低于或等于最高残留限量。A 2 回收率 用添加法测定回收 率,至少选定3 个添加浓度,一般最高残留 限量和测定低限为必选的 浓度。对每一浓度进行不少于2次单独试验。不同添加浓 度的回 收率要求 如下:添加浓度p,m g/k g回收 率,%p)0.1 8 0-1 1 0 0.1 p)0.0 1 7 0 1 1 0 0.0 1 p)O.0 0 1 6 0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