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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1665-2022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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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1665-2022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1665 2022 地方 标准 制定 工作 规范
ICS 01.120 CCS A00 14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16652022 代替DB14/T 1665-2018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2022-12-02 发布 2023-03-02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立项.2 6 起草及征求意见.4 7 技术审查.5 8 审核、批准与发布.6 9 备案.6 10 复审.6 附录 A(规范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7 DB14/T 1665-2022 IDB 14/T 1665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4/T 1665-2018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与DB14/T 1665-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工作程序;增加了立项条件、技术审查形式和程序、复审、附录;更改了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图。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标准化综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47)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守业、李 昆、郭晓青、秦忠武、赵永明、李 敏、陈彦华、贺继峰。2018版文件起草人:李志强、李同钧、许 峰、王顺宏、王晶晶、张 燕、廖雅倩。本文件于201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4/T 1665-2018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废止。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总则、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发布、备案和复审。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市级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省级地方标准 3.1 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并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标准。为满足本省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 3.2 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省级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制定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在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技术审查、实施效果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包含相应领域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单位 3.3 对已发布标准的解释和维护的机构,一般指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4 总则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4.1 应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发布的本省地方标准相协调。4.2 应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4.3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主要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核、编号、4.4 发布、组织报备以及复审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DB14/T 1665-2022 1DB 14/T 16652022 2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立项4.5 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对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在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技术审查、实施效果反馈和评估、复审4.6 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5 立项 立项条件 5.1 5.1.1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a)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b)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c)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d)技术性标准应有具备实践基础的相关课题研究项目作支撑;e)管理性标准应有相关应用项目作支撑;f)有推进标准实施的具体措施;g)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h)作为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技术支撑;i)符合公益性,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j)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有极具推广实施的价值,具有普遍性,能够促进共同利益;k)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5.1.2 地方标准不予立项的情形:一般性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检测方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涉及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不能适用于全省范围的;没有政策支撑对市场主体开展评比、达标、评价、考核等事项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已作出规定的,制定增加权利人职责、权力、义务事项的;项目申报未通过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投票表决程序的;不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等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5.1.3 地方标准不得涉及的内容: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计划征集和立项建议 5.2 5.2.1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5.2.2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移交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申请 5.3 5.3.1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实际需求,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立项材料。5.3.2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a)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b)查新查重报告;c)地方标准草案;d)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实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e)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加以说明;f)申请需要优先立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政策依据;g)实施地方标准的具体措施(资金保障、宣贯和培训等);h)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i)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j)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应当提交获批地理标准保护产品的文件和相关材料;k)有技术指标的应当提交不少于 3 个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5.3.3 评估论证结论作为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包括省委、省政府有明确安排并列入省级重点工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及时制定。立项审查和评估 5.4 5.4.1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修)订事项范围、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方面进行立项审查,一般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5.4.2 地方标准立项审查和评估应符合 5.1.1 要求。公示与计划下达 5.5 5.5.1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5.5.2 公示无异议的地方标准项目,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当明确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单位,归口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和完成时限等。5.5.3 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整:a)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b)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终止;c)必要时,可以对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起草人、完成时间进行调整。DB14/T 1665-2022 3 DB 14/T 16652022 4 5.5.4 项目计划完成时限 a)已立项的地方标准应当在 12 个月以内完成报批稿。b)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报批稿的地方标准项目,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 3 个月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和申请延期时间。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逾期未完成的,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c)优先立项的地方标准应当在 3 个月以内完成报批稿。6 起草及征求意见 起草 6.1 6.1.1 省级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工作计划,起草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6.1.2 编制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a)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实)验验证;b)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利益方,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化和一致性;c)技术性标准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d)不得设定含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e)标准编写应当符合 GB/T 1.1 的要求;f)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应当具备标准实施的主客观条件。6.1.3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a)工作简况(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b)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c)主要起草工作过程;d)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强制性标准须写明法律、法规依据;e)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分析、综合论述;f)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g)采标情况,是否合规引用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h)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i)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j)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k)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征求意见 6.2 6.2.1 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编制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政产学科研用等相关利益方的意见,被征求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进行回复。涉及重大或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召开会议或通过函件,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代表的意见。6.2.2 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就标准草案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已发布地方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和技术内容等,组织专家审查,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6.2.3 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送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6.2.4 标准送审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送审材料: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函;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审查意见结论;地方标准批准立项文件;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7 技术审查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领域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7.1 审查,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技术审查的形式和程序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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