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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114-2023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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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114-2023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2114 2023 气瓶充装 单位 安全管理 规范
ICS 23.020.30 CCS C 78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21142023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2023-02-09 发布 2023-03-01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2114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人员及岗位职责要求.2 6 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管理.3 7 技术档案及保管.3 8 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实施.4 9 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4 10 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管理和培训.4 11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4 12 气瓶标志涂覆.5 13 气瓶充装信息平台.5 14 接受安全监督管理.5 15 隐患排查治理.5 16 应急预案管理.6 17 事故报告和处理.6 附录A(资料性)隐患排查项目清单.7 附录B(资料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台账.14 附录C(资料性)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15 DB63/T 2114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青海中特检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法利科瑞成(天津)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路笃辉、邓进、曹生宁、陈瑞、续晨帆、张里玉、任天舒、丁彦龙、王目凯、张登宇、王新慧、李翔、钟林、王东、颜维龙、赵红春、王岩。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DB63/T 21142023 1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内与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气瓶充装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气瓶充装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 03-2015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气瓶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3.2 气瓶充装 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的过程。3.3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有关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3.4 主要负责人 DB63/T 21142023 2 气瓶充装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一般指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3.5 安全管理负责人 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3.6 安全管理员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3.7 充装人员 气瓶充装单位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人员。4 基本要求 4.1 气瓶充装单位应满足 TSG 07-2019 规定的气瓶充装许可条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对外营业。4.2 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除了满足 TSG 23-2021 第 8.4 款规定的基本要求、第 8.6 款规定的充装安全技术要求和第 8.7 款规定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要求,还应满足本文件第 5 章至第 16 章的要求。5 人员及岗位职责要求 5.1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用途和数量情况,除了按 TSG 08-2017 第 2.3.2 款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气瓶充装人员,还应按照 TSG 07-2019 附件 D2.2 款配置检查人员和化验人员,并建立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制度。5.2 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认真履行 TSG 08-2017 第 2.4.1 款规定的岗位职责;b)熟悉并贯彻与特种设备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积极配合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安全检查;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责;d)组织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5.3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应履行 TSG 08-2017 第 2.4.2 款规定的岗位职责。5.4 气瓶充装人员应该履行 TSG 23-2021 第 8.4 款规定的岗位职责。5.5 检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负责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工作和空瓶进入单位登记工作;b)充装前对气瓶进行检查,不合格气瓶不得交付充装;c)负责库存气瓶的管理工作,实瓶、空瓶(包括待检瓶、已检合格瓶和不合格瓶)应按区域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d)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检查,填好产品合格证,并与警示标签一起张贴。DB63/T 21142023 3 5.6 化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严格执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对充装气体的质量进行检验;b)认真做好化验数据的记录并存档,发现气体成分有异常时立即汇报;c)熟练掌握检验仪器和试验装置的使用方法与保养知识。6 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管理 6.1 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采购,应满足以下要求:a)气瓶充装单位应采购取得生产许可,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b)所采购的气瓶应由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出厂前应经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购置气瓶附件应有合格证;c)气瓶充装单位应实施到货验收,验收记录及设备出厂资料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出厂资料一般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d)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进口气瓶的监督检验一般采用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的方式进行。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应当在气瓶入境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由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到岸检验)。境内制造单位制造的出口返销气瓶,如果已经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程的要求进行了监督检验,气瓶到达口岸或者到达使用地后,不再重复进行到岸检验。临时进、出口气瓶的相关规定按照 TSG 23-2021 附录 E 执行。6.2 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气瓶充装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督促其履行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义务;b)应当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在开始施工前,气瓶充装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不得在施工完成后再申请监督检验;c)施工完毕,气瓶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应向施工单位索取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或证书等),并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6.3 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报废,应满足以下要求:a)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特种设备,应及时予以报废。b)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气瓶,应给予报废:1)符合 TSG 23-2021 第 9.5 条规定的报废条件的气瓶;2)不具备“气瓶生产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生产国政府宣布已报废的气瓶;3)制造标志不符合 TSG 23-2021 规定、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4)底座损坏,影响直立的气瓶;5)外表面有裂纹、鼓包、结疤、弧疤、焊迹、瓶体明显变形、明火烧烤等缺陷的气瓶。c)气瓶充装单位应消除报废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其中,报废的气瓶交由主要负责人处理,其它人员不可私自处理,对不能自行处理的不合格气瓶,应登记后送交相应机构进行报废处理。7 技术档案及保管 DB63/T 21142023 4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及保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按照 TSG 08-2017 第 2.5 款规定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中,对气瓶建档内容还应满足 TSG 23-2021 第 8.5.2 款的规定;b)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需查阅档案的人员应先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应由专人操作,以防档案的丢失或损坏;c)凡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检验标准、文件及单位内颁发的通知,应逐一收集整齐存档。8 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实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及实施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按照 TSG 08-2017 第 3 款规定办理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其中,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一般以单位为对象办理使用登记,登记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气瓶进行逐个登记检查,项目包括:原始钢印、定期检验情况、外观、气瓶附件、油脂、气瓶充装单位代码、余气、介质、气瓶颜色。注: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b)按照 TSG 08-2017 第 2.10 款规定期向检验机构申报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其中气瓶定期检验申报还应满足 TSG 23-2021 第 8.5.5 款的规定。9 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按照TSG 08-2017第2.7款规定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开展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其中,气瓶的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还应满足TSG 23-2021第8.5.4款的规定。10 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管理和培训 10.1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台账和档案;b)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证书在有效期满 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逾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岗位工作。10.2 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组织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充装人员内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特种设备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b)在用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的性能、结构工艺特点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方法;c)操作规程;d)急救措施及应急预案。11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工作相关特种设备相关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DB63/T 21142023 5 a)计量器具、安全附件,包括仪表(压力表、温度表等)、衡器、安全阀、液位计、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其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b)使用的计量器具都应在校准有效期内;c)计量器具应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周期送检: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温度计的检定周期为一年、磅秤的检定周期为半年、安全阀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可燃气体报警仪的检定周期为一年、气体分析仪的检定周期为两年,未经校准合格的衡器、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可燃气体报警仪以及在使用中发现失灵、损坏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d)计量器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计量器具的维修和检定/校准到期日期记录;e)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制定本单位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台账。12 气瓶标志涂覆 气瓶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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