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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3035-202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
3035
2023
建筑
消防设施
维护
保养
技术规范
ICS 13.220.20 CCS C 80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0352023 代替 DB11/T 16202019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 Maintenanc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fire equipments 2023-04-03 发布 2023-07-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303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程序.1 5.1 合同签订.2 5.2 维护保养准备.2 5.3 实施.2 5.4 编制维护保养报告.2 5.5 归档.2 6 技术要求、检查内容和维护要求.2 6.1 消防供配电设施.2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6.3 消防供水设施.4 6.4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5 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 6.6 泡沫灭火系统.7 6.7 气体灭火系统.8 6.8 细水雾灭火系统.9 6.9 干粉灭火系统.10 6.1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11 6.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2 6.12 防火分隔设施.12 6.13 消防电梯.13 6.14 灭火器.14 7 报告内容.14 8 档案管理.14 附录 A(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表.16 附录 B(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护单.17 附录 C(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17 附录 D(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汇总表.26 参考文献.27 DB11/T 30352023 II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组)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天津组)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河北组)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北京组)李云浩、周丹、吴高辉、李赫、康龙、张浩、王建彬、陈铎淇。(天津组)王以革、戴志宏、王静萱、王同喜、何中旭、张文彬、李佳珊、姜山。(河北组)杜东升、周勇、吴希晖、石文林、李倩、时颖倩、窦中阳、刘增芹。DB11/T 30352023 1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程序、技术要求、检查内容和维护要求、维护保养报告以及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907.1 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XF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XF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GB 25201、XF503、XF115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要求 4.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4.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派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维护保养服务。4.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技术服务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4.4 对每个维护保养项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定 1 名项目负责人,到项目现场进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4.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本文件第 6 章的要求,对维护保养项目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服务。4.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维护保养项目制定维护保养服务工作计划,明确项目负责人、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4.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维护保养计划每月不少于 1 次对维护保养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见附录 C。每年出具维护保养报告。4.8 依法需要检定/校准用于建筑消防设施测试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5 程序 DB11/T 30352023 2 5.1 合同签订 5.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5.1.2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5.2 维护保养准备 5.2.1 消防设施技术服务机构应收集维护保养项目的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图、系统图、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现场确认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种类并统计建筑消防设施各系统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表,见附录 A。5.2.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维护保养项目消防设施的类别和规模,结合维护保养周期按月、季、年的不同工作内容,制定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后,编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任务书,工作任务书应包括消防设施的系统,数量以及维护保养日期等内容。5.3 实施 5.3.1 维护保养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任务书实施,并按第 6章的具体内容执行。5.3.2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按周期定期实施,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月(季)维护保养记录表,见附录 C,并由委托方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5.3.3 对于日常或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护处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护单。因故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护单中说明理由,并由委托方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5.3.4 检查维护完毕,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5.4 编制维护保养报告 5.4.1 每年应根据维护保养的月、季、年的情况和结果,编制维护保养报告。5.4.2 维护保养的报告宜有整改建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第 7 章规定。5.5 归档 应整理归纳维护保养资料,建立维护保养项目档案,档案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第8章档案管理的规定。6 技术要求、检查内容和维护要求 6.1 消防供配电设施 6.1.1 技术要求 6.1.1.1 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安装应牢固,主电源、备用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应正常,标志应明显,标识应清晰。6.1.1.2 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自动切换功能应正常。6.1.1.3 发电机应能自动启动,在 30s 内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运行状态及显示应正常。6.1.1.4 发电机和储油箱无损坏、渗漏现象,储油箱内的油位应正常。6.1.1.5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应正常。6.1.2 检查内容 DB11/T 30352023 3 6.1.2.1 每月应查验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安装牢固情况、标志标识状态和主、备电源工作状态。6.1.2.2 每半年应进行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自动切换功能试验。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手动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6.1.2.3 每半年应检查发电机自动启动功能。自动控制方式,分别空载和带载启动发电机并用秒表计时,30s 后核对仪表的显示及数据、观察机组的运行状况。6.1.2.4 每月应检查发电机和储油箱外观,储油箱油位。6.1.2.5 每月应检查并测试机房通风设施。6.1.3 维护要求 6.1.3.1 每年应清洁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内外机箱、电缆及进出线表面灰尘和油污。6.1.3.2 每年应清洁发动机及附属设备。用干布或浸柴油的干抹布揩去机身、涡轮增压器、气缸盖罩壳、空气滤清器等表面上的油渍、水和灰尘;擦净或用压缩空气吹净充电发电机、散热器、风扇等表面上的灰尘。6.1.3.3 每年应检查装置、支架和紧固件,存在锈蚀的应及时维护、锈蚀严重的应更换。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1 技术要求 6.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平时应处于正常的监视状态。6.2.1.2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CRT 图形显示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控制器、防火门控制器、消防电源控制器等固定牢固、外观完好、状态显示正常。6.2.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故障报警、主备电自动转换、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等功能正常,打印机工作状态正常。6.2.1.4 火灾探测器安装应牢固,无松动、脱落、丢失和被遮挡现象,报警功能应正常。6.2.1.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应牢固,无松动、脱落、丢失和被遮挡现象,报警功能应正常。6.2.1.6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工作状态和监听功能应正常;火灾警报装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安装应牢固,外观完好,应能用话筒播音;火灾报警后,应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清晰。6.2.1.7 消防电话总机工作状态应正常,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插孔电话和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的呼叫,通话音质清晰。6.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正常。6.2.2 检查内容 6.2.2.1 每月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工作状态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故障、反馈、监管、动作、屏蔽等相关信息。6.2.2.2 每月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CRT 图形显示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安装牢固情况,外观和状态显示。6.2.2.3 每月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故障报警、主备电自动转换、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功能和打印机状态。6.2.2.4 每季度应查验 25%的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和周围环境;在试验烟气或温度,减光片、试验光源、测试气体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6.2.2.5 每季度应查验 2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和周围环境;手动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确认灯。DB11/T 30352023 4 6.2.2.6 每月应检查消防应急广播主机的工作状态。每季度查验火灾警报装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安装牢固情况,用话筒播音,检查监听效果和扬声器的音质。每半年在自动状态模拟火灾确认条件下,检查启动消防应急广播的程序和区域以及警报装置和扬声器音质。6.2.2.7 每月应检查消防电话总机的工作状态,用重点场所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每月用插孔电话对不少于 10%的电话插孔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查验通话效果。6.2.2.8 每季度应查验不小于 25%的联动控制设备,模拟火灾状态或手动启动联动控制设备,查看各系统的动作、反馈。6.2.3 维护要求 6.2.3.1 每年应对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道进行不少于 1 次清洗吹扫。6.2.3.2 每年应清洁火灾报警控制器及联动控制器进行内外机柜。6.2.3.3 每年应对端子箱、模块箱进行内外机柜除尘。6.2.3.4 每季度应对备用电源进行 1 次2 次充放电试验。6.2.3.5 每半年应清洁应急广播系统主机和不少于 50%的扬声器。6.2.3.6 每半年应清洁消防电话总机和消防专用电话。6.2.3.7 每年应检查设备、支架和紧固件,存在锈蚀的应及时维护。6.3 消防供水设施 6.3.1 技术要求 6.3.1.1 消防水池水位应正常,最高、最低水位报警功能应正常,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