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SBT 10384-2004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pdf
下载文档

ID:2627191

大小:232.15KB

页数:7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12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SBT 10384-2004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10384 2004 中央 储备 肉活畜 基地 资质 条件
I C S 6 7.X 0 0备案号:1 2 0.0 11 4 1 6 5-2 0 0 4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 B/T 1 0 3 8 4-2 0 0 4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Re q u i r e me n t s c o d e o f b a s e f o r c e n t r a l s t o r e d l i v e s t o c k2 0 0 4-0 8-0 4发布2 0 0 4-0 9-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 布S B/T 1 0 3 8 4-2 0 0 4目1i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管理,保证活畜储备肉的品质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确立、管理和公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贵际、李玉林、安宝军、丁书旺、赵箭、龚海岩、金社胜、温柔、徐伟民。本标准委托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解释。S B/T 1 0 3 8 4-2 0 0 4中央 储 备 肉活 畜储 备基 地 场 资质 条件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建设、防疫、饲养管理、饲料和活畜品质评价及资信的基 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确立、管理和公检。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 9 5 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 B 1 3 0 7 8 饲料卫生标准 G B/T 1 4 6 9 9.1 饲料采样方法 GB 1 6 5 4 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 7 8 2 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程规程 G B 1 8 4 0 6.3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 B 1 8 5 9 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 Y 4 3 8 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N Y 5 0 2 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 0 3 0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 0 3 2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 0 3 3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 5 1 2 5 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 1 2 7 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 1 2 8 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 NY 5 1 4 8 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 1 5。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 1 5 1 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 9 9 7年7 月 3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牧发 2 0 0 2 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业部和质检总局第 2 0 5号公告)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中 央储备肉 活畜储备 c e n t r a l l i v e s t o c k s t o r a g e中央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活猪、活牛、活羊。S B/T 1 0 3 8 4-2 0 0 43.2 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b a s e o f c e n t r a l s t o r e d l i v e s t o c k 承担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任务的养殖场,以下简称基地场。3.3 管理及检查b a s i c ma n a g e m e n t a n d i n s p e c t i o n 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基地场的管理和活猪、活牛、活羊数量及其保证能力的检查。3.4 公检 o f f i c i a l i n s p e c t i o n 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基地场的活猪、活牛、活羊质量及其保证能力的检查。3.5 活畜l i v e s t o c k 人工饲养的活猪、活牛和活羊。3.6 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 i n t e r d i c t o r y v e t e r i n a r y d r u g a n d i t s c o m p o u n d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 见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牧发仁 2 0 0 2 1 号)。4要求4.1 基地场质f管理总要求4.1.1 基地场主要负责人应对基地场质量管理文件的建立、保持、实施和持续改进给予承诺。4.1.2 应对与质量管理有关的部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做出规定并形成文件。4.1.3 应对活猪、活牛、活羊饲养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提供充分的保证。4.1.4 饲养的活畜应建立身份标识、档案并跟踪管理。4.1.5 应建立以下质量管理文件:a)基地场布局平面图;b)生产工艺流程图;c)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包括消毒、免疫、驱虫程序、疫病控制、无害化处理、兽药管理规定;d)饲养管理规定:包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饲养管理岗位责任制,饲料、饲草、饮水管理规定。4.1.6 应建立以下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记录:a)人员登记表(包括饲养人员健康证、兽医人员资质证明);b)饲料、饲草来源、配方及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C引种、引畜记录;d)消毒记录;e)兽药、疫苗购进、使用记录;f)免疫接种记录;9)疾病防治记录;h)废弃物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记录;i)出场销售记录;J)门卫登记记录;k)活畜储备台账记录。4.1.7 近 3 年内无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事故4.1.8 国家鼓励基地场建立并实施 HA C C P体系。S B/T 1 0 3 8 4-2 0 0 44.2 基地场建设4.2.1 选址4.2.1.1 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应建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地区。4.2.1.2 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 0 0 0 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 0 0 0 m以上,周围 应有围 墙或其他有效屏障。4.2.1.3 牛场、羊场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活牛、活羊的放牧和饲养条件。4.2.2规模4.2.2.1 活猪基地场的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 6 0 0 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得低于6 0 头;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 5 0 0 0头,其中6 0 k g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储备计划数量的4 0 0 0,4.2.2.2 活牛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 1 5 0 0头以上,其中4 0 0 k g以上的育肥牛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 0%,4.2.2.3 活羊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 6 0 0 0 只以上,其中1 5 k g以上的育肥羊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 4 0%;单群饲养商品羊常年存栏数量在 5 0 0 只以上。42.3 布局4.2.3.1 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活畜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4.2.3.2 应按照活猪生理、生长阶段进行猪舍工艺设计;应按照不同育肥阶段进行牛舍、羊舍的工艺设计。畜舍布局符合实行分段饲养方式及全进全出的要求。4.2.3.3 生产区在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处理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4.2.3.4 应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4.2.3.5 畜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4.2.4设施4.2.4.1 应备有清洗消毒设施。4.2.4.2 应按照不同畜舍分别配备饲喂和环境控制设备。4.2.4.3 应配备防蚊蝇、防鼠设施。4.2.4.4 应配备病畜隔离、污物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4.2.4.5 大门人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管理区人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人口处设有换鞋、更衣间和洗手的消毒设施。畜舍人 l处应设有消毒设施。4.2.4.6 应配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4.3防疫4.3.1 人员4.3.,.1 兽医人员应持有有效资质证明。4.3.1.2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4.3.1.3 生产工作人员进人生产区时应更衣换鞋、洗手消毒,且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4.3.1.4 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允许进人生产区。如有特殊情况,应遵守场内防疫制度。4.3.1.5 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于其他养殖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活畜的配种工作,饲养人员严禁相互串栋。4.3.2 消毒4.3.2.1 场地 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并保持记录。S B/T 1 0 3 8 4-2 0 0 44.3.2.2畜舍 每批活畜调出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水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火焰、熏蒸消毒。4.3.2.3 设施、设备 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保持记录。4.3.2.4 运输 工具 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均应进行清洗消毒。4.3.2.5 活 畜 应定期对活畜进行消毒并保持记录。4.3.3 应定期进行灭鼠、除蚊蝇、清除杂草。4.3.4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不得将外购的生鲜、熟制肉类食品带人基地场。外来车辆、动物、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内车辆和工具不得出基地场。4.3.5 活畜应具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运输工具消毒合格证明方可出栏。应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出栏活畜。4.3.6 引种和引畜4.3.6.1 活猪基地场应采取自繁自养。4.3.6.2 种畜应来自非疫区的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种畜场,并提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种畜合格证。4.3.6.3 引进的种猪至少隔离 3 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人生产区。4.3.6.4 引进的种牛至少隔离 4 5天以上,购进的育肥牛至少隔离 1 5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人生产区。4.3.6.5 引进的种羊至少隔离 3 0天以上,购进的育肥羊至少隔离 1 5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人生产区。4.3.7 免疫4.3.7.1 应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并保持免疫接种记录4.3.7.2 应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免疫疫苗。购进后的疫苗按规定保存,使用时应检查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4.3.7.3 免疫器械和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4.3.7.4 定期进行免疫效果监测。4.3.8 寄生虫控制 活猪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 N Y 5 0 3 0的规定,活牛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 N Y 5 1 2 5 的规定,活羊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 N Y 5 1 4 8的规定,驱虫程序的制定应符合 G B/T 1 7 8 2 3的规定。4.3.9 病畜的诊断和无害化处理4.3.9.1 对可疑病畜应隔离观察、诊断4.3.9.2 对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可疑病畜,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和 G B 1 6 5 4 8的规定处理,并保持记录。4.3.9.3 不得出售病死畜。4.3.9.4 废弃物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a)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b)粪污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以综合利用,处理后的粪污应符合 G B 7 9 5 9 的要求。c)污水的排放应符合 G B 1 8 5 9 6 的要求。d)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作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随便丢弃4.3.1 0 监控4.3.1 0.1 应依据 中华人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猜你喜欢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