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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2 009-202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泡藕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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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2 009-202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泡藕带 009 2022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湖北 泡藕带
附件 3湖湖北北省省食食品品安安全全地地方方标标准准DBS42/009-2022DBS4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泡藕带2022-07-22 发布2023-01-01 实施湖湖 北北 省省 卫卫 生生 健健 康康 委委 员员 会会发 布DBS42/009-2022I2前言本标准由华中农业大学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联合提出;本标准修订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华贵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武汉市农业科学院;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人:严守雷,李洁,梅泽斌,王清章,王会霞,陈学玲,赵道华,梅传龙,梅大佐,杨福源,曾祥明,曾令旗;本标准代替 DBS42/009-20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泡藕带;本标准与DBS42/009-202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固形物和净含量指标。DBS42/009-2022I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泡藕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泡藕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藕带为原料,经过清洗、分割、烫漂、装袋、注入调味液,真空密封包装、杀菌,经检验合格的藕带产品。2术语和定义2.1 湖北泡藕带以新鲜藕带为原料,经过清洗、分割、烫漂、装袋、注入调味液,真空密封包装、杀菌,经检验合格的藕带产品称为湖北泡藕带。2.2 调味液以包装饮用水加入食用盐、白砂糖或甜味剂、食醋和/或冰乙酸、味精,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调味料(泡小米辣等)和添加剂制成的称为调味液。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鲜藕带藕带应新鲜,无褐变、无化学处理、无腐烂、变味和虫害,并符合 NY/T 1583、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包装饮用水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3.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5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的规定。3.1.6味精应符合 GB 2720的规定。3.1.7食醋应符合 GB/T 18187的规定。3.1.8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的规定。3.1.9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辅料。DBS42/009-2022I4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正常泡藕带色泽,呈黄白色或藕白色。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气味、滋味正常泡藕带风味,无不良气味;酸咸适口,略带甜味和(或)辣状态呈段状;嫩脆,或柔脆。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3.4微生物指标及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净含量和固形物4.1 净含量:应符合表 3 中有关净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含量应不低于标明重量。4.2 固形物:应符合表 3 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应不低于规定重量。表 3 净含量和固形物的要求包装标识净含量固形物标明重量 g允许公差%净含量%规定重量 g允许公差%小于 400g400g大于 400g标明重量400标明重量1053标明含量标明重量标明含量15(规定重量200g)10(规定重量200g)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酸(以乙酸计,%)1.0GB 12456食用盐(以 NaCl 计,%)5.0GB 5009.44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总汞(以 Hg 计,mg/kg)0.01GB 5009.17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铬(以 Cr 计,mg/kg)0.5GB 5009.123二氧化硫(以 SO2计,mg/kg)50GB 5009.34DBS42/009-2022I5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条件、同一天生产的同一个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样 10 个独立包装。6.2 出厂检验6.2.1 产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固形物、氯化钠含量、总酸。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来源、设备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销售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相关法规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材料包括:铝箔袋、玻璃罐、尼龙袋、食品级塑料瓶等,符合相应安全标准规定,包装封口严密。7.3 运输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无异味,不得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物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库贮存。DBS42/009-2022I6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形物的检验称取一个独立包装的产品的净含量(精确至 0.01 克)m1,将内容物全部倾倒在已称重的 0.85 mm(20 目)圆筛(m2)中,倾斜筛子,沥干 5 分钟,中间每隔 1 分钟全面翻动一次,将圆筛和固形物一并称重 m3,按下式计算固形物含量,其单位用百分比表示。式中:X-固形物含量,%;m1-产品的净含量,g;m2-圆筛的质量,g;m3-圆筛和固形物的质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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