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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580-2022
“山西标准”标识农产品认证规则
2580
2022
山西
标准
标识
农产品
认证
规则
ICS 01.040.01 CCS 14A00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5802022“山西标准”(标识)农产品认证规则 2022-12-05 发布 2022-12-05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25802022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认证依据.1 5 认证模式.1 6 认证人员要求.1 7 认证程序.1 8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4 DB14/T2580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并依据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文件由山西省标准化综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可心、余珍风、张霞、魏星、魏善宇、任喜兰、王慧兰、裴书星。DB14/T25802022 III 引言 山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本省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推动山西品牌建设。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山西标准标识。山西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上述法规及相关工作要求,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山西标准”(标识)评价工作。本文件是落实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及相关管理文件而编制的一项基础性、通用性的管理标准,用以统领“山西标准”(标识)评价活动。本文件和与之配套的评价通则及评价技术规范,如“山西标准”(标识)评价通则“山西标准”(标识)评价技术规范 小米等构成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文件。DB14/T25802022 1“山西标准”(标识)农产品认证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标准”(标识)农产品认证依据、认证模式、认证人员要求、认证程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本文件适用于“山西标准”(标识)水果、蔬菜、粮油等作物类农产品的认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4/T 25792022“山西标准”(标识)评价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认证依据 DB14/T 2579、相关产品的评价技术规范及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5 认证模式 初始检查+产品抽样检验+证后监督。6 认证人员要求 机构应制定“山西标准”(标识)产品认证工作人员能力评价相关文件,选择符合要求的人员实施认证工作,包括受理、检查、抽样、审定等各个环节工作人员。7 认证程序 7.1 认证申请 7.1.1 认证委托的提出 DB14/T25802022 2 认证委托人自愿选择“山西标准”(标识)评价机构名录中的机构,向其提交认证委托。7.1.2 认证委托人具备条件 认证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本省内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申请认证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近一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三年内未因提供虚假信息、超范围使用山西标准标识被认证机构撤销“山西标准”(标识)产品认证证书。7.1.3 认证委托人提交材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机构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7.2 认证受理 7.2.1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申请评审记录。7.2.2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7.3 现场检查准备 7.3.1 检查前沟通 机构与认证委托人应约定双方在认证检査实施各环节的相关责任和安排。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实际管理情况,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7.3.2 策划检查时间 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检查范围、生产经营过程和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策划检查时间,确保检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7.3.3 组建检查组 根据所申请产品的认证范围,机构委派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检查能力。7.3.4 制定检查计划 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明确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检查要点等。检查组组长根据认证委托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场所和工艺类型(适用时),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核后交认证委托人确认。DB14/T25802022 3 7.4 现场检查实施 7.4.1 查验核实 7.1.3 相关材料和文件,确认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文件与实际活动的一致性,确认其生产和加工活动满足“山西标准”(标识)产品认证依据要求的程度。7.4.2 现场核实认证委托人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过程范围,并核实产量。7.4.3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对认证依据要求的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对管理制度和认证标识使用管理进行评估、验证;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采集必要的样品;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其他。7.4.4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7.5 产地环境监测和认证产品的检测 7.5.1“山西标准”(标识)的产地环境和产品检验基本要求根据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及机构制定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实施。“山西标准”(标识)评价技术规范系列标准中检测项目规定的特征性指标为必须抽检项目,其他指标可由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或一年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若委托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不能覆盖相关项目,应通过现场抽样送检的方式对未覆盖的项目进行补充抽样检测。7.5.2 抽样:可在现场检查时进行现场抽样,也可在市场流通环节抽取样品。市场流通环节抽取样品需获得认证委托人书面授权,从生产者授权的实体店进行抽样,抽样人签字确认后由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当被抽样单位无法盖公章时,应由确定身份的人员签字确认)。7.5.3 产地环境监测和认证产品检测:监测(检测)报告的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相关方,监测(检测)机构需通过资质认定(CMA)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产地环境的监测(检测)报告以距现场检查之日 24 个月内的数据或报告为有效,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对应的认证依据的要求;认证产品检测除特征性指标外的其他质量要求指标,可通过采信委托人提供的 12 个月内由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方式进行验证。若委托人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不能覆盖相关项目,将通过现场抽样送检的方式进行验证。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风险评估发现需验证的指标,也应通过现场抽样送检的方式进行验证。7.6 认证决定 7.6.1 机构在现场检查结论、产地环境监测结果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作出认证决定。7.6.2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颁发“山西标准”(标识)产品认证证书。7.6.3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委托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有效纠正或没有制定可实施的整改计划的,机构不予批准认证。DB14/T25802022 4 7.6.4 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不诚信行为;认证委托人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经监测(检测)机构监测(检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产品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要求。7.7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通过机构的证后监督获得保持。7.8 监督及再认证 7.8.1 机构应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监督原则、频次、时间及对监督结果的评价等内容。7.8.2 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监督检査,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7.8.3 机构应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7.8.4 机构应对标准实施情况特别是特征性指标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根据跟踪评估情况提出重新申请评价建议或者取消标识使用的意见。7.8.5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前 6 个月向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8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1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书编号;“山西标准”(标识)产品认证标志;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认证类别,包括种植和加工类别;认证依据;认证范围;机构名称、标识、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查询方式。需要时,证书可附附件,以进一步明确产品、数量等详细的认证范围。当有附件时,附件作为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者同时使用方为有效。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撤销及恢复 机构应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明确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撤销及恢复的相关要求。8.3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样式及标签的使用应符合 DB14/T 25792022 中 8.6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