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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722-2016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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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722-2016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722 2016 污染 场地 治理 修复 环境 监理 技术
ICS 13.020.40 Z 05 备案号:51837-2016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T 7222016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6-12-15 发布 2017-01-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50/T 722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原则.2 5 环境监理程序.3 6 环境监理内容.4 7 环境监理要点.5 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7 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图.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表单格式.1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监理报告编制大纲.21 DB50/T 722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DB50/T 722-2016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与DB50/T 725-2016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50/T 723-2016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 724-2016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共同构成支撑场地治理修复活动的系列地方标准。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中心、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焕方、周在江、廖世国、黄国文、徐凤、任利、周利强、王东、秦勇军、谭怀琴、陈刚才、陈其思、苏晴、杨柳岸、罗程钟、陈雯、谢靖宇、彭枫。DB50/T 7222016 1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的原则、程序、内容、要点、方法和制度。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的环境监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环境监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 682-2014 污染场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HJ 682-2014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污染场地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HJ 682-2014,定义2.2.2 3.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 受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文件、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相关文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活动相关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通过驻场、旁站、巡视等方法,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提供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和咨询服务,监督和指导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单位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专业化服务活动。3.3 环境监理单位 为委托方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独立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主体双方、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相应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3.4 环境监理机构 DB50/T 7222016 2 环境监理单位派驻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相关技术文件和环境监理合同,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机构。3.5 环境监理总监 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场地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或环境监理相关经验的人员。3.6 环境监理工程师 由环境监理总监授权,负责履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环境监理工作,有相应环境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场地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或环境监理相关经验的人员。3.7 环境监理员 负责履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环境监理工作并经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3.8 驻场 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实施期间,由环境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现场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3.9 旁站 由环境监理人员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活动。3.10 巡视 环境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活动。3.11 环境监理方案 由环境监理总监主持,在环境监理工程师参与下编制,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于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4 原则 4.1 科学性原则 综合考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施工前、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需求,以科学的方法和态度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DB50/T 7222016 3 4.2 公正性原则 坚持保护环境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地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4.3 服务性原则 环境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委托方落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5 环境监理程序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包括施工前环境监理、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如图 1 所示。环境监理相关工作流程图见附录中 A 附图内容。图1 DB50/T 7222016 4 6 环境监理内容 6.1 施工前的环境监理 6.1.1 资料收集 接受委托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相关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结论文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施工组织设计备案文件、相关评审会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等文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和技术规范。6.1.2 核对 环境监理单位应核对施工组织设计与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符合性、配套环保设施与措施的合理性、环境监管体系和管理计划的完善性;重点关注场地治理修复的施工位置和异位治理修复外运土壤去向的合法性,治理修复过程中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的全面性和处理设施的合理性。施工组织设计与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的核对流程可按附图A.1流程进行。当发现不完善时可通过环境监理联系单(附录表B.1)的形式建议治理修复单位完善,并通知委托方。6.1.3 现场踏勘 环境监理工程师与环境监理员应现场踏勘,调查场地环境基本情况,结合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考察污染场地现状。重点关注场地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如集中式居民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重要农产品基地等。现场踏勘可通过照片、影像、工作日志等记录场地修复前地形地貌、场内遗留物状态、地表水或地下水表观特征等。6.1.4 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单位在治理修复现场派驻的环境监理机构,实行环境监理总监负责制,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应与场地治理修复特点及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环境监理单位应于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及对环境监理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方。当环境监理总监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委托方同意。治理修复现场环境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环境监理合同终止时,环境监理机构可撤离工程现场。6.1.5 环境监理人员职责 环境监理总监职责包括:确定环境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调配环境监理人员,检查环境监理人员工作;核查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文件;主持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和相关报告,召开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相关文件;主持档案资料分类、归档;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包括:在环境监理总监领导下,核查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文件;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和相关报告;参加或在总监的授权下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负责档案资料分类、归档;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环境监理员职责包括:在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检查治理修复单位投入的环境保护相关人力、材料、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场地治理修复计量的有关数DB50/T 7222016 5 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检查和记录治理修复单位场地治理修复工艺过程;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有关环境监理记录;环境监理员也可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担任。6.1.6 环境监理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文件、收集的相关资料及现场踏勘情况,由环境监理总监主持,并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参与下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方案中应明确环境监理的工作范围和目标、工作依据、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责、主要成果等内容;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治理修复具体施工工序和特点,明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不同阶段的环境监理要点和方法,可参照附录C.1章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应在治理修复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环境监理总监审核确认后报送委托方。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改和完善环境监理方案。6.2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 6.2.1 主要内容 环境监理单位按附录A.2的流程审核治理修复单位报送的开工申请,满足条件的由环境监理总监签字确认后开工。针对异位治理修复和原位治理修复的不同环节和特点,采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环境监测、监理会议等方法(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工作流程参照附录A.3),对治理修复内容、环保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应急体系和风险防范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编写环境监理月报、季报等环境监理定期报告(参照附录C.2章)。6.2.2 问题整改 环境监理单位发现问题,应向治理修复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视情况及时发送环境监理联系单(附录表B.1)、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附录表B.2)等。必要时通过停工建议单(附录表B.3)建议停工整改(工作流程见附录图A.4),召开环境监理专题例会,做好会议记录(附录表B.4)。环境监理单位应检查治理修复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环境监理日志(附录表B.5),整改后由环境监理单位、委托方联合确认,并发送环境问题处理意见单(附录表B.6),满足复工条件的发送复工通知单(附录表B.7)。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通过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附录表B.8)报告给委托方,必要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流程(附录图A.5)处理。6.2.3 编制环境监理报告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完工后,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可参照附录C.3章编制。7 环境监理要点 7.1 异位治理修复 7.1.1 清挖环节 根据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核实修复工程平面布置,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现场放样工作,重点核实放样范围与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符合性。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按照放样范围进行清挖,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控制清挖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的产生和排放。DB50/T 7222016 6 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治理修复单位按照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标准、规范等要求,监测清挖过程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和清挖效果,监测结果应满足相应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应抽样监测。7.1.2 转运环节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将污染土壤按指定路线转移至指定区域;督促治理修复单位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措施,防止“跑、冒、滴、漏”,必要时跟车监督。环境监理单位应核查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核实转运车次和转运量。7.1.3 暂存环节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将污染土壤暂存至指定区域,并按相关要求暂存。对于污染土壤的场内暂存,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治理修复单位按照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标准、规范、管理文件等要求,监测暂存过程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应满足相应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应抽样监测。7.1.4 处置环节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按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及技术参数实施,包括土壤筛分、破碎等预处理过程,药剂添加的种类、顺序、比例和方式,处置温度、停留时间等。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控制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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