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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473-2001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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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473-2001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473 2001 动物 卫生 准则
B 4 1“Y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N Y/T 4 7 3-2 0 0 1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G r e e n f o o d-A n i ma l h e a l t h g u i d e l i n e s2 0 0 1 一 0 9 一 2 7 发布2 0 0 1 1 1 一 0 1 3 F 施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农 业 部发 布N Y/T 4 7 3-2 0 0 1 i前官 绿色食品是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依法合理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是生产动物性绿色食品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合理实施和管理动物卫生,特制定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是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同时在参考欧盟7 2/4 6 2/E E C,6 4/4 3 2/E E C,9 1/6 3 0/E E C,9 0/5 3 9/E E C 相关指令的 墓础上,结合我国的动物卫生现状而制定。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t监督检验侧试中心、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兽医卫生兽药监察所、内蒙古兴发集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向前、黄保续、李其平、王志亮、王文彬、田守智、方武。N Y/T 4 7 3-2 0 0 1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1 范圈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源绿色食品的动物卫生准则。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动物的饲养、屠宰及其产品的加工、贮藏和运输。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凡 是 不 注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下 G B 2 7 0 7 猪肉卫生标准 G B 2 7 0 8 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G B 2 7 1 0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G B 2 7 6 2 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 G B 4 8 1 0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 B/T 5 0 3 3 出口 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 B 5 7 4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T 6 5 4 3 瓦楞纸箱 G B 9 6 9 1 食品包装用聚乙 烯树脂卫生标准 G B 1 2 6 9 4-1 9 9 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3 B 1 3 1 0 6 食品中 锌限 量卫生标准G B 1 3 4 5 7 肉 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 4 9 3 5 食品中铅限f卫生标准G B 1 5 1 9 9 食品中钢限盆卫生标准G B 1 5 2 0 0 食品中铁限t卫生标准G B 1 5 2 0 1 食品中福限A卫生标准G B 1 6 5 4 8 畜 禽病害肉 尸及其产品 无害 化处理 规程G B 1 6 5 4 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 B/T 1 6 5 6 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N Y/T 3 8 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 Y/T 3 9 1绿色 食品 产地环境 技术条 件N Y/T 3 9 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 Y/T 4 7 1 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 Y/T 4 7 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N Y/T 4 7 3-2 0 0 1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绿色t品 g r e e n f o o d 同N Y/T 3 9 1 中3.1,3.2 A级绿色t品 c l a s s A g r e e n f o o d 同N Y/T 3 9 1 中3.3.3.3 动物a n i m a l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活的哺乳动物和禽类,在有特别规定时也包括蚕、蜂和水产类等其他动物。3.4 动物产品 a n i m a l p r o d u c t 来源于动物可供人食用的肉类、肉制品、胭体分割体、脏器、油脂、奶、奶制品、蛋、蛋制品、血、血制品、头、蹄、骨、皮、水生动物产品等。3.5 动物咬病a n i m a l d i s e a s 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6 病原体 p a t h o g e n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性徽生物。3.7 动物卫生a n i m a l h e a l t h 为确保人或动物对产品消费的安全、健康和卫生,在生产、加工、贮存、运物和销咨过程中应遵守的条件和措施。3.8 动物防位 a n i m a l e p i d e m i c p r e v e n t i o 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 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3.9 畜群 h e r d 同一饲养场的动物,或者虽不在同一个场,但可以在不采取卫生措施的条件下相互流动的动物群体。3.1 0 禽群f l o c k 饲养在同一饲养场或由固体物分隔并具有单独通风系统的 一组禽类。对于散养的禽类,则指共同出人一个或多个禽舍的一个群体,即同一建筑物中所有的禽只.3.1 1 官方兽医o f f i c i a l v e t e r i n a r i a n 由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行使动物防疫监任或公共卫生监任,并在适当条件下签 发动物卫生证书。N Y/T 4 7 3-2 0 0 14 动物卫生准则4.1 动物产地的卫生条件4.1.1 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N Y/T 3 9 1 的要求。4.1.2 猪、禽饲养场应遵照附录A和附录B的卫生要求,牛、羊、兔等动物的饲养场的选址、设施设备和饲养管理条件可参照养猪场卫生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及其配套法规执行。4.1.3 应按规定实 施动物计划免疫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剂。4.1.4 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 Y/T 4 7 1 的要求。4.1.5 使用兽药应符合N Y/T 4 7 2 的要求。4.1.6 畜群、禽群不得有附录C所列疫病。4.1.7 动物离开饲养地前,应按G B 1 6 5 4 9 的规定实施产地检痊。4.2 脸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条件4.2.1 屠宰、加工企业应符合附录D,附录E规定的卫生要求。4.2.2 动物屠宰的兽医卫生管理应按照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实施。4.2.3 动物产品应符合 G B 2 7 0 7,或 G B 2 7 0 8,或G B 2 7 1 0 标准,不得检出以下病原体:大肠杆菌0 1 5 7、李氏杆菌、布氏杆菌、肉毒梭菌、炭疽杆菌、囊虫、结核分支杆菌、旋毛虫。4.2.4 动物产品农药、兽药残留 量应符合N Y/T 3 9 34,2.5 动物产品重金属残留量应执行G B 1 5 1 9 9,G B和N Y/T 4 7 2的要求,1 5 2 0 0,GB 1 5 2 0 1,GB 2 7 6 2,GB 4 8 1 0,G B 1 4 9 3 5和G B 1 3 1 0 6 的规定要求。4.2.6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按照G B 1 6 5 4 8 的要求进行处理。43 贮旅卫生条件4.3.1 动物屠宰后的预冷、冷冻、冷藏应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4.3.2 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应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4.4 运翰卫生条件4.4.1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工具在运输前和运输后应实施消毒。4.4.2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具有检疫证明,运输工具应具有消毒证明。4.4.3 动物鲜肉的运抽应符合D.1 2 和E.1 3 的规定。N Y/T 4 7 3-2 0 0 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养猪场卫生条件A.1 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A.1A.1.1.1A.1.1.2选址 新建养猪场应建在无疫病区 养猪场应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水源,地势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A.1.2 建筑布局 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质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以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A.1.A.23 环境质f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2应达到S A Y/T 3 8 8 规定的标准。养猪场设施设备A.2.1 建筑材料 构建厂房的材料,特别是猪舍及其设备应对猪无害,且易于清洗和消毒.A.2.2 电器安装 安装电器时。应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规定,以防引起猪只电休克。A.2.3 隔离、加热和通风设施 房舍的隔离、加热和通风设施,应保证空气流通、防尘、温度和空气相对湿度适宜,以防对猪只造成伤害。A.2.4 其他自 动化设施 对猪只健康和福利至关重要的自 动化设施每天应检查一次。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叫正。A.2.5 光照条件 猪舍应具有适宜的光照,并和气候条件相适应,不得使猪长时间处于黑暗中。光抓可采用自然光或人工光,对于后者,时间应和自 然光照时间大致相同,一般维持在上午s 时至下午5 时之间。此外,光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对猪只实施检查。A.2.6 猜舍地面设,地面应 平整防 滑,以 防 对猪只 造成伤害。地面的 设计还 应考虑到 猪只 站立 时可能 受到的 伤害,应考虑到猪只的体形和体重,地面应稳固、平整和舒适。猪只躺卧区应清沽舒适,易于排水,且不能对猪造成伤害。猪舍内提供的垫草,则应洁净、干操、无毒且经常更换。使用漏缝地板的猪舍也应充分考虑上述保护性原则,A.27 饲喂设施 猪只饲喂和饮水设备应设计建造合理、材料坚固、无毒无害,且易于清洗消毒。A.2.8 消毒设施 养猪场应备有良 好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其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A.29 生物防护设施N Y/T 4 7 3-2 0 0 1A.2.A.3养猪场应具备良好的防害虫如昆虫和啮齿动物等的防护设施。1 0 粪便处理设施养猪场应具备有效的粪便和污水处理系统,并保证环境卫生质量达到N Y/T 3 8 8 规定的标准。饲养管理A.3.1 工作人员和价观人员要求A.11.1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不得患有任何人畜共患病。A.3.1.2 工作人员不可经常回家,往返工作岗位时应淋浴消毒。A.3.1.3 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非生产人员应尽量“谢绝参观”。特殊条件下,非生产人员可穿戴防护服人场参观。A.3.2 饲料使用规范 使用饲料应遵照N Y/T 4 7 1 的规定。A.3.3 使用兽药和残留监侧规范 使用兽药应遵照N Y/T 4 7 2 规定,并做好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残留 监测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和N Y/T 4 7 2 的规定。A.3.4 饲养密度 任何养猪场,对群养的生长育成猪和断奶仔猪,其饲养密度应能保证动物自由平躺、休息和站立,在此要求条件下,每头猪所占面积至少应达到表A.1 规定的标准。成年种公猪圈舍面积至少为6 m .表 A.1 猪饲养密度平均体重 k 8每头猪应占面积 m21.0 0A.3.5 饲喂卫生 猪只的 饲料应考虑到其年龄、体重、行为和生理需求,保证其健康成长.维 持其正常机能。两周龄以上的猪只应提供足够的清洁饮水,或通过饮用其他液体食物保证其日常需水要求。A.3.6 日常健康检查和护理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每天应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应立即接受治疗。对疑似发生传染病的猪只,应立即隔离,通知官方兽医,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一旦确诊,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3.7 日常清洗和消毒 房舍、圈舍、设备和器皿应易于清洗和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粪、尿和饲料残渣应 经 常 消 除,以 防 异 味 以 及 苍 蝇 和 啮 齿 动 物 攀 生。N Y/T 4 7 3-2 0 0 1A.4 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 养猪场应坚持采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规定的疾病监测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普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特别注意以下各方面。A.4.1 方案的制定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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