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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18T
023-2022
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指南
023
2022
检验
检测
机构
抽检
工作指南
ICS01.040.01CCS A 003418宣城市地方标准DB 3418/T 0232022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指南Inspection and testing organization sampling work guidelines2022-09-07 发布2022-10-07 实施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3418/T 023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泾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泾县宝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月星、马永丰、张兴、张志伟。DB 3418/T 02320221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指南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中抽检的情况、抽检依据的选择、样品的抽检和抽检现场工作。本文件适用于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的控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28.4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4 部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4 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1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1 部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1 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6378.4 计量抽样检验程序 第 4 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抽检人员sampling staff负责抽取样品与样品的运输、交接及交接前样品的保管与维护。3.2业务受理部门business acceptance department负责抽回样品的接收、登记。4工作程序4.1下列情况应进行抽样检验:a)产品(商品)监督抽查的;b)批量产品(商品)的仲裁检验、委托检验;c)法律、法规或标准中规定应抽样检验的;d)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要求抽检的;e)客户要求抽样检验的。4.2抽检依据的选择4.2.1产(商)品监督抽查抽检依据的选择4.2.1.1监督抽查文件上对抽检作了详细规定的,按文件要求执行。DB 3418/T 023202224.2.1.2监督抽查文件上对抽检依据未作规定的,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中有抽检规定的,应以相应标准作为抽检依据。4.2.1.3监督抽查文件、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中均未对抽检方法作规定的,执行 GB/T 2828.4、GB/T 2828.11、GB/T 6378.4 规定。4.2.2批量产品仲裁抽样检验依据的选择4.2.2.1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有抽检规定的,应按相应标准进行。4.2.2.2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无抽检规定的,应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4.2.2.3按申请人确认的依据进行。4.2.3委托抽样检验依据的选择4.2.3.1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有抽检规定的,应按相应标准进行。4.2.3.2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无抽检规定的,执行 GB/T 2828.4、GB/T 2828.11、GB/T 6378.4 规定。4.2.3.3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没有抽检规定或可根据客户约定的抽检方案抽样检验。4.2.3.4委托抽样检验依据应经委托方认可。4.3样品的抽检4.3.1抽检工作应按经审核的抽检方案执行,保证样品的真实、完整和有效。4.3.2监督抽查抽检应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抽检人员不得事前通知被检企业或向企业暗示。4.3.3抽检应有两人以上参加。仲裁检验或监督抽查抽检,应有一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参加。4.3.4抽检人员应携带抽检单、监督抽查文件、监督抽查通知书、监督抽查委托书、表明身份的有关证件、抽检用具、封样签、抽检标准等。4.3.5抽检人员必须亲自从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经检验合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检企业或其他无关人员代为抽取。4.3.6抽检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私下接触被抽检企业。4.3.7抽检时应一次性将检验、复检和仲裁样品抽完(抽检后剩余的仲裁样品可封存在企业,待检验检测报告送达无异议时,封存样品自动解封)。4.4抽检现场工作4.4.1 抽检单应每个样品填写一份,填写内容应规范,字迹清楚,不遗漏,无法填写的应在相应栏目内划“/”或填“不详”,填完后应让抽检人和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企业公章,将抽检单副联交被抽检单位;抽检单应按照 GB/T 27025 规定,详细记录如下信息(包含但不限于):a)抽检方法;b)抽检日期和时间;c)识别和描述样品的数据(如编号、数量和名称);d)抽检人的识别;e)所用设备的识别;f)环境或运输条件;g)适当时,标识抽检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式;h)对抽检方法和抽检计划的偏离或增减。4.4.2 委托抽样检验时当客户要求对已有文件规定的抽检程序进行添加、删减或有所偏离时,抽检人员DB 3418/T 02320223应对抽检程序的偏离进行评估,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偏离以不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为原则。对抽检的偏离如果影响到检验结果,应根据 RB/T 214 的规定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作出声明,并告知相关人员。4.4.3 样品抽取后,应当场封样加贴封样签或铅封,封样签上应写明抽检时间,并请抽检人和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4.4.4 一般样品应由抽检人员全部带回,不便带回的备用样品方便留存的,可留存在被抽检单位,但应在抽检单上注明,并让被抽检单位签字认可。4.4.5 抽取的样品需由企业送样时,应与被检企业协商好,向企业交待清有关事项,并在抽检单上注明送样地点和最迟送样时间。4.4.6 样品运输途中,抽检人员应确保样品状态完好,业务受理人员对样品损坏、失真、未按规定抽检或手续不完备的抽检等情况,应拒绝受理,视为无效抽检,抽检人员应及时将原样退回受检企业,并重新组织抽检。4.4.7 监督抽检需对企业基本情况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调查的,抽检人员应按要求认真调查,并让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4.4.8 监督抽检按抽检细则拍摄抽检情况的照片或视频。4.4.9 抽检人员应记录所有抽检详细资料,记录内容应清晰、明了,确保抽检过程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