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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221-2004 无公害食品 马铃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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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221-2004 无公害食品 马铃薯 5221 2004 公害 食品
I CSB 3 16 7.0 8 0.2 0NY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NY 5 2 2 1-2 0 0 4无公害食品马铃薯2 0 0 4-0 1-0 7 发布2 0 0 4 一 0 3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部发 布N Y 5 2 2 1-2 0 0 4月 U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肃、钱永忠、钱洪、张德纯。N Y 5 2 2 1-2 0 0 4无公害食品马铃薯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马铃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马铃薯。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r 5 0 0 9.1 2 食品中 铅的测定 G B/1 5 0 0 9.1 5 食品中 福的测定 G B/r 5 0 0 9.2 0 食品中 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 B/r 5 0 0 9.3 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 B/1 5 0 0 9.1 0 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酞甲 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 B/T 5 0 0 9.1 0 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 量的测定 G B/1 5 0 0 9.1 1 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醋、氰戊菊醋和嗅氰菊醋残留量的测定 G B/1 8 8 5 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3 要求3.1 感官指标 同一品 种或相似品种,薯形较好,大小均匀,块茎表面光滑,清洁,不干皱,无明显缺陷(包括病虫害、绿薯、畸形、冻害、裂薯、黑心、空腔、腐烂、机械伤、发芽薯块)。3.2 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无公害食品马铃薯安全指标单 位 为 毫克 每 千 克序 号项目指标1乐果(d im e t h o a t e)簇12乙酞甲 胺磷(a c e p h a t e)簇0.23敌百虫(t r i c h lo r f o n)镇0.14亚胺硫磷(h o s e m e t)镇0.55氯氛菊醋(c y p e r m e t h r i n)成0.56澳氰菊酬 d e l t a m e t h r i n)(0.57百菌清(c h lo ro t h a lo n i l)镇l8多菌灵(c a r b e n d a z i m)簇059铅(以P b 计)镇0.41 0锡(以C d 计)簇0.0 5注: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农药管理条 例,剧毒和高 毒农药不得在蔬菜生产中使用。N Y 5 2 2 1-2 0 0 44 试验方法4.1 感官指标 供试样品用目 测法进行品种特征、薯形、均匀程度、清洁、腐烂、干皱、病虫害、绿薯、畸形、冻害、裂薯、机械伤、发芽等项目的检测。黑心、空腔应剖开检测。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有缺陷的样品做记录。不合格率以。计,数值以 表示,按公式(1)计算:。典X 1 0 0 。,(1)N舌,式中:n有缺陷的个数;N检验样本的总个数。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4.2 安全指标4.2.1 乐果、敌百虫、亚胺硫磷 按G B/T 5 0 0 9.2 0规定执行。4.2.2 乙酞甲胺磷 按 G B/T 5 0 0 9.1 0 3规定执行。4 2 3 氯氰菊醋、澳氛菊醋 按 G B/1 5 0 0 9.1 1 0 规定执行。4.2.4 百菌清 按 G B/T 5 0 0 9.1 0 5 规定执行。4.2.5 多菌灵 按(-B/F 5 0 0 9.3 8 规定执行。4.2 6 铅 按 G B/r 5 0 0 9.1 2 规定执行。4.2 7 镐 按 G B/(5 0 0 9.1 5 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检验分类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 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b)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人为或自 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和标识。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5.2 组批N Y 5 2 2 1-2 0 0 4 产地抽样以同一品种、同一产地、相同栽培条件、同时采收的马铃薯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相同进货渠道的马铃薯作为一个检验批次。5.3 抽样方法 按照G B/T 8 8 5 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报验单填写的项目 应与货物相符,凡与货物单不符,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5.4 判定规则5.4.1 每批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不合格率按其所检单位(如每箱、每袋)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应超过5%。其中任意一件的不合格率不应超过 1 0%05.4.2 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者及详细地址、产地、净含量和包装日 期等,要求字迹清晰、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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