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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197-1993
原果汁通用技术条件
10197
1993
果汁
通用
技术
条件
S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 B 汀 1 0 1 9 2 1 0 2 0 2 一9 3S B/T 1 0 2 0 3 一9 4水果及水果浓缩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发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原果汁通用技术条件S B/T 1 0 1 9 7-9 5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原果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 B 1 0 7 8 9 中3.2.3.1 所规定的制品。弓 I 用标准G B 2 7 6。食品 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 B 4 7 8 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微生物学部分G B 5 0 0 9 食 品 卫生 检 验 方 法 理化 部 分G B 7 7 1 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 B 1 0 7 8 9 软饮料的分类G B 1 0 7 9 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 B 1 0 7 9 1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S B/T 1 0 2 0 3 果汁通用试验方法产品分类根据产品性状分为清汁型和浊汁型。技术要求4.1 制作要求4.1.1 原辅材料应符合G B 1 0 7 9 1 的 规定.4.1.2 制作过程中 食品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 使用应符 合G B 2 7 6 0 的规定.4.1.3 由 浓缩果汁复水制成原 果汁,可以 按比例加人在浓缩过程中回 收的 芳香 物.们.4不 允 许使 用 甜 味 剂、香 精、色 素、增 稠 剂。4.2 感官要求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国内 贸 易 部1 9 9 3-0 7-2 4 批 准1 9 9 4-0 6-0 1 实施 2 3S B/T 1 0 1 9 7-9 34.2.1 色泽 具有产品品种应有的色泽。4.2.2 组织形态 清汁型:澄清、透明,无明显沉淀物、悬浮物。浊汁型:浑浊均匀,允许有少量果肉 沉淀。4.2.3 香气 具有原果应有的香气,无异味。4.2.4 滋味 具有原果应有的滋味,无异滋味。4.2.5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 规定。表 1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应与原料果实可食部的含量一致总酸,g/1 0 呢应与原料 果实可食部的含量一致砷(以 s 计),m g Ag蕊认 5铅(以P b计),mg 八9镇1.0铜(以c u 计),m g/k g1 0.0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 规定。表 2项目指标细菌总数,个/mL1 0 0大肠菌群,个/I O O m L(6致病菌(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不得检出4.5 净重量偏差 1 公斤以下包装:士 5 0 o 过 -1 5 0 公斤包装:士 2%;1 5。公斤以上包装:士1 s o.但是每批重量不得低于规定重量。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组织形态、杂质 取5 0 m L被测样品于l 0 0 m L 洁净透明的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2 4 岛汀 1 0 1 9 7-9 35.1.2 香气、滋味 取5 0 m L被测样品 于 1 0 0 m L洁净的 烧杯中,在室温下(2 0 C 左右)立即 用嗅觉仔细鉴别其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 无异味。注: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5.2 理化检验5.2.1 可 溶 性固 形 物 按S B/T 1 0 2 0 3 测定.5.2.2 总酸 按S B/T 1 0 2 0 3 测定.5.2.3 砷 按G B 5 0 0 9.1 1 测定.5.2.4 铅 按G B 5 0 0 9.1 2 测定.5.2.5 铜 按G B 5 0 0 9.1 3 测定.5.3微生 物 检 验5.3.1 细菌总数 按G B 4 7 8 9.2 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 B 4 7 8 9.3 测定.5.3.3 致病菌(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按G B 4 7 8 9.5 和G B 4 7 8 9.1 0 测定.检验规则6.1 由同 一批原料、同一班况 同一条生产线生 产的 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6.2 出 厂检验项目 应包括 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微生物、净重量。6.3 产品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随机从每一批产品中,1 公斤以下(含 1 公斤)包装抽取2 编,1 公斤以上包装抽取 3 件,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的产品方准出厂。6.4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 全部项目.6.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 行型式检验:a.原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6 按本标准6.3 中 规定的 方法随机抽取样品,并按本标准规 定进行型式检验.6.7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 如果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 酸、净重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中抽取两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检,若复检 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 2 5S B/T 1 0 1 9 7-9 3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微生 物指标、重金属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6.8在保 质 期内,供 需 双 方 对 产品 质 量 有 异 议 时,可 共 同 协 商 选 定 仲 裁 机 构,进 行 仲 裁检 验与判定。标志、包装、运愉、贮存包装材料和 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有关 规定,应按照G B 1 0 7 9 0 中第5 章 规定执行。产 品 包 装 标志 应 按 照G B 7 7 1 8 和G B 1 0 7 9 0 执行.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 应按照G B 1 0 7 9 0 中第6 章规定执行.保质期:不少子6 个月。企业可以 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自 定保存期,其期限 规定应 大于或至少等于保质期。,10,JJ望勺77.7.7.7.7.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供 销总 社科技工业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沂、冯克俭、孟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