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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1-2012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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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1-2012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规范 2012 地方 标准 技术 审查 规范
ICS 01.120 A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34242-2012 DB53/T 12012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规范 2012-05-25 发布 2012-07-01 实施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审查机构及流程.1 4 申请.1 5 初审.2 6 审查准备.2 7 技术审查.2 8 报批.4 9 后续事项.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流程.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及格式要求.7 附录 D(规范性附录)云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9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委托通知书.1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地方标准初审不合格通知书.11 附录 G(规范性附录)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请示.12 附录 H(规范性附录)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格式.1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云南省地方标准审查(函审)意见格式.18 附录 J(规范性附录)云南省地方标准报批审批表格式.19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强制性标准通报表格式.21 附录 L(规范性附录)云南省地方标准报批复核表格式.22 DB53/T 1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克燕、施显东、车国富、邱晓燕、李宝珠、陈贤勇、赵阳楠、李迅、李宁、杨帆、朱荣、崔继梅。DB53/T 12012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审查机构、工作流程、申请、初审、审查准备、技术审查、报批和后续事项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也可作为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的参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 审查机构及流程 3.1 审查机构 3.1.1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3.1.2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业机构及标准化中介组织,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均可作为审查机构。3.1.3 应急或特殊的公益性标准,可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3.2 工作流程 技术审查的工作流程见附录A。4 申请 4.1 标准起草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4.2 申请技术审查的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a)已通过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b)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写完成标准送审稿;c)标准内容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任务书的内容相符;d)已在标准所涉及的领域内广泛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相关方的意见;e)格式符合 GB/T 1.1 的要求。4.3 起草单位提出技术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a)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 B);b)标准送审稿;c)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录 C);d)云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录 D);e)主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报告;f)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g)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h)云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书(复印件);i)云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变更说明(不固定内容格式,需主要起草单位盖章认可)。注1:上述材料中 a、b、c、d、h 项为必要材料,其余项视标准具体情况选择提交。注2:提交时各需纸质材料一份,其中 b、c、d 项还需提交电子文本。DB53/T 120121 注3:i 项仅在起草完成的地方标准与云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书确定的工作内容有重大变动时提交。5 初审 5.1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标准送审材料后,应对 4.3 所列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于7 d 内将 4.3 所列材料及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委托通知书(格式见附录 E)送相关审查机构进行初审。5.2 审查机构在接到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委托通知书和审查材料后,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如下:a)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送审稿所征集意见的处理情况;b)标准送审稿:1)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云南省地方标准有机衔接;2)要素和内容完整,结构合理,层次分明;3)格式符合 GB/T 1.1 的要求。c)标准编制说明符合附录 C 的要求;d)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参数的试验验证材料;e)对标准送审稿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效性进行确认。5.3 经初审符合 5.2 要求的,由审查机构在 30 d 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请示。5.4 经初审不符合 5.2 要求的,审查机构在 7 d 内将地方标准初审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录 F)同时反馈至委托机关和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对送审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6 审查准备 6.1 由审查机构提出审查专家组建议名单,专家原则上应从“云南省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组成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a)专家组组成人员应为奇数,推荐性标准审查专家不少于 7 人,强制性标准审查专家不少于 13人;b)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宜超过 2 人;c)专家组组成人员中不应含有标准主要起草人。6.2 审查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a)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请示(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录 G;提交初审合格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b)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技术审查事项后,在标准审查会议召开前 3 d 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以纸质或电子的形式提交给审查专家;c)收集拟审查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提交审查会议使用;d)准备审查会议相关的其它资料。7 技术审查 7.1 审查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a)宏观性: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标准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b)协调性:标准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一致,是否与现行的上级标准相抵触;对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得当;c)完整性:标准的结构、要素、内容是否完整;d)统一性:标准中的名词术语、计量单位及符号是否统一,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引用标准的条文与原文是否统一;e)适用性: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有无相互矛盾;技术指标是否合适,方法是否经过验证;f)文体和文字:文本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做到层次分明、逻辑关系清楚,语言通顺,文字简练,限定准确,用语得当,用字正确,标点清楚;g)数字:数值是否正确,有关数值之间有无矛盾;h)图形:图形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有关制图标准;DB53/T 12012 2 i)格式:标准的格式是否符合 GB/T 1.1 的相关要求。7.2 审查方法 7.2.1 审查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两种形式。会议审查主要针对首次制定的标准和对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修订的标准;函审主要针对会议审查未获通过,且无重大分歧意见,仅需对标准的一般内容做较大改动的标准;对技术内容复杂,且涉及面较宽的标准,可以先组织函审,再进行会议审查。7.2.2 会议审查 在专家组成员中推举一名熟悉标准技术内容的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并应完成下列工作:a)对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b)形成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格式见附录 H)。7.2.3 函审 由审查机构在省内外相关的技术领域内选取 37 名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指定一人作为专家组组长,并应完成下列工作:a)专家组成员各自对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标准的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专家签名的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函审)意见(格式见附录 I)提交给专家组组长;b)专家组组长对专家组成员提出的审查意见汇总整理,并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后,形成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函审)意见(格式见附录 I),连同其余专家形成的书面审查意见,一并提交审查机构。7.3 审查要求 7.3.1 对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可进行整体审查,对标准送审稿应按条款顺序逐章、逐条进行审查,专家组认为需要修改的内容应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7.3.2 在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前提下,对于审查中难以定论的问题,可由专家组形成原则性指导意见,由起草单位组织修改完善。7.3.3 专家组认为需要验证的数据,应由起草单位将确认后的验证数据作为审查的补充材料书面提交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7.3.4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应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7.3.5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按程序提交给审查机构组织审查。7.3.6 会议审查时起草单位应指定专人(2 人以上)记录专家提出的问题和修改意见。7.3.7 会议审查时审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记录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将涉及重要技术内容的修改意见整理汇总后提交给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7.3.8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在收到该项标准的报批稿后对重要的修改部分进行核查。8 报批 8.1 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于 30 d 内完成修改工作,形成报批材料报送审查机构。8.2 起草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a)云南省地方标准报批审批表(格式见附录 J)一式两份(纸质材料,加盖公章);b)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电子文稿);c)对贸易有重大影响而又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格式见附录 K),分别提供中文及英文(附有标准主要内容英文摘要)文件(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稿)。8.3 审查机构应完成如下工作:a)按照审查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返回起草单位重新修改后上报;b)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云南省地方标准报批复核表(格式见附录 L);c)对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四份);d)将云南省地方标准报批复核表、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连同 8.2 中的材料,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DB53/T 120123 9 后续事项 9.1 标准审查完成后,应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将每次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信息录入云南省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主要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及现从事专业、职务及职称、联系电话、邮箱、专家水平评估等内容。9.2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查相关资料存档。9.3 通过公开渠道,对拟作为强制性标准发布的标准进行公示。9.4 审查机构应建立报批材料的电子档案。DB53/T 12012 4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流程 图A.1给出了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流程。图A.1 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流程 标准起草单位 技术审查机构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形式审查 结束 申请 提交送审材料 修改完善 初审 提出修改意见审查准备 提出审查请示审核 修改完善 不符合 技术审查 符合 通过 不通过 修改完善 提交报批材料 复核 不符合 符合批准、发布符合确定审查机构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DB53/T 12012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 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根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云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书的要求,由我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标准已形成标准送审稿,现申请对该地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当否,请批复。附件清单:1.地方标准送审稿;2.地方标准编制说明;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其他附件可选)联系人:电 话:(座机)(手机)传 真:电子邮箱:地址(邮编):起草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20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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