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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387-2023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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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387-2023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程 4387 2023 装配式 建筑工程 项目 管理 规程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BDB安徽省地方标准Code for assembled building project managementCode for assembled building project management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程-2022023 09 013 03 01 发布 实施-DB34/T 4387 2023-J202316539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公告第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可交互空中成像技术规范”等 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可交互空中成像技术规范”等 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安徽省地方标准清单序号地方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 地源 热 泵 系 统 工 程 技术规程 太阳 能 光 伏 与 建 筑 一体化技术规程 城市 地 下 工 程 周 边 环境风险评估规范 园区 及 建 筑 智 慧 运 维技术标准 装配 式 建 筑 工 程 项 目管理规程 花境营造技术导则 城市 轨 道 交 通 结 构 安全保护技术规程 物业 管 理 区 域 安 全 管理规范 中小 学 校 园 智 慧 化 设计标准 前言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城市再生水管网工程技术标准 等 项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 号),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先进经验和兄弟省市有关标准,在总结安徽省工程实践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总承包管理;设计管理;生产运输管理;施工安装管理;技术应用;运行维护管理。本规程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号,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主编单位: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参编单位:合肥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徽建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承宇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安徽元鼎建筑工业公司安徽金江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中清恒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绿建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编写人员:王荣村任禄吴杨吴亚俊刘亮张璐王兴明杜德平赵贵生朱兆晴李伟兴刘运林张磊沈万玉童敏沈路马晓燕姚沛霈吴兵方宜成汪海宋磊宋广权汪元程博周振铎魏俊昶张新勇肖志江王清谢雪松张会奇汪运梅洪承禹张为常先景主要审查人员:完海鹰张晓阳安东兵张兴龙涂刚要梁德江何云峰目次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总承包管理 一般规定 项目实施设计管理 一般规定 设计要求 生产运输管理 一般规定 生产制作 出厂管理 施工安装管理 一般规定 质量管理 安全文明管理 进度管理 资料管理 技术应用 一般规定 设计阶段 生产运输阶段 施工安装阶段 运行维护管理 一般规定 运行维护 附录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记录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总则 为贯彻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装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装配式建筑工程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新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阶段的管理。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 装配式建筑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阶段进行管理的活动。工程总承包 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简称为 。建筑信息模型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以此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的过程和结果的总成。简称为 。驻厂监造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按相关规定对装配式建筑中的预制部品部件实施驻厂监督生产。基本规定 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应贯穿项目的全寿命期,包括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现行装配式建筑政策及项目建设目标,明确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目标。装配式建筑应以整体项目为对象,在技术策划时采用适宜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装配式建筑应采用 技术,实现全过程、全专业、全阶段的协同建造与信息化管理。工程总承包管理 一般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招标或发包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装配率、样板房、一体化装修、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实施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设计、生产、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维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并应做好对产业工人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供应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确定供货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设计管理 一般规定 装配式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评审,确定技术方案的合理性、装配率指标等事项。装配式建筑应进行协同设计;构件拆分设计应与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当项目有初步设计时,构件拆分设计应与初步设计同步完成。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对装配式建筑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装配率指标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设计要求 设计阶段应编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和装配率计算书等专项文本,明确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率、质量要求、技术应用情况等内容。设计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作为施工图设计的基本条件进行后续设计,并满足装配率指标要求。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应满足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满足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要求。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应将应由设计单位自行完成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再发包;主体设计单位不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分包。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构件加工图编制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深度规定的要求进行绘制。构件加工图需经工程总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开模生产。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进行钢结构制作详图设计的要求,并应做好与钢结构配套的楼板、墙板详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预制构件生产前针对项目装配式相关图纸和构件加工图组织图纸专项会审,与构件现场安装相关的施工验算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设计单位应在施工阶段提供现场服务,参与构件首件验收、施工首段验收、施工质量巡检等工作。生产运输管理 一般规定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构件质量和构件供应,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满足节能环保相关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和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规定。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工艺标准,明确预制构件的质量检验标准,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质量标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预制构件不合格品登记台账,并按要求进行处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应按规定对装配式建筑中的预制部品部件实施驻厂监造,编制驻厂监造方案。生产制作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工程总承包单位下达的进度计划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计划和生产方案,经生产负责人批准,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确认。项目实施过程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需求,编制和调整排产计划。预制构件生产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驻厂监造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开展驻厂监造交底工作,明确驻厂监造人员配置、实施范围、实施程序和方法。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首套模具、首件构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驻场监造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设立标准试验室,其检测能力应满足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预制构件使用的原材料及配件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对钢筋(包括成型钢筋)、保温材料、拉结件、灌浆套筒、吊钉、水电材料、预埋件等主要原辅材料和配件进行进厂验收;钢结构还应对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涂装材料、金属压型钢板等原辅材料和配件进行进厂验收;采购同一厂家同批次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用于生产不同分项工程的预制构件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的规定。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和驻厂监造人员在构件成型前,应对隐蔽项目进行验收,并有隐蔽验收记录。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过程质量和产品质量应符合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的要求。钢构件制作完毕后,应按施工图设计与深化设计的要求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符合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的规定。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质量例会、安全例会、生产例会等例会制度。出厂管理 预制混凝土构件经检验并签发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钢筋套筒等其他构件钢筋连接类型的工艺检验报告;合同要求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在运输前应做好成品质量保护措施。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有专门的质量保护措施。构件成品出厂时,生产单位应提交每个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及产品合格证。对梁、柱、支撑等主要构件,在安装现场应进行复查。对于不合格构件应返厂进行修复,达到报废条件时应报废,出厂前应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钢结构的防锈、涂装施工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和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的规定检查验收。钢构件包装、贮存、运输应符合 钢结构产品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质量证明书 的相关规定。施工安装管理 一般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特点,建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环保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安全应急措施,明确岗位人员职责、权限。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技术复杂类项目应经过专家论证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针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中的关键工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评审。预制构件进场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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