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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5295-2015
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环境评价准则
5295
2015
公害
农产品
产地
环境
评价
准则
NY/T5295-2015畜禽养殖业:主要调查畜禽饮用水和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及污染情况。水产养殖业:主要调查近海(滩涂)渔业养殖用水、淡水养殖用水的水质及污染情况。深海渔业养殖用水,不需要调查。4.1.1.4.2土壤环境种植业:主要调查土壤环境污染状况、生态环境状况与环境背景情况等。畜禽养殖业:不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水产养殖业:调查底泥污染情况。4.1.1.4.3环境空气种植业:主要调查产地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畜禽养殖业:主要调查畜禽场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包括空气污染的种类、性质以及数量等,畜舍内部的环境空气质量,氨气、硫化氢、恶臭等。水产养殖业:不进行环境空气调查。4.1.1.5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资源合理利用、清洁生产情况与污染治理措施等。4.1.2调查方法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等形式相结合的方法。4.1.2.1资料收集收集近3年来农业生产部门(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初级加工部门)、环境监测部门与被调查区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相关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当资料收集不能满足需要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和实地考察。4.1.2.2现场调查主要调查产地周围污染源分布情况,以及自身农业生产活动对产地环境的影响。4.2环境监测依据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免测或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4.2.1布点与采样4.2.1.1水环境4.2.1.1.1布点数量根据水资源的分布、特点与水质条件等情况,进行布点采样。对于以天然降雨为灌溉水的地区,可以不采灌溉水样。对于同一水源(系),水质相对稳定、均一的,布设1个3个采样点;不同水源(系)的,则相应增加布点数量。对水质要求一般的作物产地,可适当减少采样点数,同一水源(系)布设1个一2个采样点:对水质要求较高的作物产地,应适当增加采样点数。食用菌生产用水,每个水源(系)布设1个采样点。深海渔业养殖用水可不设采样点:近海(滩涂)渔业养殖用水布设1个3个采样点:淡水养殖用水,水源(系)单一的,布设1个一3个采样点,水源(系)分散的,应适当增加采样点数。畜禽饮用水,属圈养且相对集中的,每个水源(系)布设1个采样点;反之,应适当增加采样点数。加工用水,每个水源布设1个采样点。4.2.1.1.2采样时间与频率种植业用水,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的主要灌期采样1次。水产养殖用水,在生长期采样1次。畜禽饮用水,可根据监测需要采集,在生产期内至少采样1次,人畜共饮水源的可以不采。不同季节,水质变化大的水源(系),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采样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