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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895-2010
豆类、谷类电子束辐照处理技术规范
1895
2010
豆类
谷类
电子束
辐照
处理
技术规范
NY/T1895-20104辐照前要求4.1产品豆类、谷类产品均应符合GB2715的要求。水分含量应12%。产品应经筛选,不存在害虫的蛹和成虫。筛选后应立即包装。4.2辐照厚度应使用食品级,耐辐照、,保护性的包装材料。豆类、谷类电子束辐照杀虫处理可采用散装辐照和带包装辐照两种方式。电子束能量与包装厚度或散装豆类、谷类的厚度具体参见附录A。5辐照5.1辐照装置和管理辐照装置和管理按GB/T18524和J971的规定执行。5.2剂量测量电子束辐照装置的剂量测量按GB/T16841的规定执行。5.3辐照时期豆类、谷类产品包装后应立即辐照,以防害虫的卵和幼虫发育为蛹和成虫。5.4工艺剂量豆类电子束辐照工艺剂量应符合GB/T18525.1的要求;谷类电子束辐照工艺剂量应符合GB/T18525.2的要求。6辐照后质量要求辐照后无活成虫出现,卵和幼虫在1周3周内死亡。辐照不对豆类、谷类食用品质和功能特性产生影响。7辐照后检验贮运7.1检验按照GB5009.36的要求进行分析,符合GB2715的规定。7.2贮运豆类、谷类产品库应无虫源。在运输和装卸时,应防止内外包装的破损以避免二次污染。8标签8.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8.2散装豆类、谷类辐照后在清单中应注明“辐照过”或“经辐照处理”字样。9重复照射可进行重复照射,但谷类辐照总的吸收剂量不应超过1.0kGy,豆类辐照总的吸收剂量不应超过2.5kGy。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