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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
5030-2006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5030
2006
公害
食品
畜禽
饲养
兽药
使用
准则
NY5030-20064兽药使用要求4.1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应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应凭专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兽医处方药。禁止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用药品。4.2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疾病所用的兽药应是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获得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或农业部批准注册进口的兽药,其质量均应符合相关的兽药国家质量标准。4.3临床兽医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畜禽进行免疫,防止畜禽发病和死亡。4.4临床兽医使用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拟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应严格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作用用途和用法用量使用。4.5畜禽饲养者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4.6临床兽医应慎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与拟胆碱药、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4.7非临床医疗需要,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雄性激素、雌性激素、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必须使用该类药物时,应凭专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用药。5兽药使用记录5.1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使用兽药,应认真做好用药记录。用药记录至少应包括:用药的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疗程,药物的生产企业、产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等。使用兽药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建立用药记录档案,并保存1年(含1年)以上。5.2临床兽医和饲养者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兽药休药期,并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应记录生产乳、蛋等畜禽产品的畜禽在休药期内时,其废弃产品的处理方式。6兽药不良反应报告临床兽医和畜禽饲养者使用兽药,应对兽药的治疗效果、不良反应做观察记录;发生动物死亡时,应请专业兽医进行解剖,分析是药物原因或疾病原因。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