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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2342-2022
城市水系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指南
2342
2022
城市
水系
生态环境
修复
技术
指南
ICS 13.020.01 CCS P 56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3422022 城市水系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指南 2022-10-17 发布 2023-01-16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342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2 5 生态环境调查与问题诊断.3 6 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5 7 生态监测与修复效果评估.10 8 运行管理.11 附录 A(资料性)城市水体水质改善与保障技术.15 附录 B(资料性)常见水生植物物种.16 DB41/T 2342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水利厅提出。本文件由河南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东森、黄功学、朱太山、汪伦焰、陈向前、马志华、皇甫伟、梁超、时向阳、张恒彬、吕晓燕、安增强、侯晓辉、陈守开、张俊峰、陈航、段宏伟、薄雪丽、薛洋洋、李雪荣。DB41/T 23422022 1 城市水系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城市水系生态环境修复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生态环境调查与问题诊断、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生态监测及修复效果评估和运行管理的指导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城市水系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其他水系生态修复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50594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415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2006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8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3部分:淡水 SL 17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 58 水文测量规范 SL 196 水文调查规范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57 水道观测规范 SL 368 再生水水质标准 SL 383 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 SL 431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SL 489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程 SL 492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L/Z 572 城市水文监测与分析评价技术导则 SL 613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DB41/T 23422022 2 SL 709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 SL/T 712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 SL 733 内陆水域浮游植物监测技术规程 SL/T 793 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 SL/T 800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 DB41/T 2231 水利工程生态护坡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态护岸 在具备岸坡防护基本功能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以满足水生生物繁殖和植物生长条件,达到生态恢复功能、预防水土流失、增强水体自净能力、改善自然景观效果的护岸结构形式。3.2 挺水植物 植物体下部沉没于水中,上部露出水面,在大气中生长的植物。3.3 沉水植物 植物体全部位于水层下面营固着生存的大型水生植物。3.4 浮叶植物 生于浅水中,叶浮于水面,根长在水底土中的植物。3.5 漂浮植物 又称为完全漂浮植物,是根不着生在底泥中,整个植物体漂浮在水面上的一类浮水植物。3.6 生物滞留设施 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蓄渗、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4 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基本原则 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遵循自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科学合理,经济实用。技术路线 4.2 进行生态修复时,宜按照以下流程依次进行:a)对修复区域进行单元划分;b)确定单元的生态功能定位和服务功能定位;c)通过历史资料收集和对比、现状调查和评估,判定单元健康状况;DB41/T 23422022 3 d)分析城市水系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判别区域生态系统退化程度和退化原因,筛选和识别城市水系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演变的主要胁迫因子;e)逐一明确单元生态修复的方向和目标;f)提出系统性、阶段性生态修复方案;g)实施区域生态修复工程及措施;h)提出后期监测、评价及维护管理技术要求。5 生态环境调查与问题诊断 调查范围 5.1 生态环境调查范围宜包括修复区及影响区所有水系,并根据污染源、河岸带、用地类型等情况向陆域外延。调查内容 5.2 5.2.1 水系概况 水系概况调查内容宜包括流域基本情况、自然地理、水系地貌、水流形态、河网密度、水系连通状况、水系演变历史变迁情况、流域坡面侵蚀情况等。河道整治宜遵守GB 50707、SL 383的规定。5.2.2 水文水资源 5.2.2.1 水文信息调查宜包括降水渗漏、蒸发、水位、流量、流速、泥沙、冲刷、淤积、城市水系补水量和排水量等信息。5.2.2.2 水资源信息调查宜包括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水资源总量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其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包括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状况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等。5.2.2.3 水文水资源资料的获取优先采用已收集的水文监测站资料,并对资料缺乏的水体进行实地监测或遥感监测。5.2.3 水系功能 水系功能调查宜参考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并结合城市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调查水系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信息传递等生态功能和供水、纳污、防洪、景观及通航等服务功能需求。5.2.4 涉水工程 5.2.4.1 涉水工程宜查明水利、交通、航运、市政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名称、位置、数量、规模、等级、建设时间等。5.2.4.2 调查涉水工程运行调度情况宜查明防洪排涝标准、调水频率、工程调度规则、下泄水量等,为生态流量调度提供依据。5.2.5 水生态环境质量 5.2.5.1 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宜包括水环境质量、底泥环境质量、生境、生物群落等内容。DB41/T 23422022 4 5.2.5.2 水环境质量调查宜包括主要水质因子、水质类别、水质目标、主要污染因子等。主要水质因子宜包括水温、pH、透明度、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叶绿素 a 等。调查因子和采样方法宜符合 GB 3838、HJ 91.2、HJ 494、SL 219 的规定。5.2.5.3 底泥环境质量调查宜包括 pH、含水率、氧化还原电位、土壤质地、总碳、有机碳、无机碳、总氮、有机氮、总磷、有机磷、无机磷等,并对底泥颜色、形态、气味和质地等信息进行现场记录。调查因子和采样方法宜符合 GB 15618、HJ/T 166 的规定。5.2.5.4 生境调查范围宜包括河床底质、岸线开发利用、河(湖)滨带等,宜包含以下内容:a)河床底质包括河床淤积层厚度及构成、底质组成及级配、渗透性等;b)岸线开发利用情况包括岸线现状长度、横向范围、功能类别划分、岸线利用率、岸线利用是否合法合规等;c)河(湖)滨带包括宽度、坡度、基底类型、植物群落结构、植被覆盖度等。5.2.5.5 生物群落调查内容宜包括水生植物、岸边植物、底栖动物、浮游生物、鱼类、贝类等生长特征、物种数量、生物量等。采样方法宜符合 SL 733 的规定。5.2.5.6 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宜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开展一次,不同调查因子的采样断面或点位宜保持一致。5.2.6 污染源 5.2.6.1 污染源调查范围宜包括其流域潜在的污染源以及各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污染排放情况及对水系污染负荷的影响程度。5.2.6.2 调查内容宜包括城市水系自身的污染、沉积物、堆积物、漂浮物、水生植物腐烂产生的二次污染等。5.2.6.3 调查点源污染时,宜根据城市水系排水口某一时段可能产生的污染或直接通过排污口排入的污染情况,收集排污的规律性、排入量和水质。5.2.6.4 调查面源污染时,宜调查包括城市规划区初期雨水排入水系造成的污染。5.2.6.5 水质检测采样方法宜符合 HJ 494、SL 219 及 SL 196 的相关规定。5.2.7 土地开发利用 5.2.7.1 土地开发利用调查范围宜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水域、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等用地类型、分布及面积等,分类方法宜符合 GB/T 21010 的规定。5.2.7.2 宜参考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等文件,对土地开发利用状况进行对比分析。调查方法 5.3 调查方法宜采用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时结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进行补充调查。现状分析及问题诊断 5.4 5.4.1 城市水系现状分析宜结合水系不同区域、不同功能、不同标准分区域分段划分为若干单元,现状分析可通过制定问题清单辅助进行。单元划分宜遵守 SL 431 的规定。5.4.2 问题清单宜根据城市水系的污染源、水文、水质、底泥、生物和河(湖)滨带状况的调查结果提出。DB41/T 23422022 5 5.4.3 问题清单中的优先解决次序可根据对城市水系功能需求实现的影响程度,以及需要解决的急切程度和难易程度进行判断,为修复对策提供依据。5.4.4 现状分析宜包含以下内容:a)分析水文、水资源、水系特征,评估水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b)分析水环境特征,解析城市水系各单元水质现状及主要水环境问题、影响因素及演变趋势;c)分析污染源特征,结合区域水系水质标准,解析主要污染物种类、负荷、来源及影响特征;d)分析水生态系统特征,辨析城市水系各单元水生态系统结构、功能退化特征及缺失的关键物种,评估其生态水位阈值及水交换的合理周期。5.4.5 城市水系变化趋势可通过定期开展水文水质监测以及建立水动力、水质模型进行预测。5.4.6 城市水系的功能定位可根据城市建设规划,从城市产业结构布局、水土资源利用、污染源防治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城市水系是否需要继续提升水质和建设栖息地以实现更多功能需求,是否需要采取其他工程或管理措施以应对更多的人为干扰和污染物负荷。5.4.7 宜根据问题清单的分析和诊断,对城市水系生态系统各项指标进行单项和综合评价。城市水系生态综合评价办法宜符合 SL/T 793 的规定。5.4.8 宜根据水系生态系统受损类型、范围与程度,对受损主要胁迫因子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水系生态系统修复方向。6 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 方案设计 6.1 6.1.1 宜按照城市水系划分的单元,确定各个单元的生态功能定位和服务功能定位。6.1.2 每一单元宜设定相应的水质、水文和生态保护等目标值,每单元目标值就是该单元生态所需的最基本的生态值。每单元目标值宜满足整个城市水系生态区域功能要求。6.1.3 宜通过资料收集和现状调查,评估单元健康状况,判别区域退化程度和退化成因,分析区域水系主要生态环境问题。6.1.4 提出针对性的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宜根据生态退化因素、污染源特性、水质及底泥特征、修复目标、功能要求、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资源化利用等因素确定。6.1.5 宜按照城市水系自身的生态定位及功能要求进行整体统一规划设计,根据不同健康状况,采取的技术措施宜遵守以下条件:a)对于健康等级以上的城市水系生态系统,重点采取保护措施;b)对于亚健康的城市水系生态系统,重点采取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