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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366-2022
零售药店慢性病药品经营服务规范
3366
2022
零售
药店
慢性病
药品
经营
服务
规范
ICS03.080CCS A 16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33662022零售药店慢性病药品经营服务规范2022-11-25 发布2022-12-24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3/T 33662022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15人员职责与培训.16经营服务环境.17信息系统.28药学服务.39药物警戒.310医保服务.311服务评价.3参考文献.4DB23/T 3366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提出。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口。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七台河市亿仁百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华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黑龙江建柏家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合众医药有限公司、普润康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庆三元至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药科园信海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五常嘉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润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润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齐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庆市鑫世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黑龙江一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双鸭山市百姓缘医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黑龙江东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讷河市国八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众康新特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久晨、徐晨、刘思妤、母凯、张敬、王力、张金秀、欧学海、李玉翠、张东风、许晓峰、王磊、杨大志、吕猛、张谷。DB23/T 33662022III引言为规范零售药店慢性病药品经营服务行为,优化药店资源,提升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水平,发挥零售药店在慢性病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使慢性病患者得到持续的、系统的、个性化的专业用药指导和保健服务,结合我省零售药店行业实际,制定本文件。DB23/T 336620221零售药店慢性病药品经营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零售药店慢性病药品经营服务的总则、人员职责与培训、经营服务环境、药学服务、药物警戒、医保服务以及服务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经营慢性病药品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慢病药房”)。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慢性病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疾病的概括性总称。注:慢性病全称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是特指某种疾病。3.2药学技术人员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3.3药历药师为参与药物治疗和实施药学服务而为患者建立的用药档案。注:药历源于病历,但又有别于病历,是由药师填写,客观记录患者的用药方案、用药经过、药效表现、不良反应、治疗药物监测、各种医学实验室检查数据、药师对药物治疗的建设性意见、用药指导和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忠告等内容,可作为药师掌握用药情况的资料。4总则慢病药房恪守诚信原则,保障慢性病药品质量,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弘扬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抵制在慢病药房中出现封建迷信、诱导性购药标语等行为,树立慢病药房专业服务形象。5人员职责与培训5.1人员配置及要求5.1.1从事慢性病患者药物治疗管理服务的人员数量应与服务规模相适应,慢病药房应设立慢病专员DB23/T 336620222岗位(可以由执业药师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药师担任)。5.1.2执业药师数量不少于 2 名(不包含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具有(中)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从事药学相关工作经验满 3 年以上。5.2专业技能要求5.2.1提供慢性病药品经营服务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5.2.2建立慢性病药品经营服务培训制度及培训档案。5.2.3开展以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服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合理设计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5.2.4建立优秀慢性病管理专员成长通道,建立奖励机制,鼓励药学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完善技能,提升药学服务能力。5.2.5药学技术人员具有文献检索和应用专业软件工具的能力,解决慢性病患者药物治疗的相关问题。5.3慢病专员岗位职责5.3.1负责参与实施慢性病患者用药、病种服务管理相关制度与流程。5.3.2负责慢性病患者用药服务培训课程的实施。5.3.3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全过程的药物治疗管理服务。5.3.4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健康监测服务、咨询指导。5.3.5为慢性病患者组织教育活动。5.3.6为慢性病患者提供药历建立与管理服务。6经营服务环境6.1环境应整洁卫生,营业面积应与周围人群密集程度相适应。6.2经营品规尽量满足客户需求。有正规稳定的进货渠道,保证货源充足的同时保障用药安全。6.3药品储存环境符合相关规定。6.4设立药学服务咨询区,咨询区应相对私密,面积与业务规模相适应。6.5配备供患者休息的专用服务设施。6.6在适宜位置公示用药咨询电话、药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事宜等相关内容。6.7配备供药学技术人员使用的专业工具书或参考材料,以及供患者阅览的科普书刊、宣传活页。6.8具有一定面积的患者健康教育区域,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7信息系统7.1配备与经营服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网络环境,能够满足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需求。7.2建立并逐步完善药学服务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需求:药品基本信息查询、用药安全信息查询、药物相互作用查询、用药指导和用药咨询记录、用药错误及不良反应记录等。7.3建立并逐步完善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需求:登录管理、调剂(处方录入、审核、调配)过程记录、处方查询和保存、权限控制管理等。DB23/T 3366202237.4建立并完善患者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相关基本信息;用药记录;用药评估与干预过程记录;用药指导和健康教育等药历内容,并具有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8药学服务8.1建立并完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8.2执业药师按照规程审核、调配药品。8.3慢病专员应对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管理。建立慢性病患者药历,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8.4药学技术人员在向患者交付药品时,除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医嘱做好用药交待外,还应对慢性病患者同时服用多种药物进行指导并提供用药指导单,实施个性化服务,提倡提供用药标签服务,标明药品使用的注意内容,指导患者正确使用、储存,并在有效期内使用。8.5药学技术人员对慢性患者进行保健管理,包括饮食、运动、行为等生活方式的干预与指导。8.6制定每年的慢性病患者教育计划方案并按计划实施。9药物警戒9.1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制度。9.2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制度与应急预案。9.3由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物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进行分析和评估,做好相应记录,按规定程序上报;需要召回的,应及时召回。10医保服务10.1慢病药房开通医保服务后。在经营中应遵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在醒目位置公示医保规定以及投诉电话。10.2查验参保人员医保卡与所持外配处方或调取的电子处方(以下统称“外配处方”)信息是否相符,确认信息无误后,由执业药师审核外配处方用药适宜性,经执行药师审核签名、参保人员确认后方可调剂及出售。10.3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贯标要求,完成在售药品数据库建设,重点关注本店药品编码与国家医保局贯标码映射关系的准确性、药师和药店赋码落地准确、谈判药物的价格以及根据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执行时间,实际更新价格信息。10.4严格按照外配处方开具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调剂出售药品,确保录入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及执行天数与处方内容一致,按照处方内容,在药品包装上注明药品用法、用量及执行天数,并告知参保人员每种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包括适应症、禁忌症等。一次性购药超过药品管理法、长处方规定的,告知参保人员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减量。10.5有专(兼)职的医保管理员,能够正确解答医保政策和医保知识,以及帮办、领办相关的医保事项。10.6建立医保管理制度。11服务评价慢病药房实施动态管理。对慢病药房经营服务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DB23/T 336620224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 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国办发201712号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4 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SB/T 10763-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5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