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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700-2023 农贸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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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700-2023 农贸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 3700 2023 农贸市场 建设 运营 管理 规范
ICS 03.200CCS A 10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37002023农贸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products2023-02-28 发布2023-03-28 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1/T 37002023I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建设基本原则.24.1统筹规划原则.24.2建改结合原则.24.3绿色安全原则.25建设要求.25.1选址.25.2建筑.25.3装修.35.4场内布局.35.5公共设施建设.35.6智慧化建设.56安全检测.56.1环境卫生安全.56.2食品卫生安全.56.3特殊疫情防控.77制度建设.67.1管理制度.67.2诚信经营.77.3从业教育.77.4消费权益.67.5组织建设.77.6应急预案.8附录 A(资料性)农贸市场标识.9参考文献.9DB21/T 3700-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巍、邱菊、王敬涛、杨鹤、李容树、张术茂、王映川、马晖、程丞。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024-86892432。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21号,024-62268915。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21/T 370020231农贸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原则;选址、建筑、装修和布局、公共设施、智慧化等建设要求;环境卫生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特殊疫情防控等安全要求;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新建、升级改造的城区农贸市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所有部分)图形符号安全色安全标志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7110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 17217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T 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21720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9372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31712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 鼠类GB/T 31717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 蚊虫GB/T 31718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化学防治 蝇类GB/T 31719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化学防治 蜚蠊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5020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CJ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SB/T 11065农产品市场突发事件应急供应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DB21/T 3700-20232根据GB/T 217202022、GB/T 293722021界定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贸市场markets of agriculture produce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配套设施较齐全的、固定的交易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市场。注:包括菜市场、市集等经营食用农产品的零售场所。3.2市场从业人员market participant在市场中从事管理、经营和服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商品经营者及相关物业服务人员等。4建设基本原则4.1统筹规划原则市场建设应符合本地区城市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地区交通状况、人口密度、辐射半径和消费习惯等因素予以布局。新建市场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办理规范合法手续后营业,鼓励现有市场按本文件逐步完成升级改造。4.2建改结合原则市场建设、改造、消防、环保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鼓励按照地方和文化特色,设计、实施统一的市场标识和形象。4.3绿色安全原则市场建设与改造应遵循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原则,市场周边不应有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危险品场所等,全面贯彻“环保”、“安全”和“卫生”的绿色发展理念。5建设要求5.1选址5.1.1市场选址应符合国家、辽宁及各市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用地手续齐全。5.1.2市场设置宜在居民区附近交通便利处,应充分考虑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及人流、物流和车流的合理布局。5.1.3市场以外墙为界,向外直线距离 1 公里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5.2建筑5.2.1市场应有固定建筑的全封闭室内经营场所,应为独立占地设置或出入口相对独立的多用途建筑,宜与民用住宅相分离,新建市场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1500 平方米。DB21/T 3700202335.2.2市场应根据建筑面积大小和周边环境设置出入口,出入口数量应不少于 2 个。主要出入口应直接面对通道,且宽度不小于 4 米。5.2.3市场内层高应不低于 4 米。建筑应安全稳固、通风、采光条件良好,符合 GB 50736 的规定。5.2.4多层式市场宜分别设置载人、载货电梯。5.3装修5.3.1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防火设计等应符合 GB 50222 的要求,市场内部装修宜采用有绿色标志的建材产品。5.3.2市场地面应符合硬化、防滑、易清洁和排水的原则,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备设施宜封闭设置。5.3.3内墙立面和立柱宜贴墙面砖等防护材料,高度不低于 1.8 米,房顶、内墙立面不贴墙面砖的部位宜采用防霉涂料;水产经营区、主食厨房、熟食经营、现场加工区专间墙面应瓷砖到顶。5.3.4市场主入口处宜设置统一的标识和规范的市场名称。(详见附录 A)5.4场内布局5.4.1市场实行分行划市、分区布局。合理划分鲜、活、生、熟、干、湿、餐饮等功能区,食品摊位的设置应做到生熟食品分开、鲜活食品和其他食品分开、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分开、餐饮区与交易区分开。各功能区应有通道分隔或物理分隔。5.4.2应根据商品对保鲜温度的要求,配置冷冻、冷藏设施。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生鲜肉、有低温储存要求的乳制品、预包装食品应配备冷藏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5.4.3水产区的鲜活水产品应置于蓄养池中陈列销售,水发水产品和鲜活贝类应在专用容器中销售,冰鲜水产品应在冰台销售。水产区应设置宰杀专用操作台,操作台设计排污槽,供氧设备和管线应隐蔽设置。5.4.4果蔬区的蔬菜、水果类产品应按预包装和散装分开销售,并按照产品特性、统一规格、统一陈列方式进行摆放,易腐易变质果蔬待售期间宜在冷藏设备中存放。5.4.5肉类产品不应着地存放,禁止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鲜肉经营宜设置品牌销售区,当天剩余的鲜肉应进行冷藏保存。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容器内,宜由市场集中处理。5.4.6熟食、酱菜调味品、品牌专营食品及需现场加工的食品等应设专间经营,专间不宜小于 8 平方米,初加工食品现场制售面积不小于 12 平方米,烘焙食品现场制作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柜台应与厕所、垃圾房采用封闭式隔断。5.4.7活禽交易区应封闭管理,与其他经营区域分离。5.4.8餐饮服务区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周围不应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5.5公共设施建设5.5.1供水设施5.5.1.1供水设施应符合 GB 55020 的要求和消防规定,并采用节水设施。5.5.1.2场内经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应在保证用水卫生的条件下使用循环水。5.5.1.3应根据需求设置一户一表。水产摊位应将供水龙头接到摊位或专间,肉类摊位供水应接到摊位或经营区,熟食、豆制品摊位等应供水到专间。5.5.1.4应急用储水设备应有防污染和清洗消毒设施。5.5.2排水设施DB21/T 3700-202345.5.2.1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5.5.2.2场内排水通道确保畅通,设防鼠隔离网。5.5.2.3活禽交易区应设置独立排污系统,经过滤后排入化粪池,再接入市政管网。5.5.2.4新建市场和改建市场应将供水龙头接到垃圾房,安装垃圾就地处理设备。5.5.3供电设施5.5.3.1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宜一户一表,有条件的单独设置配电室。应配备漏电防护装置。5.5.3.2按照 GB/T 4208 的要求选择电源插座防护等级。5.5.3.3电线铺设应以暗线为主,应采用防潮、防爆型照明灯具。5.5.4通风设施5.5.4.1通风应满足卫生和经营要求,根据市场空间位置及规模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5.5.4.2活禽交易区应建立独立机械排风系统。5.5.4.3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5.5.4.4有条件的市场宜配置新风系统与空调系统。5.5.5消防设施5.5.5.1应设置消防通道,保障安全出口、消防车和疏散通道的畅通。5.5.5.2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 GB/T 17110 的规定,并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换。5.5.5.3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T 2893(所有部分)的规定,标识完好合格。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宜置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他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 1 米以下的明显位置,间距不应大于 20 米。5.5.6治安设施5.5.6.1应按治安设施的规范要求,配置多角度、全方位安装监控设备。5.5.6.2应设置集中监控显示屏,由专职人员值守,可用远程监控或区域集中监控。5.5.6.3监控录像资料应保留 60 天以上备查,不应删改或挪作他用。5.5.7垃圾设施5.5.7.1市场垃圾分类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四类分别配置废弃物收集容器。5.5.7.2垃圾日产日清。每个摊位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桶或垃圾箱。加工间和经营专间应配置废弃物存放专用密封容器。有条件的市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5.5.7.3垃圾房应设置在市场外围,距离熟食区不小于 30 米,距离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区距离不小于30 米。5.5.8公共厕所5.5.8.1市场周边 50 米范围内无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应在市场内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单层式市场,宜独立设置;多层式市场,宜每层设置,设计应符合 CJJ 14 的规定。5.5.8.2厕所门不易面向交易区。卫生要求应符合 GB/T 17217 的规定。5.5.9陈列设施5.5.9.1柜台和营业专间应统一设计,做到合理、实用、整齐、美观。DB21/T 3700202355.5.9.2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统一设置,宜采用组合式柜台。应设置专用宰杀操作台,排污槽应与专用污物桶相连。直接入口的半成品、熟食品应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不宜使用塑料布遮盖,出售散装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5.5.9.3宜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专柜)、扶贫产品销售区(专柜)、特色农产品品牌专柜及“三品一标”示范柜。5.5.10服务设施5.5.10.1市场应提供咨询服务和消费纠纷调解的场所。5.5.10.2按照 GB/T 10001.1 和 GB/T 2893(所有部分)设置清晰的服务设施标识。包括但不仅限于场标、安全提示、动线指引、指示标志、入场须知及平面示意图;以及宣传公示栏、公称处、意见箱、投诉箱、公共投诉电话。宜设置供水及休息设施。5.5.10.3营业时间商品经营者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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