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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199-1993
苹果浓缩汁
10199
1993
苹果
浓缩
S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 B 汀 1 0 1 9 2 1 0 2 0 2 一9 3S B/T 1 0 2 0 3 一9 4水果及水果浓缩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苹果浓缩汁田 八 1 0 1 9 9-9 3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苹果浓缩汁的定义及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藏的苹果用机械 方法所得的汁.经过物理分离方法加工制成的清汁型及浊汁型苹果浓缩汁。引用标准G B 2 7 5 9冷 饮 食品 卫 生 标 准G B 2 7 6 0食品 添加 剂 使 用 卫 生 标准G B 4 7 8 9食品 卫生 检 验 方 法 微生 物 学 部 分G B 5 0 0 9食品 卫生 检 验 方 法 理 化部 分G B 7 7 1 8 食品 标签通用标准G B 1 0 7 8 9 软 饮 料的 分 类G B 1 0 7 9 0软饮 料 的 检 验 规 则、标志、包 装、运输、贮 存G B 1 0 7 9 1软饮 料 原 辅 材 料的 要 求S B/T 1 0 2 0 3 果汁通用试验方法定义及分类 苹果浓缩汁 是按本标准4.1 规定的 方法加工成的没有发酵,但复 水后具有发酵能力的产品,它可分 为清汁型及浊汁型。技术要求4.1 制作要求4.1.1 制作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G B 1 0 7 9 1 规定。4.1.2 制作过程中食品添加 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 B 2 7 6 0 的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1 9 9 3-0 7-2 4 批准 3 01 9 9 4-0 6-0 1 实施S B/T 1 0 1 9 9-9 34.1.3 制作过程中允许使用物理、机械方法(如热处 理、压榨、离心、过滤、燕发等)。4.1.4 耐贮化处理只允许 用物理方法进行(如热力杀菌)。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表 1项目指标清汁型浊汁型色泽棕黄色至棕红色浅黄色至棕黄色组织形态没清、透明,无沉淀物、悬浮物浑浊均匀.静i t 后允许有少 量沉淀香气复水到可溶性固形物为 1 2%时,具有原品种苹果应有的香气.无异种气味滋味复水到可溶性固形物为1 2%时.具有原品种苹果应有的滋味,无异种滋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表 2 的规定.以下指标均以复水到1 2%的可溶性固形物时测定为准总酸(以 苹果酸计),g/l 0 0 g0.2 0透光率(波长=6 2 5 n m,l c m比色皿),%清汁9 0.0,蚀汁不要求果胶清汁呈阴性,浊汁不要求淀粉清汁 呈阴性,浊汁不要求砷(以As 计),mg 八8以 5铅(以P b 计),m g 八B成1.0铜(以cu 计),mg 八.1 0.0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项目指标细菌总数(菌落数),个/m L(1 0 0大肠菌群,个/l 0 0 m L6致病菌(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4.5 净重量偏差 1 公斤以下(含1 公斤)包装 士 5 0 o;1-2 0 0 公斤(含2 0 0 公斤)包装:士2 0 o 1 2 0 0 公斤以上包装:士1%e3 1S B/T 1 0 1 9 9-9 3试验方法 本试验所用水系指燕馏水,所用试 齐】除特别注明 外,均为分析纯.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取5 0 m L被测样品 于1 0 0 m L 洁净透明 的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组织 形态及杂质。5.1.2 香气、滋味: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玻璃容器中,有香料回收时,将香料按回收比例回 兑于浓缩汁中,加水稀释到可溶性固形物为1 2 0 o,混合均匀,将温度调整到sa c 左右,立即用嗅觉仔细鉴别其气味,用味 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注: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5.2 理化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S B/T 1 0 2 0 3 测定.5.2.2 总酸:按S B 汀 1 0 2 0 3 测定。5.2.3 透光率5.2.3.1仪 器:分 光 光 度计。5.2.3.2 测定: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容器中,加水稀释到可溶性固形物为1 2%,混合均匀 后,用l c m比 色皿,以蒸馏水作为空白,在6 2 5 n m波长处测定其透光率。5.2.4 果胶5.2.4.1 讨 济 d.,9 5%乙 醇(加1%浓盐酸)。5.2.4.2 检验: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容器中,加水稀释到可溶性固形物为1 2 0 o,混合均匀后,将一份样品与二份乙 醇在试管中混合均匀,如果1 5 分钟后没有絮状物形成,表明 果汁样品中不含果胶(阴性);如果有絮状物形成,则表明 果汁样品中含有果胶(阳性).5.2.5 淀粉5.2.5.1 试剂:碘试液(1%碘+1 0 0 0 碘化钾的水 溶液).5.2.5.2 检验: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容器中,加水稀释到可溶性固形物为1 2%,混合均匀后,取5 m L样品于试管中,加人1-2 滴碘试液,如 果样品上层变黄色,表明 样品中没有淀粉(阴性);如果样品 上层变兰色或褐色,则表明 样品中含有淀粉(阳 性)。5.2.6 砷:按G B 5 0 0 9.1 1 测定。5.2.7 铅:按G B 5 0 0 9.1 2 测定.5.2.8 铜:按G B 5 0 0 9.1 3 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 B 4 7 8 9.2 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G B 4 7 8 9.3 测定。5.3.3 致病菌的 检验(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按G B 4 7 8 9 检验。检验规贝6.16.26.3 3 2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 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 一品 种产品为一批。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 酸、透光率、果胶、淀 粉、微生物指标、净重量。产品由 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从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 件(小包装为 Z o o)取样,按本S B/T 1 0 1 9 9-9 3标准 规定 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的 产品方准出厂.6.4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技术要求中 规定的 全部项目。6.5 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b.产品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出 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 求时。6.6 从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 件(/I、包装为2 0 0)样品,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型 式检验.6.7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 如果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透光 率、果胶、淀粉、净重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可从该批中抽取两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 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微生物指 标、重金属指标中 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6.8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 裁机构,进行仲裁检验与判定。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食品 卫生 要求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G B 1 0 7 9 0 中第5 章规定执行。7.2 包装可采用小包装(1 公斤以下包装)或大容器散装,包装外观整洁,标签端正,图案清晰,封口 严密,标签、标志必须按照G B 7 7 1 8 执行,所需的外包装必须按照G B 1 0 7 9 0 中的4.2规定执行。7.3 本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按照G B 1 0 7 9 0 中 第6 章规定执 行,如果产品的可溶 性固形物含量大于7 0 0 0,或者不足7 0 0 0,但采用了无菌包装,应在0-5 冷藏条件下贮存;如果可溶性固 形物含量不足7 0 0 0,又没有采用无菌包装,则应在一 1 8 以 下的冷冻条件下贮存。应标明 对温度的要求。7.4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为1 2 个月.7.5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自 定保存期,其期限规定必须大于或至少等于保质期。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本标准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济南果品研究所负 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盂庆风、刘俊杰、朱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