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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
504-2003
杏鲍菇
504
2003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DB35/5042003杏 鲍 菇 2003-02-20 发布 2003-03-20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5/5042003II前 言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卫生要求部分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福建省农业厅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组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标准化协会、农业部食用菌产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福建省标 准化研究所、古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祖寿、叶华生、王南、蔡金波、徐彦彦、郑小华DB35/50420031杏 鲍 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杏鲍菇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和 贮运。本标准适用于代料袋栽的杏鲍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9.10 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2530 食用菌取样方法 GB/T 12531 食用菌水分测定 GB/T 12532 食用菌灰分测定 GB/T 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15673 食用菌粗蛋白含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杏鲍菇 又名刺芹侧耳、杏仁鲍鱼菇。菌盖中央稍凹,近圆形、漏斗形,表面淡黄色、淡红褐色、灰褐色,有丝状光泽,平滑,有近放射状或波浪状细条纹;菌褶延生、乳白色,边缘及两侧平滑;菌柄偏生至側 生,表面光滑,白色或近白色,圆柱形、棒锤状,中实。3.2 代料 用于代替段木栽培杏鲍菇的有机物。3.3 袋栽 用塑料袋盛装培养料栽培杏鲍菇的方式。3.4 鲜杏鲍菇DB35/50420032采用保鲜工艺延长货架寿命的杏鲍菇。3.5 干杏鲍菇片 鲜杏鲍菇经清洗、纵向切剖、烘干加工成的干菇片。4 产品分类 按加工艺不同分为:鲜杏鲍菇、干杏鲍菇片 5 要求 5.1 感官指标 5.1.1 鲜杏鲍菇 鲜杏鲍菇感官指标见表 1。表 1 鲜杏鲍菇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色 泽 菌盖浅灰褐色、淡黄色,表面有丝状光泽;菌肉白色;菌褶白色或近白色;菌柄白色、近白色或淡黄色。形 状 菌盖近圆形;菇柄似圆柱形、棒锤状 气 味 杏鲍菇特有的轻微杏仁香味、无异味 残 缺 菇,(m/m)1.0 2.0 附 着 物,(m/m)0.3 0.5 1.0 异 物 霉烂菇、虫体、毛发、塑料碎片、金属物、沙石等不允许混入 注:附着物指附着在杏鲍菇产品中的培养料残渣等。5.1.2 干杏鲍菇片 干杏鲍菇片感官指标见表 2。表 2 干杏鲍菇片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色 泽 菌盖淡黄色、黄褐色或褐色 菌肉白色 菌肉白色或浅白色 菌肉近白色,稍带红褐色斑 纹 形 状 薄片状,菇片边沿厚、中间薄 气 味 杏鲍菇特有的清香味(略带酸味)、无异味 残 缺 菇,(m/m)1.0 2.0 3.0 附 着 物,(m/m)0.3 0.5 1.0 异 物 霉变菇、虫体、毛发、塑料碎片、金属物、沙石等不允许混入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 3。DB35/50420033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鲜 杏 鲍 菇 菌柄直径,(mm)40.030.0 20.0 菌柄长度,(mm)100.0 80.0 40.0 干杏鲍 菇片 大 小,LW(mm)35.050.0 25.040.0 15.030.0 厚 度,(mm)2.0 水 分,%(m/m)80.0(鲜品)15.0(干品)粗 蛋 白(以干基计),%(m/m)17.0 粗 纤 维(以干基计),%(m/m)8.0 灰 分,%(m/m)8.0 5.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见表 4。表 4 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鲜 菇 干 菇 砷(以 As 计)(以干基计),mg/kg 0.5 1.0 铅(以 Pb 计)(以干基计),mg/kg 1.0 2.0 汞(以 Hg 计)(以干基计),mg/kg 0.1 0.2 亚硫酸盐(以 SO2计),mg/kg 50.0 甲胺磷、久效磷、氧化乐果、马拉硫磷 不 得 检 出 6 试验方法 6.1 抽样 按 GB/T 12530 的规定进行。6.2 感官指标 6.2.1 色泽、形状、异物、气味 用肉眼观察、鼻嗅等方法测试。6.2.2 残缺菇、附着物 随机抽取样品 500g,分别拣出残缺菇、附着物,用相应精度的衡器称其重量,并按下式分别计算 其占样品的百分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计算公式如下:M1 X(%)=100 M 式中:X 残缺菇、附着物的质量分数,%。M1 残缺菇、附着物的质量,g。M 样品的质量,g。6.3 理化指标 6.3.1 菌柄直径DB35/50420034随机称取 50g 杏鲍菇样品,用相应精度的量具,量取菌柄的最大和最小直径,计算出杏鲍菇菌柄直 径的平均值。6.3.2 菇片、菌柄长度、菇片宽度、厚度 随机称取 25g 杏鲍菇样品,用相应精度的量具,量取菇片、菌柄的最长(宽、厚)处和最短(窄、薄)处,计算出杏鲍菇片、菌柄长度、菇片宽度、厚度的平均值。6.3.3 粗纤维 按 GB/T 5009.10 的规定进行。6.3.4 水分 按 GB/T 12531 的规定进行。6.3.5 灰分 按 GB/T 12532 的规定进行。6.3.6 粗蛋白 按 GB/T 15673 的规定进行。6.4 卫生指标 6.4.1 砷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进行。6.4.2 铅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进行。6.4.3 汞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进行。6.4.4 久效磷、氧化乐果、马拉硫磷 按 GB/T 5009.20 的规定进行。6.4.5 甲胺磷 按 GB/T 14876 的规定进行。6.4.6 亚硫酸盐 称取粉碎后的样品 1.0g,在 200ml 蒸馏水中浸泡 2h,离心后倾去水分取沉淀,按 GBT 5009.34 的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按各类级别指标进行感官检验,合格后签署产品合格证出厂。7.2 验收检验 验收时按各类级别的感官指标,以感官检验为主,如在交收检验中发生异议,应重新抽取样品检验,以两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来确定。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指标。7.3.2 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代料配方改变、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或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时。7.4 仲裁检验 交收双方发生争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结果为最 后判定依据。7.5 判定规则DB35/504200357.5.1 杏鲍菇的感官指标应符合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者为合格,任何两项不符合要求者为不合格。7.5.1.1 色泽、气味符合要求的质量总和占要求的75%以上者为符合项。7.5.1.2 菌柄直径、菌柄长度符合要求的质量总和占要求的75%以上者为符合项。7.5.1.3 残缺菇符合要求的质量百分比小于等于要求者为符合项。7.5.1.4 附着物符合要求的质量百分比小于等于限制值者为符合项。7.5.2 卫生指标和异物有一项不符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感官、理化不符合指标,允许加倍抽取 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仍不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8.1 标志、标签 8.1.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采用标准、等级、重量或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8.1.2 标签 产品标签按 GB 7718 执行。应清晰、正确标明:产品名称、产品采用标准、质量等级、净含量、保 质期、生产日期、食用方法、贮存指南、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8.2 包装 8.2.1 同一包装内的杏鲍菇产品必须是同一等级,不允许混级包装。8.2.2 杏鲍菇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8.2.3 包装袋内应附产品合格证。8.3 贮存 8.3.1 鲜杏鲍菇应贮存在 24条件下,保质期为 3 个月。8.3.2 干杏鲍菇片应贮存在温度不超过35,相对湿度60%的库房内,保质期为12个月。8.3.3 杏鲍菇不得裸露贮存,应包装严格密封置于避光、通风良好、阴凉干燥、防虫、防鼠处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8.4 运输 8.4.1 杏鲍菇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不得用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过的 运输工具运载。8.4.2 鲜杏鲍菇须用 24温度可调的冷藏车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