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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585-2012
陶制烧烤炊具
1585
2012
陶制
烧烤
炊具
ICS 81.060.20 Y 24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15852012 陶制烧烤炊具 2012-07-31 发布 2012-08-15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1585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仇志芳、安淑珍、郝春云、李志。DB13/T 15852012 1 陶制烧烤炊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制烧烤炊具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含锂辉石、铝石、粘矸、滑石为主要原料加工烧制而成的陶制烧烤炊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058 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301 日用陶瓷器容积、口径误差、高度误差、重量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 GB/T 3300 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 GB/T 3302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3 产品分类及分级 3.1 产品按其容积分为小、中、大三种类型,具体规定见表 1。表1 型 号 容 积(ml)小 型 1000 中 型 10002500 大 型 2500 3.2 产品按外观质量还应分为一等品、二等品。4 技术要求 4.1 外观缺陷 产品的缺陷分级应符合表2规定。其中一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3种缺陷;二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4种缺陷。DB13/T 15852012 2 表2 编 号 缺陷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型号 一等品 二等品 备 注 1 斑点 直径 mm 各型 不大于 3.0 限 1 个 不大于 4.0 限 6 个 一等品不开口二等品不密集 2 落渣 泥渣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 1.0 限 2 个 不大于 3.0 限 6 个 尖峰应磨去 中型 大型 不大于 1.5 限 2 个 3 毛孔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 1.5 限 8 个 不密集 一等品不许露胎 中型 大型 不大于 1.5 限 10 个 4 石膏脏 直径 mm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 3.0 限 2 个 中型 不大于 4.0 限 2 个 大型 不大于 5.0 限 2 个 5 疙瘩 坯坑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 2.0 限 2 个 不大于 4.0 限 4 个 不露胎不开口 中型 不大于 5.0 限 4 个 大型 不大于 2.5 限 2 个 不大于 6.0 限 4 个 6 缺釉(缩釉)面积 mm2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 10.0 限 1 处 显见面不大于 6.0 限 1 处 非显见面不大于 30.0 限 3 处 外底部缩釉不严重 中型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 15.0 限 1 处 显见面不大于 10.0 限 1 处 非显见面不大于 40.0 限 3 处 7 底裂、身裂 沿裂 长度 mm 小型 不允许 不超过 10.0 不得 裂穿 中型 不超过 15.0 大型 不超过 20.0 8 盖沿裂 盖背面裂 长度 mm 小型 不超过 3.0 限 1 处 不超过 10.0 限 2 处 一等品一等品沿里裂外不裂 中型 不超过 4.0 限 1 处 大型 不超过 5.0 限 1 处 不超过 15.0 限 2 处 9 盖抓手粘接裂 长度 mm 各型 不大于 4.0 限 1 处 不超过 10.0 限 1 处 10 碱印 长度 mm 各型 不明显 不严重者 11 烟熏、釉缕 泥脏、釉薄 桔釉、滚迹 波浪纹 各型 不明显 不严重 12 欠火、过火、灰拱 各型 不允许 不允许 DB13/T 15852012 3 表2(续)编 号 缺陷名称 测量 单位 产品型号 一等品 二等品 备 注 13 色脏 各型 不太明显 不严重 14 磕碰 面积 mm2 小型 不允许 不大于 20.0 限 1 处 不允许 有锋口 中型 不大于 30.0 限 1 处 大型 不大于 40.0 限 1 处 15 粘底 面积mm2 各型 长不大于 10.0 深不超过 1.0限 2 处 不严重 底部需磨光 16 釉色不正 各型 锅盖颜色与样品基本一致 不严重 注1:除已明确规定外,本表中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的尺寸加大 50%,毛孔尺寸按规定不变,数量加倍;注2:等级产品凡是直径不大于 1.0mm,长度不超过 1.0mm,面积不超过 1mm2,宽度不超过 0.2mm 的裂纹、颜色清淡的微小缺陷以及其他不明显缺陷,可不作缺陷计;注3:本标准未规定的缺陷,可按相似缺陷处理。4.2 变形 4.2.1 产品底部厚度及平整度 产品底部厚度及平整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产品规格 厚度 上凸 下凹 小型 4.55.5 2 不允许 中型 5.06.0 2.5 大型 5.56.5 3 4.2.2 容积误差 小型和中型产品的容积误差为1.5%;大型产品的容积误差为2.0%。4.2.3 口径变形 产品口径变形允许范围一等品小型不大于10.0 mm、中型不大于12.0 mm、大型不大于14.0 mm,二等品各型产品与盖基本吻合。DB13/T 15852012 4 4.3 吸水率 产品的吸水率为6%10%。4.4 铅、镉溶出量 产品的铅、镉溶出量应符合GB 8058标准要求。4.5 热稳定性 产品置于热量为4.03KW的炉具上干烧30分钟不裂者为合格。产品加热时间与温度的关系参见附录A。5 检验方法 5.1 外观缺陷 感官检查产品的外观缺陷。5.2 变形的测定 5.2.1 产品底厚度及平整度 产品底厚度及平整度的测定按GB/T 3300的规定执行。5.2.2 容积误差 产品的容积误差的测定按GB/T 3301 第4章的规定执行。5.2.3 口径变形 产品的口径变形的测定按GB/T 3300的规定执行。5.3 产品吸水率 5.3.1 取产品沿、帮、底各 10g 左右做为试样,在烘干箱内进行烘干 2 小时(烤箱温度在 105110之间)。5.3.2 将烘干后的试样进行称量,得出重量数据。5.3.3 把烘干后的试样放入锅内进行水煮 3 小时后,捞出凉至试样温度,手能接触时用毛巾将试样表面水珠擦拭干净后,进行称量得出重量数据。5.3.4 计算方法:用水煮后的重量烘干后的重量烘干后的重量,得出产品的吸水率。5.4 铅、镉溶出量测定 按GB 8058的规定执行。5.5 热稳定性 5.5.1 仪器设备 炉具;热量为4.03KW。5.5.2 试验步骤 DB13/T 15852012 5 将外观检查合格的样品放置在炉具上,干烧30分钟后,关闭火源,待试样降温后,对其进行检查,确认有无裂纹。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前应经工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6.2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件法)检验。6.2.1 交收检验项目为外观及尺寸、热稳定性;检验样本应随机抽取;交收检验的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检验水平及抽样方案见表 4,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按表 5 进行;对不合格批,允许返工后再次提交检验。表4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合格质量水平 AQL 检查水平 抽样方案 4.1,4.5 B 6.5 S4 一次抽样(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开始,按转移规则进行)表5 批量范围 样本量 n 合格判定数 Ac 不合格判定数 Re 125 2 0 1 26150 8 1 2 151500 13 2 3 5011200 20 3 4 120110000 32 5 6 1000135000 50 7 8 3500150000 80 10 11 50001 25 14 15 6.2.2 检验样本应从规定周期内制造,并经过批检查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型式检验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不合格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 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b)产品原料、生产工艺、方法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DB13/T 15852012 6 表6 检验项目 不合格 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 AQL 判别水平 DL 抽样方案 样本量 n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 Re 4.1 B 30 一次 12 2 3 4.3 B 30 一次 12 2 3 4.4 A 30 一次 3 0 1 4.5 A 15 一次 6 0 1 6.3 同品种同材料为批。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 GB/T 3302 的规定执行。7.2 安全标志:产品在使用中耳部温度将达到 200左右,为了防止烫伤,特在产品盖上方做当心表面高温的安全警示标志,按 GB 28942008 的规定执行。DB13/T 15852012 7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产品加热时间与温度的关系 A.1 产品置于 4.03kw的炉具上烧至 30min时,加热时间与产品底部和耳部表面温度的变化情况见表A.1。表A.1 加热时间与产品底部和耳部表面温度 时 间(min)5 10 15 20 25 30 温度()耳部 160 201 255 261 264 276 底部 446 510 526 533 545 559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