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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5T
58-2022
网络餐饮服务管理规范
58
2022
网络
餐饮
服务
管理
规范
ICS 03.080 CCS A 00 DB5105 四 川 省(泸 州 市)地 方 标 准 DB5105/T 582022 网络餐饮服务管理规范 2022-11-05 发布 2022-12-01 实施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05/T XX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基本要求.2 6 平台管理.2 6.1 资质管理.2 6.2 运行管理.3 7 供餐管理.4 7.1 订单反馈.4 7.2 订单食品制作.4 7.3 订单食品打包.4 8 配送要求.5 8.1 配送员.5 8.2 配送容器.5 8.3 配送过程.5 8.4 异常情况处理.6 9 监督与改进.6 9.1 行业自律.6 9.2 消费投诉.6 9.3 政府监管.7 9.4 社会监督.7 9.5 服务改进.7 附录 A(规范性)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工作自查项目表.8 参 考 文 献.11 DB5105/T XX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智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小伟、王毅范雨、金岚、李宗耘。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05/T XX2022 1 网络餐饮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餐饮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平台管理、供餐管理、配送要求、监督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T 18006.3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SB/T 11070 餐饮服务企业打包服务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 指在网络餐饮经营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第三方平台和自建平台。3.2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通过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开展网络餐饮交易服务的经营者。3.3 网约餐饮配送单位 为网络订餐提供配送服务的单位。注:以下简称“配送单位”。3.4 网约餐饮配送员 通过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接收、验视消费者餐饮订单并根据订单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规划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订单食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注:以下简称“配送员”。3.5 无接触餐饮配送 DB5105/T XX2022 2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根据消费者提出的服务需求,安排配送员从餐饮服务提供者处提取订单食品,通过无中转、点对点的配送方式,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将订单食品放置到指定位置,以保持安全距离或相互不见面的形式完成订单食品交付的配送方式。注:以下简称“无接触配送”。3.6 一次性封签 为保障网络订餐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止订单食品外包装在配送过程中被人为拆启或意外破坏所使用的一次性封口件。4 基本原则 4.1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4.2 网络餐饮服务应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5 基本要求 5.1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具备与开展网络餐饮配送服务相配套的信息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下单流程、信息审核与发布、订单管理、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咨询或投诉服务等。5.2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开展供餐服务能力相配套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加工人员等条件。按审批的经营项目依法经营,不应超范围经营及委托和转包其他单位或人员供餐。5.3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配送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措施和服务流程。5.4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定期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与食品直接接触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5.5 餐饮服务活动中食材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环节,其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 GB 31654 等规定。5.6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配送单位应制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5.7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配送单位宜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5.8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5.9 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采取措施。6 平台管理 6.1 资质管理 6.1.1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DB5105/T XX2022 3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6.1.2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对餐饮提供者进行现场核查,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6.2 运行管理 6.2.1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应公开重要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6.2.2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应醒目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发布餐饮服务相关内容。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a)必须公示的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食品安全自我承诺声明等。b)宜公布的信息:餐饮食品照片、价格、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餐饮门店身份照片(如门面、门头牌匾)、门店环境、制作环境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节约粮食”、“适量点餐”等提示;服务时间,且宜明示台风、雨天等特殊情况接单响应时间;联系电话;配送免责提示或停止接单提示。6.2.3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向消费者提供订单配送人员、配送时间等信息,并将订单信息告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6.2.4 配送订单分派应充分发挥数据技术优势,严格评估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安全食用时限、配送距离及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优化配送员往返路线,科学确定订单饱和度。6.2.5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餐饮服务全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出现消费者投诉或食品安全问题时,在问题未解决前不得销毁相关订单信息和音像资料。相关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餐饮食品名称、数量、规格;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收货地址;其他要求。b)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以及处理结果等。6.2.6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食品接触者、配送员信息的可视化和可追溯:a)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宜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鼓励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为其开通网络实时视频传输,展示后厨加工、食品打包等操作过程;b)加强对配送员行程追踪和管理。通过订单派送系统、车辆定位系统或骑手端 APP 等方式,实现配送信息的追溯可查询。DB5105/T XX2022 4 7 供餐管理 7.1 订单反馈 宜在消费者下单后 5 分钟内对订单做出反馈,在确认订单后根据订单要求制作食品。7.2 订单食品制作 7.2.1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贮存、进货记录保存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要求。7.2.2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订单食品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下列要求:a)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b)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c)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d)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e)网络销售的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7.2.3 送餐品种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提倡开发“少油、少盐、低糖”的绿色健康餐品供消费者选择。7.3 订单食品打包 7.3.1 食品加工制作完毕,核对食品名称、数量等订单信息无误后立即打包配送。需暂存的易腐食品暂存时间不应超过 1 小时,暂存温度热藏宜在 60以上,冷藏宜为 8以下。7.3.2 食品包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1 规定。宜使用符合 GB/T 18006.3 要求的可降解食品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7.3.3 应根据食品的类型、形状及特性等,合理选择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食品包装容器应满足 SB/T 11070 的要求。7.3.4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食品交付配送员前应使用一次性封签对外包装进行封装,检查封签的牢固性。避免配送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7.3.5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随餐提供订单小票。订单小票宜包含以下信息:a)商家名称;b)客户姓名、电话(脱敏信息);c)订单编号;d)商家联系电话;e)经营地址;f)食品名称、数量;g)食品金额,及包装、配送费用;h)下单时间等。7.3.6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随餐提供食品制作相关信息:a)制作时间;DB5105/T XX2022 5 b)建议食用时限;c)食用相关注意事项;d)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的提示;e)以方便菜肴包为原料的菜品名称后标注“外卖速食包”。8 配送要求 8.1 配送员 8.1.1 配送员的主要工作任务:a)通过移动智能终端接收、验视、核对客户订单;b)分类清理订单,编排递送顺序;c)按照客户要求及网络平台智能规划的配送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食品递送至订单收取地点;d)处理无人接收、拒收、破损等递送异常情况;e)处理客户投诉及其他递送诉求。8.1.2 配送员上岗前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鼓励配送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达到五级/初级工及以上等级水平。8.1.3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配送单位,应建立并更新配送员管理明细,详细记录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上岗情况等信息,应对建立劳动关系的配送员开展各类培训,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8.1.4 配送员工作中应注意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及个人防护:a)保持个人卫生,做好岗前防护准备、配送环节的卫生防护,提供服务时,应全程佩戴口罩、保持手部卫生,减少接触公共场所公共物品;b)做好生活环境的卫生防护;c)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骑行环节全程佩戴安全头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注意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