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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361-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备份样品处置规范
4361
2022
食品安全
抽样
检验
合格
备份
样品
处置
规范
ICS 03.120.20 CCS X 01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361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备份样品处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isposal of qualified backup samples for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2022-12-29 发布 2023-01-29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361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宏林、江雪梅、崔蓓蓓、张强、马仲宗、唐景波、刘忆中、丁磊、谢婷、金玉娟、陆乐、范舟。DB34/T 43612022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备份样品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备份样品处置的基本要求、样品选择、样品处置、报备制度、样品标识和责任保险。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1号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药监科2016 10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 food safety sampling and inspection agencies 承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任务包括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称“承检机构”。合格备份样品 qualified backup samples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合格的备份样品。4 基本要求 合格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应当遵循 GB/T 27025、RB/T 21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安全规范、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合格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合格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承检机构合格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承检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合格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制度,向任务来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合格备份样品处置情况。DB34/T 43612022 2 承检机构应规范提供合格备份样品,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合格备份样品贮存、运输以及处置资料记录等工作,并做好合格备份样品处置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合格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流程,建立合格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资料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5 样品选择 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妥善保存合格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及环境条件;合格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 3 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在承检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书 1 个月后,可按规范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对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合格备份样品能够合理再利用,且符合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以不受上述保存时间限制。6 样品处置 处置方式 6.1.1 捐赠 合格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在3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良好,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合格备份样品捐赠给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6.1.2 拍卖 仍在保质期内且价值较高的合格备份样品,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6.1.3 科学研究 还具有科学研究利用价值的合格备份样品,可供有关承检机构或科研单位作为科学研究使用。6.1.4 销毁 不宜采取捐赠、拍卖、科学研究等处置方式的合格备份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6.1.5 其他 还可用于科普宣传活动、抽检工作日常管理等其他相关用途。具体要求 6.2.1 捐赠 6.2.1.1 承检机构应对拟捐赠合格备份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查,组织专家对拟捐赠合格备份样品食用安全性进行初次评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6.2.1.2 市场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合格备份样品的时间、地点、样品名称、品种、数量、贮存条件、使用要求、保质期、合格备份样品确认、交接、运输等内容,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捐赠流程可参照附录 A。6.2.2 拍卖 DB34/T 43612022 3 承检机构应对拟拍卖合格备份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验,组织专家对拟拍卖合格备份样品进行评估;承检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拍卖,拍卖款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任务来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国库。6.2.3 科学研究 6.2.3.1 合格备份样品供承检机构内部科学研究使用并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承检机构应制定合格备份样品使用方案,明确合格备份样品品种、数量、科学研究项目名称、研究方向等内容,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6.2.3.2 合格备份样品用于其他有关科研单位使用并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承检机构应与其签订合格备份样品使用协议,明确合格备份样品品种、数量、使用要求、科学研究项目名称、研究方向等内容,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6.2.3.3 科研成果及相关论文发布前应当征得市场监管部门的同意。6.2.4 销毁 6.2.4.1 承检机构实施销毁,应保证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安全,制作影像资料并做好销毁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执法人员监督销毁。6.2.4.2 承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单位销毁,与委托专业单位签订协议。6.2.5 其他 主要用于科普宣传活动、抽检工作日常管理等其他相关用途。7 报备制度 对拟采取捐赠、拍卖方式处置的合格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应在处置前填写报备表,及时向任务来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对拟采取科学研究、销毁方式处置的合格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应在处置后向任务来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原则上每半年报备一次。对拟采取其他处置方式的合格备份样品,组织处置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留存相关文件材料,承检机构也应做好记录。8 样品标识 用于捐赠、拍卖或科学研究条件的合格备份样品,应当在样品表面加贴捐赠、拍卖或科学研究等标识,避免样品违规流入市场,用于捐赠的标识可参照附录B。9 责任保险 应对捐赠、拍卖样品进行食品安全投保。DB34/T 43612022 4 附录A (资料性)市场监管部门合格备份样品捐赠流程图 市场监管部门合格备份样品捐赠流程见图A.1。图A.1 市场监管部门合格备份样品捐赠流程图 DB34/T 43612022 5 附录B (资料性)市场监管部门合格备份样品捐赠标识 市场监管部门合格备份样品捐赠标识见图B.1。图B.1 市场监管部门合格备份样品捐赠标识 DB34/T 43612022 6 参考文献 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的通知 市监食检发 2021106号 2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暂行办法 皖市监食检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